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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查HIV、通知配偶、拒绝入境……各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多硬核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国家级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施行,在此前后,我国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地方性的“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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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施行,在此前后,我国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地方性的“艾滋病防治条例”。

已建立地方性条例的省市,经初步统计包括13个省(四川、广东、广西、湖北、湖南、吉林、江苏、山东、陕西、新疆、云南、浙江、重庆)、4个市(凉山、太原、乌鲁木齐、德宏)。

这些条例都是在国家级的条例基础之上制定的,但也有很多独特的内容。大花将此摘录如下:

广西

2013.07.01施行

第三十三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新疆

2010.10.01施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倡导公民婚前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征得本人同意可代为告知,并提供医学指导。

陕西省

2007.07.01施行

第三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给予医学防护指导,并为其做好保密工作。

云南省

2007.07.01施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查处涉嫌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活动场所时,应当及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查处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体检和社会体检机构的个人健康体检内容。艾滋病疫情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主动为公民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

第二十条

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第二十三条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居民,婚前应当进行免费艾滋病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确定,由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安、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应当监测合成毒品滥用情况,推动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吸毒人员应当每年接受艾滋病检测。

云南省德宏

2017.03.31施行

第十五条

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租住人员的管理,建立数据库,每季度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租住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等工作。

出租房业主应当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租房者每年至少一次到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第十七条

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美发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组织服务人员每6个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一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在自治州内进行婚姻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人员、领取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妇女,应当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性伴侣;如不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的随访责任人有权在1个月内将感染情况告知其配偶及性伴侣,其配偶、性伴侣应当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第二十五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离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1个月以上的,离开前应当主动告知随访责任人或者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工作。高危人群应当每3至6个月进行一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高危人群检测时在知情不拒绝的情况下检测机构可以采集指纹或者虹膜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江苏省

2004.12.01施行

第三十条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的,应当将其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事先告知对方。

浙江省

2007.03.01施行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

湖北省

2007.07.01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一)有比较充足的医学上的理由怀疑其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及性病病人;

(二)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员;

(三)曾接受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或者精液者;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的入境人员;

(五)省卫生行政部门为控制疫情需要决定应当检测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应当终止妊娠;对不愿终止妊娠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工作,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为其保密。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艾滋病为由解除与其建立的劳动关系。

凉山彝族自治州

2022.09.01施行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在干部培训、新招录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职培训中,将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及知识等纳入教学计划和考试内容。

第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应当一个月内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重庆市

1998.07.01施行

第十六条

凡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由渝入境时应向驻我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后一个月内到驻我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包括性病、艾滋病检查项目的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来渝定居或常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不含使、领馆人员、联合国各机构派出人员及家属)、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由渝入境时,应向驻我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提供本国、本地区公立医院或经公证的私立医院出具的含性病、艾滋病检查结果的有效健康证明;对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应阻止入境。无此证明者,须在入境后二十日内到驻我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性病、艾滋病检测;对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应监护出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建立新生儿百分之一硝酸银点眼制度。

太原市

2006.05.01施行

第十四条

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提供住宿的公共场所和桑拿浴室、游泳场馆、理发美容、足疗按摩、歌城舞(迪)厅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采取张贴、摆放宣传品等形式,宣传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组织其场所内的服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应当包括艾滋病、性病检测项目。

经营者不得接收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以上条目有删减、内容无更改,仅供参考,以各地方官方平台公布为准。具体均可通过搜索引擎等查询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