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裤衩。昨天看到云南曲靖那个案子,我反复看了好几遍报道,越看越觉得,这个15岁的凶手,冷静得不像一个孩子。
先简单说下案情。2025年7月6日晚上,一个15岁的初中女孩,被同班男同学蒋某某在回家路上杀害。起诉书说,蒋某某起了奸淫的想法,用手勒住女孩的脖子,女孩呼叫,他就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直到她死亡。然后,他试图藏尸,接到母亲电话后,把尸体扔在路边,回家了。
这些已经够让人震惊了,但真正让我毛骨悚然的,是后面的细节。
案发后,蒋某某像没事人一样,第二天一早跟着母亲上山采蘑菇。采蘑菇?一个刚杀了人的人,第二天能若无其事地去采蘑菇?他不害怕?不恐慌?不后悔?他是不是觉得,自己只是做了一件“小事”?
更可怕的是,他还去事发地附近一个老人家讨水喝。他不是渴了,他是去试探。他看老人有没有看到他杀人。老人没看清,他喝完水就走了。如果老人看到了呢?他会不会对老人下手?
这种“试探”,让我想到一个词——反社会人格。一个正常人,杀了人之后,第一反应应该是恐惧、后悔、逃跑。但他不是,他的第一反应是“确认有没有目击者”,然后“消除隐患”。这种冷静和算计,不是一个15岁孩子该有的。
我就在想,这个男孩,是怎么长成这样的?他从小接受的,是什么样的教育?他的父母,是怎么教他的?他是不是从小就觉得,别人的命不重要?他是不是从小就觉得,只要自己想要,就可以去拿?
还有一个细节,让我觉得特别讽刺。方先生说,事发前,蒋某某还在问两个女生作业怎么做,以此放松她们的警惕。一个15岁的男孩,在“放松警惕”和“实施犯罪”之间,切换得如此自然。他是不是觉得,杀人跟做作业一样,只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之前日本那些事儿。日本课堂上,老师在教孩子“当年不侵略就活不了”。那种教育,是在教孩子“为了生存可以不择手段”。而我们这边,蒋某某的父母,可能没教过他“别人的命也是命”。他可能从小就被惯着,想要什么就给什么,从没被拒绝过。所以当他想要性侵那个女孩的时候,他根本没想过“拒绝”这个选项,他只想“怎么得到”。
方先生的老婆,也就是女孩的妈妈,看到报道里说凶手第二天还去采蘑菇,会是什么感受?她的女儿死了,凶手却在山上采蘑菇,享受阳光和新鲜空气。这种对比,太残忍了。
我注意到,女孩的父亲方先生说,女儿与蒋某某除了是同班同学,平时没有任何交集。没有任何交集,就因为一时起念,就要了人家的命。这种“无缘无故”的恶,比有原因的恶更可怕。因为它说明,在凶手眼里,一个人可以因为“我想”就被杀害。
方先生等了264天,案子终于要开庭了。我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但我知道,如果这个案子不能给凶手应有的惩罚,那以后还会有更多“一时起念”的悲剧。
我有时候在想,如果那个晚上,蒋某某的母亲没有打电话,他会不会把尸体藏得更隐蔽?他会不会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继续上学、继续生活?他会不会在若干年后,又对另一个女孩起念?
这个案子,不只是一个人的悲剧,是一个家庭、一个学校、一个社会的悲剧。它提醒我们,教育不是只教孩子怎么考高分,还要教他们怎么做人。做人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别人的命,不是你想要的就能拿的。
希望3月30号,法律能给方先生一个交代。也希望所有父母,能好好想想,自己有没有教过孩子,什么是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