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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四出,5岁女孩被4个家庭领养又送回,福利院一句话刺痛全网:她连被抛弃都学会了不哭

5岁,本该是被父母捧在手心、绕着公园跑一圈都要抱抱的年纪。可这个叫小宁的女孩,已经经历了四次“回家”,又四次被“送走”。

5岁,本该是被父母捧在手心、绕着公园跑一圈都要抱抱的年纪。可这个叫小宁的女孩,已经经历了四次“回家”,又四次被“送走”。

她不是被拐卖,也不是被虐待。每一次,都走完了正规的领养程序,拿到了合法的收养证明。每一次,她都以为那个来接她的人,会是陪她走完这一生的爸爸妈妈。可每一次,她又回到了福利院那张熟悉的小床上。

小宁是个健康的孩子,没有残疾,也没有大病。在福利院的档案里,她被记录为“性格乖巧、安静”。第一次被领养时,她还不到3岁。一对中年夫妇把她接回了家,给她买了新衣服、新玩具,叫她“宝贝”。小宁第一次知道了“家”是什么感觉。

可不到半年,那对夫妇又把她送了回来。理由是“孩子太内向,跟人不亲”。

小宁回到福利院后,工作人员发现她比以前更沉默了。她不再主动伸手要抱抱,也不再追着问“爸爸妈妈什么时候来接我”。她好像明白了什么。

第二次领养,是一对年轻夫妻。他们领走小宁时,满脸都是笑容,说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可三个月后,他们把小宁送了回来。理由是“跟预想的不一样,压力太大了”。

第三次、第四次,理由各不相同——有的说“家里老人不同意”,有的说“跟亲生子女处不来”,还有的说“经济压力大,养不起了”。

每一次被送回来,小宁都会回到那间住了十几个孩子的宿舍,重新适应集体生活。她不再哭闹,不再追问,只是安安静静地坐在角落里,抱着福利院发的那只褪了色的布娃娃。

福利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后来在接受采访时说了一句话,让无数网友破防:“这孩子已经学会了在被抛弃的时候不哭。她知道哭也没有用,没有人会因为她的眼泪留下来。”

这句话像一根针,扎进了每个人的心里。一个5岁的孩子,在本该用哭声换取拥抱和关注的年纪,却已经学会了用沉默来应对离别。这不是懂事,这是绝望后的自我保护。

小宁的遭遇并非孤例。2025年,有媒体调查发现,部分地区福利院存在“领养—退回”的反复现象。一些领养家庭在申请时满怀热情,却在真正开始抚养后因各种现实困难选择放弃。被退回的孩子,往往比从未被领养的孩子遭受更深重的心理创伤——他们体验过“家”的温暖,又再次失去,这种二次抛弃的伤害远大于第一次。

更让人担忧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对“领养后弃养”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惩戒机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这意味着,只要送养人(通常是福利院)同意,领养家庭可以随时“退货”。而福利院往往出于对孩子后续安置的考虑,很少会拒绝“退货”请求——毕竟,强行把不愿抚养的孩子留在对方家里,对孩子的伤害可能更大。

这种制度设计,本意是为孩子提供最后的保护,却在实际操作中变成了一道“后悔药”。一些领养家庭在申请时没有充分评估自己的抚养能力和心理准备,把领养当成了一种“试错”——不合适就退,反正法律允许。

但孩子不是商品,不能被“七天无理由退货”。

心理学研究表明,被多次遗弃的儿童,其心理创伤往往伴随终生。有心理学跟踪调查显示,经历过“二次安置”的孩子中,75%长大后无法维持超过三年的亲密关系,90%的人成年后仍在寻找“我是谁”的答案。他们看见“妈妈”两个字,第一反应不是温暖,而是警报。正如有专家所说,被收养儿童内心总有被遗弃的失落感,这种感受会影响个体对自我的认知。

专家指出,解决“领养又弃养”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领养前的评估和领养后的跟踪。领养前的评估不应只是审核经济条件和有无犯罪记录,更应考察申请人的心理状态、家庭支持系统和抚养意愿的持久性。领养后的跟踪则应建立定期回访机制,在领养初期提供必要的育儿指导和心理支持,帮助新家庭度过磨合期。

更重要的是,法律应当对“无正当理由弃养”的行为设定明确的惩戒措施。当弃养的成本远低于继续抚养的成本时,弃养就会成为一种“理性选择”。只有当弃养意味着失去再次领养的资格、面临法律责任和社会谴责时,领养才能真正成为“一生的承诺”。

小宁的故事被媒体报道后,有人问福利院:她现在怎么样了?

工作人员沉默了一会儿,说:“还在等。等一个真正愿意把她当女儿养、不会再把她送回来的人。”

5岁的小宁,还在等。她已经等了四次,每一次都以为等到了,每一次又回到了原点。她学会了不哭,学会了不追问,学会了一个人抱着布娃娃坐在角落里。

可她终究只是个5岁的孩子。她想要的,从来不是什么锦衣玉食,只是一个不会再把她送走的家。

您觉得,领养家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回”孩子?法律应该对弃养行为设置怎样的惩罚?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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