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聚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聚某公司”)早已全面停产,厂区整套生产设备被法院查封待处置,预估可变现四十余万元,企业名下银行账户同步冻结、留存数百万元资金,但企业对外各类外债或高达数千万元。本案共有48名劳动者同步维权,万先生、谭女士夫妇是其中两名维权人员,二人自述自入职起直接与聚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全程未经过砚山县昌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昌某公司”)劳务派遣,为厂区直管喷涂主管、代班管理岗,其余38名一线员工由昌某公司派遣。夫妻俩跟随全体工友走完仲裁、一审、二审全流程,文山州中院出具终审生效判决后,聚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夫妻二人停工半年无收入,家中脑梗老人、慢性病幼子急需医药费,无奈于2026年7月9日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单独追讨对应劳动报酬与补偿金。

(金额认定表,万先生夫妇提供)
劳务派遣用工埋下多重欠薪、断保隐患
2022至2024年,昌某公司与聚某公司连续三年签订一年期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协议书面约定昌某公司作为法定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薪酬、完整缴纳五险,聚某公司按月拨付劳务相关费用。万先生夫妇回忆,实际运营阶段聚某公司长期拖欠应付劳务款项,员工薪资全部绕过昌某公司对公账户直接发放;昌某公司仅为派遣员工缴纳工伤、失业两险,2023年7月至12月停缴养老、医疗、生育三类核心社保,多名一线工人连续多月被拖欠劳动报酬。
2025年2月28日,双方因聚某公司欠费终止全部派遣合作,昌某公司当日统一印制“家中有事、合同到期不续签”模板离职材料,组织38名派遣员工集中签署解除手续;除去5名员工不再入职聚某公司,剩余34人次日重新与企业签约。万先生夫妇称,二人所属10名直聘管理人员不受此次人员划转影响,始终在岗履职。2025年7月23日第三方人员封堵厂区大门,7月25日法院查封全部生产设备,企业彻底停工。同年9月聚某公司变卖闲置设备回款36100元,按照全体48名工人欠薪占比4.712%小额分摊补发,该笔款项优先抵扣2025年3月后聚某公司自主用工阶段欠款,万先生夫妇二人的欠薪金额也同步按比例完成扣减。
完整维权路径:仲裁至二审终局落定债权
48名劳动者因欠薪、社保问题共同提起劳动仲裁,万先生夫妇作为原审第三人单独列明自身诉求,二人无劳务派遣用工经历,仲裁文书确认全部薪资、补偿均由聚某公司单独承担。2025年10月,砚山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出具裁决书,按用工主体分段划分给付责任:昌某公司承担派遣期18名工人工资68512元、37人经济补偿金179765元;聚某公司承担43名工人工资661444元、41人经济补偿金301880元。其中喷涂主管万先生对应工资56011元、经济补偿45000元,合计101011元;喷涂代班谭女士工资22610元、补偿金24300元,合计46910元。
昌某公司不认可仲裁责任划分,2025年10月29日向砚山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阅卷后发现遗漏万先生夫妇等10名直聘管理人员,依法追加为案件第三人,先后两次开庭核对劳务派遣协议、工资台账、社保税务单据、全套离职备案、仲裁庭审记录等证据。2025年12月30日一审判决驳回昌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仲裁金额认定。
昌某公司不服一审结果上诉至文山州中院,2026年4月22日法庭调查开庭,昌某公司、聚某公司双方代理人到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2026年6月5日文山州中院出具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书载明两家企业需在判决送达十五日内全额履行付款义务。
履行期限届满后,昌某公司、聚某公司两家企业均未主动支付任何款项。2026年7月9日,万先生夫妇共同前往砚山县法院递交书面强制执行材料,申请法院处置查封机器设备与冻结银行账户,足额兑现判决确认的147921元款项。全案核算两家企业应付总额超121万元,此前36100元设备变卖款已在每名工人债权中按比例抵扣完毕。
两级法院统一裁判核心观点
庭审中昌某公司提出三项抗辩意见,一、二审法院均不予采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劳务派遣公司为法定用工主体,聚某公司代为发放工资不能免除昌某公司发薪、参保法定义务;大批员工解除时间统一卡在派遣终止当日,离职文书模板化,结合欠薪、断保客观证据,无法认定劳动者系主动自愿离职;社保补缴归人社行政部门管辖,但单位欠缴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补偿事由。同时法院区分两类用工人员,明确万先生夫妇全程仅与聚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二人全部给付义务由聚某公司独立承担,与昌某公司无关联。
务工夫妻现实困境与恳切期盼
万先生夫妇自述,停工至今半年,夫妻二人没有一分钱收入,全家仅依靠两人厂区管理薪资支撑全部开销。家中八旬老人身患脑梗,常年卧床失语、行动不能自理,需要专人贴身照料;家中幼子患病六年,需长期持续服药疗养,各类医疗支出让家庭压力巨大。二人称,他们并非指望企业老板主动还款,核心诉求是希望借助公开渠道锁定自身劳动报酬优先受偿权,让当地相关单位知晓夫妻二人享有法定第一顺位清偿资格,推动职能部门出具相关协调文书,由地方行政单位统筹协调,避免企业处置资产时,普通外债稀释工人薪资款项。
眼下不少工厂经营遇困后,资产处置阶段劳动债权容易被各类普通债务挤占,保障劳动者法定工资优先清偿权,是保障普通务工家庭基本生存的关键一环。万先生夫妇恳切期盼,法院、人社、属地相关部门能够加快查封设备、冻结资产的评估、拍卖、分配流程,督促聚某公司严格履行终审判决,依法优先兑付二人拖欠工资与经济补偿,早日结清十余万元劳动债权,缓解家中老人、孩子长期医疗带来的生活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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