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宇案一审宣判,判处廖某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目前判决尚未生效,被害人家属认为判决未达到预期,将申请检察院抗诉。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廖某宇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故意包括“明知+追求”某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和“明知+放任”某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过失包括“应当预见某结果可能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和“已经预见某结果可能会发生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通常难以区分,这也是本案中认定成立“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点。
景德镇市人民法院在答疑中陈述了为何认定廖某宇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给出了两点理由:
第一,廖某宇对所驾驶车辆的加速性能突出是有明确了解的,并且其在景德镇生活多年,知晓案发道路限速且节假日人流量大,故应当认识到在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主干道上严重超速行驶的重大危险。
第二,廖某宇于节假日晚高峰在城市主干道严重超速驾驶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严重威胁和现实危险,危险程度极高且无法有效控制,不特定社会公众对此难以预见和避免,并实际造成了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
因此,认定廖某宇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
主观意图都是通过客观行为反映出来的。
廖某宇因与同车女性朋友闲聊而斗嘴,斗嘴后因陷入沉默女性朋友未理他而在绿灯后把电门踩到100%(此时廖某宇已等了三轮红绿灯),女性朋友受到惊吓并劝说“我错了,我害怕”,廖松了点油门,随后再次踩满100%电门。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廖某某在油门踩到底的状态下,车速达到128.96km/h,2秒后与行人发生碰撞,撞击时车速为107.28km/h。撞击前2秒,廖某某开始采取避险措施,车辆向右打方向后,向左急打方向,最终车辆在撞击发生5秒后停止。
由此可见,廖某宇的主观方面很难说是“过失”,认定其主观属于间接故意没有任何问题,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没有任何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