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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不收费,事故发生不免责——探讨搭便车遭遇交通事故时的归责原则

车主善意搭一程,意外事故起纠纷。若非有意酿祸端,法官裁断亦宽仁。[案情简介]2025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张某驾驶小型

车主善意搭一程,

意外事故起纠纷。

若非有意酿祸端,

法官裁断亦宽仁。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环山旅游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234省道交叉口向南右转弯行驶时,与道路西侧的护栏相撞,致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贾某某、原告李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某、原告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时,原告系无偿搭乘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前往景区观看演出。

事后,原告李某被送至XX市中医院治疗,共住院8天,产生医疗费用4,765.83元。现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664.85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晓彬律师评析]

好意同乘,亦称“搭便车”,是指驾驶者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支持,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其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该定义的核心在于其无偿性和善意性,它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运输合同关系,而属于一种情谊行为或善意施惠行为。

“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坐人受伤,驾驶人是否能够免责?

首先,需要明确“好意同乘”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好意同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素:

(1)无偿性:这是最关键的特征,驾驶人不得向搭乘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费用或对价。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乘坐人之间分摊油费、过路费等直接行驶成本的“拼车”行为,如果仅是成本分摊而非盈利,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仍属于“好意同乘”。然而,其“无偿性”会相应减弱,这在责任划分上可能有所体现。

(2)好意性:驾驶人的初衷是出于友善的帮助、关怀或便利,例如让同事、朋友、邻居顺路同行,而非基于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这种行为彰显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互爱,是法律所倡导的善良风俗。

(3)非营运性:驾驶的车辆必须是非营运机动车,不能是从事旅客运输、网约车等经营活动而使用的车辆。出租车、网约车、专车、公交车等以营运为目的的车辆,即使在某些时段空驶或未收费,其搭载行为也不构成“好意同乘”。

其次,需明确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行为的归责原则。

"好意同乘"这一法律概念在适用过程中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原则的适用必须严格排除机动车使用人存在主观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形。

对于搭乘人而言,其出于善意而选择无偿搭乘的行为,在法律上绝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其自愿承担风险或者放弃自身权益。从法律义务的角度来看,机动车驾驶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其对搭乘人所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并不会因为搭乘行为的无偿性而有所减轻或者免除。

无论乘车人与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给付关系,即不论是完全无偿的同乘还是象征性支付部分费用,作为专业驾驶人员的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始终都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确保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完全符合"好意同乘"各项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减轻必须严格遵循比例原则,确保公平合理。

最后,关于“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人赔偿责任的减轻比例,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与本次事故同车人贾某某系朋友关系,原告与贾某某一同乘坐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前往景区观看演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在本次搭乘中并未收取费用,属于好意施惠、善意同乘的行为,符合“好意同乘”认定标准。虽然本次事故由张某负全部责任,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次事故中张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故应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此外,好意同乘系驾驶人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邀请或允许同乘人无偿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一种情谊行为,是乐于助人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其核心要素是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是旨在为他人提供帮助。虽然善意同乘行为本身系一种不受法律调整的情谊行为,但搭乘者无偿或以较小成本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人此时仍负有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搭乘人及财产受到损害,善意同乘行为就转变为侵权行为,驾驶人应对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好意施惠行为、过错程度、原告伤情及双方关系等情况,人民法院最终酌定减轻驾驶人张某30%的赔偿责任,即张某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例来源]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5)豫0185民初15XX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