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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粉引流”型帮助行为的罪名边界与辩护路径

一、写在前面2024 年以来,笔者先后参与办理了多起“吸粉引流”案件:有电话营销团队 30 人被抓,有 MCN 机构为网

一、写在前面

2024 年以来,笔者先后参与办理了多起“吸粉引流”案件:有电话营销团队 30 人被抓,有 MCN 机构为网赌直播间“导流”被控开设赌场,也有“地推”人员因送小礼品拉人进群被认定帮信。司法口径在“重击”与“慎刑”之间快速摆动,同一行为、不同地区,量刑落差可达 3-7 年。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吴亚军、张珊珊在《人民检察》2024 年第 14 期发表的文章(下称“吴文”)系统梳理了“吸粉引流”可能触犯的 5 个罪名,并给出“竞合从一重”的处断规则,对实务辩护具有参考意义。本文结合吴文观点、最新判例及笔者辩护经验,就“如何划清罪名边界、如何寻找有效辩点”作如下提示,供同行、当事人参考。

二、行为画像:五种常见模型与黑灰产值链

1. 电话营销模型:收卡——话术——进群——“日结”50-120 元/人。

2. 社群转让模型:自建群——养号——卖群主——按群量或人头计价。

3. 新媒体投放模型:短视频、直播间挂“暗链”,按 UV、CPA 结算。

4. 地推礼品模型:线下扫码送玩偶、现金红包,诱导下载涉诈 APP。

5. 广告推广模型:通过“竞价排名”“SEO 霸屏”为网赌、传销引流。

上述模型处于黑灰产业链最前端,下游可能对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传销、色情直播、非法期货平台等。办案机关往往“掐头去尾”一锅端,但律师必须“拆链”,把“引流端”与“实行端”切割。

三、罪名边界:四组竞合与一条“红线”

(一)帮信罪 VS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287 条之二 VS 287 条之一)

1. 时间轴不同: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正犯化”,只要“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即既遂,不要求下游着手实行。

‑ 帮信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以下游“着手实行”为前提;下游未着手,只能考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无罪。

2. 明知内容不同: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要求“明知自己发布的信息系违法犯罪信息”。

‑ 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需对下游犯罪类型有概括认识。

3. 量刑差异: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3 年以下;

‑ 帮信罪 3 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 3-7 年。

若证据只能证明“发布信息”而未能证明下游已着手,应坚决打掉帮信罪,争取降档或无罪。

(二)帮信罪 VS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若引流过程中伴随“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5 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即可落入 253 条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档,3-7 年。

2. 常见证据陷阱:远程勘验笔录直接统计“Excel 表格条数”,但不去重、不剔除空号。律师应申请重新鉴定,并依据《个人信息解释》第 5 条提出“去重、去伪、去无效”原则,把数量压到 5 千条以下,即可降档到 3 年以下甚至缓刑。

(三)帮信罪 VS 开设赌场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共同正犯)

1. 核心在“犯意联络”。如 MCN 机构与网赌平台签“推广返点协议”,约定“有效投注额 30% 分成”,可直接认定“事先通谋”,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量刑 5 年以上。

2. 辩护策略:

‑ 切割“认知”——仅约定“拉新注册”,未约定“投注、抽成”,推定只对帮信明知;

‑ 切割“地位”——非平台股东、非操盘人员,仅领取固定推广费,可争取从犯、降档;

‑ 切割“金额”——把“有效投注额”与“推广费”区分,避免以赌场经营额全额认定。

(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VS 诈骗罪(预备)

1. 若证据表明行为人不仅“发广告”,还深度参与话术设计、资金通道、后台操控,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犯罪预备”,量刑 3-10 年,远高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 律师应及时介入,引导检察机关“以刑责较轻罪名”批准逮捕,防止“预备”升格。

四、主观明知:如何建立“反推”防火墙

吴文提出“主客观一致”六项指标: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上游关系、引流方式、获利情况。笔者补充“三步走”实操:

1. 书面证据:

‑ 推广合同、聊天记录、结算单是否出现“博彩”“资金盘”等敏感词;

‑ 是否签署“合规声明”“禁止用于违法”条款。

2. 电子数据:

‑ 手机勘验中是否搜索过“诈骗话术”“如何逃避监管”等关键词;

‑ 浏览器缓存、VPN 使用记录。

3. 口供补强:

‑ 重点问“是否知道上游被行政处罚/刑事立案”;

