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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 2人损坏电梯缆绳被刑拘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一、事件经过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小区发生一起严重电梯人为破坏事件。小区内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小区发生一起严重电梯人为破坏事件。小区内50部电梯中,有23部电梯的钢绳被人恶意切割,所幸电梯检修人员在日常巡检中及时发现隐患,未造成人员伤亡。10月23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微信公号发布警情通报:‘10月21日,赛罕区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称:“祥瑞家园小区电梯疑遭人破坏出现故障”,公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现已对涉嫌损坏电梯缆绳的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高某某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二、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的罪名分析:

第一点是,割裂电梯缆绳的行为是否属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电梯本身没有在法条中明确列举;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交通设施”主要包括: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与交通运输直接相关的设施,电梯本身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交通设施”,其作为保障高层住宅居民安全通行的核心设备,具有公共安全属性,故意破坏行为更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不一定直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也又观点认为,从功能属性上看,电梯可以类比为“高层建筑中的交通承载系统”,如果司法机关认定电梯属于“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设施”或“类交通工具系统”,那么故意破坏电梯缆绳,足以造成运行危险,即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二点是,犯罪嫌疑人更有可能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为“兜底性罪名”,适用于那些虽不属于列明的放火、爆炸、投毒等行为,但同样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与程度的行为。电梯是小区居民日常使用、依赖的公共设施,一旦缆绳被破坏,存在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即使未实际发生,只要行为本身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即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破坏缆绳可能导致电梯故障、坠落等危险,仍实施破坏,具有故意(直接或间接)。在客观方面要求破坏行为已经实施,且对象为公共设施,危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居民,具有公共危险性。司法实践中,故意破坏小区电梯缆绳(破坏了小区23个电梯的电缆),即使未造成实害结果,但具有高度现实危险性,通常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点是,犯罪嫌疑人破坏小区电梯缆线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为其行为主要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其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权,而非公共安全,在上述新闻中,行为人的行为危害远不止于财物损失,而在于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威胁,该罪名不足以完全评价犯罪行为的性质,可能作为补充评价。(不适用数罪并罚)

三、案例分享

黄某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9年10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垒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驶入沪某高速公路,并沿紧急车道行驶。黄某垒以约80千米/小时的车速行驶10余分钟后,在高速公路上掉头沿第一车道以30-40千米/小时的车速逆向行驶,并伴有停车行为,致多辆正常行驶车辆紧急变换车道。黄某垒逆向行驶数分钟后,遇到前来拦截的警车,其绕过警车继续逆向行驶约500米后,再次掉头并沿第四车道行驶直至某高速收费站匝道内停下,后被民警査获。经检验,黄某垒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50毫克/100毫升。民警在沪某高速公路南京方向140公里处对黄某垒进行拦截处置时与同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垒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宣判后,黄某垒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