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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车者成受害人,防汛车主反遭拘留?辽宁丹东一起“魔幻”治安案背后的执法疑云

出门执行防汛紧急公务,在小区门口遭遇保安刁难、道闸砸车,车主下车理论,最终的结果竟是:砸车者安然无恙甚至获赔,而车主却被

出门执行防汛紧急公务,在小区门口遭遇保安刁难、道闸砸车,车主下车理论,最终的结果竟是:砸车者安然无恙甚至获赔,而车主却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700元。

近日,辽宁丹东市民孔庆军(化名)的一纸《行政再审申请书》将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及相关法院推上风口浪尖。在这起并不复杂的治安纠纷中,不仅暴露出警方“先定性后取证”的执法倒置,案卷中更是惊现“铅笔代签审批”、“办案人自己复核自己案件”、“事后违法补录口供”等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序乱象。

监控视频与案卷笔录的“平行时空”

这起事件发生于2025年9月1日下午17时40分许。据孔庆军反映,当日他因单位防汛值班需紧急外出,在驾驶辽F00Y26轿车驶出丹东市振兴区学子园小区时,遭遇保安赵宝刚的故意拖延刁难。在多次催促无果后,孔庆军出言不逊。随后,赵宝刚抬杆放行,但在车辆缓慢起步时,赵宝刚却突然放下道闸,重重砸在轿车前挡风玻璃上。

孔庆军下车与其理论,随后上车准备驶离。监控视频显示,车辆并无加速冲撞动作,而赵宝刚一路追车,在车窗关闭的情况下强行扒车,最终自行摔倒。

然而,在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安民边境派出所的案卷中,这起事件变成了另一个版本:孔庆军因拒不配合登记,多次公然辱骂、多次推搡、殴打赵宝刚,并多次用车故意冲撞,致使赵宝刚多处受伤。

针对这一指控,孔庆军指出了致命的逻辑与事实漏洞:其一,出小区按规定本就无需登记,何来“拒不配合”?其二,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道闸砸车在先、纠纷在后,且车辆缓慢起步,根本不存在笔录中所谓“多次殴打”与“猛踩油门冲撞”。然而,对于孔庆军“车辆被砸”的核心起因,警方却在案卷中选择性失明,直到9月28日结案当天,才草草出具了一份“无法取证”的情况说明。

“先开枪后画靶”:一场教科书般的“罗织罪名”

孔庆军提供的行政案卷复印件,揭开了一场涉嫌“先定性、后造证”的执法闹剧。

疑点一:未查先定性。 案发次日(9月2日),在案件尚未查清之时,警方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和伤情照片上,已赫然将案件定性为“20250901赵宝刚被故意伤害案”,并在调取视频说明中直接标注孔庆军“打人、冲撞”。这种“未审先判”的操作,彻底违背了公安机关客观中立的办案原则。

疑点二:“穿越”的证人与事后缝合的口供。 案卷显示,所有指证孔庆军的证人(马永义、于景波、宋官利)均是与赵宝刚利益相关的同小区保安。更荒谬的是,在孔庆军9月15日提出申辩后,警方为了弥补证据漏洞,竟在9月18日专门找来保安宋官利补做笔录,并在其口供中首次、刻意地加上了“冲撞”一词。而在宋的笔录中,“好像”、“我不清楚”等模糊词汇频出,明显系事后强加定性。

“纸糊”的程序正义:铅笔签字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如果说事实认定存在争议,那么该案在程序上的违法操作,则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乱象一:铅笔代签与“幽灵审批”。 令人震惊的是,在法院提取的行政案卷中,《行政处罚审批表》上的领导签字竟然全是用铅笔代签,且审批意见为电脑打印,根本没有负责人的亲笔审批。一份能剥夺公民10天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其审批过程竟如同儿戏。

乱象二:复核程序形同虚设,办案人“自己查自己”。 9月15日、16日,孔庆军两次对案件提出异议与申辩。9月16日下午15点42分提出申辩,不到半小时,警方就下达了《复核书》宣布不予采纳。更滑稽的是,《复核书》上的复核人“吉栋”,正是本案的办案民警!自己办的案子自己复核,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在此刻沦为一纸空文。

司法审查的“失语”:二审法院缘何走过场?

面对警方的重重程序违法和证据矛盾,孔庆军将希望寄托于司法公正。然而,丹东市振兴区法院一审维持原判;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中,面对孔庆军提交的“保安砸车在先、警方预先定性、审批代签”等重大新事实和新证据,二审法院竟然未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仅作了简单问询便草草维持原判,彻底剥夺了当事人的当庭质证权与辩论权。

法治社会的底线,在于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严守程序正义。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保安用道闸恶意砸车却安然无恙,防汛车主下车理论却陷入“罗网”;我们看到的是警方为了完成处罚,不惜用铅笔代签审批、让办案人自己复核自己、在告知处罚后还去违规“补口供”。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仅凭几份相互矛盾的“保安兄弟”证言,和一份连领导签字都是铅笔代签的审批表,就能随意将一名合法公民行政拘留,那么每一位普通老百姓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孔庆军”。

目前,孔庆军已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面对这份疑点重重、程序千疮百孔的案卷,辽宁高院能否启动再审程序,拨开迷雾,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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