‑ 问“是否见过平台后台数据、资金流水”。

若以上三环节均无法得出“明知他人犯罪”的结论,应坚决做“无罪”或“行政违法”辩护。

五、数量与金额:如何“减重”

1. 人头数量:

‑ 微信群去重、去“僵尸号”后,往往可打掉 30%-50%;

‑ 电话营销中“重复拨打”应扣减。

2. 违法所得:

‑ 把“工资、社保、场地租赁”等成本扣除,争取以“纯利”认定;

‑ 对“平台未结算、未到账”部分,主张犯罪未遂或排除。

3. 情节特别严重:

‑ 帮信罪“30 万以上结算金额”标准,需全链路司法鉴定,若无法排除“合法流水”,应申请重新审计。

六、程序辩护:电子数据“四步质证”

程序辩护里,对电子数据最有效的“四步质证”模型,就是把“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拆成四道关卡,逐级阻击。下面结合《刑诉法解释》、公安部《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与 2025 年判例,给出可直接套用的“四步”清单。

第一步:合法性——先“打程序”

1. 取证主体

- 是否 2 名以上侦查人员?(缺一不可)

- 是否具备《电子数据取证资质证书》?

2. 手续与笔录

- 有无《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

- 笔录是否记载“品牌、型号、序列号、封存状态”?

- 持有人、见证人、侦查人员是否“三方签名”?缺一方即瑕疵。

3. 过程录像

-《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 21 条:只要“现场提取”+无适格见证人就必须同步录像;未录像属“程序重大违法”,可径直申请排除。

4. 境外数据

- 是否经司法协助或公证认证?若既无国际协助手续,又未制作《远程勘验笔录》,可引用《刑诉法解释》第 405 条“真伪无法确认”要求排除。

第二步:真实性——再“打假”

1. 哈希值比对

- 扣押时、实验室镜像、庭审展示三个节点的 SHA-256/MD5 值必须一致;不一致=“被污染”。

2. 数字签名、数字证书

- 电子邮件、PDF、APP 安装包等如不含签名,可质疑“来源不明”。

3. 元数据审查

- 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作者、MAC 地址是否前后矛盾?

- 常见“时间戳倒签”——文件创建时间晚于抓捕时间,可直接否定。

第三步:完整性——防“断章取义”

1. 封存状态

- 原始介质是否贴封条、拍照?照片要能看到“封口+签名+日期”,缺一即补正不能。

2. 镜像完整性

- 是否制作“bit-stream 镜像”?仅拷贝可见文件属“不完整提取”。

3. 日志链

- 服务器日志、防火墙日志、数据库日志是否连续?

- 发现“缺页、跳号”可主张“存在剪辑可能”。

4. 备份比对

- 若有云备份或异地容灾,可申请法院调取,与在案镜像逐条比对;不一致部分直接剔除。

第四步:关联性——切断“证明链”

1. 身份关联

- 微信号、手机号、IP 地址→被告人,中间必须有“实名认证”或“现场扣押手机”锁定;否则只能证明“设备”不能证明“人”。

2. 事实关联

- 数据内容是否直接指向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 常见“数额水漂”——后台电子表格统计 1.2 亿元,但无银行流水、无被害人陈述,应主张“孤证不能定案”。

3. 时间关联

- 若聊天记录早于公司成立时间或晚于抓捕时间,可主张“与本案无关”。

4. 数额关联

-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必须与电子数据“一一对应”;若鉴定照搬后台数字而未去重、未剔除测试单,应申请重新鉴定。

一句话总结

“四步质证”就是:先程序、后实体,先排除、后削弱;只要侦查机关在任何一步留下“硬伤”,就能把电子数据从“铁证”变成“废证”,进而打掉整个指控金额或罪名。

七、量刑与合规:如何“保住自由”又“保住生意”

1. 量刑情节:

‑ 从犯、未遂、自首、退赃、预缴罚金、认罪认罚,可累计降 30%-60%;

‑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关停下游平台”“挽回被害人损失”,可争取“立功”。

2. 合规整改:

‑ 引入第三方合规顾问,建立“客户身份识别(KYC)”“关键词过滤”“黑名单共享”制度;

八、结语

“吸粉引流”并非天然等于犯罪,但刑事风险已呈“高压线”态势。对当事人而言,早建“合规防火墙”比事后花 1000 万律师费更有效;对律师而言,吃透“预备—帮助—实行”三层结构,抓住“明知—数量—金额”三条命脉,就能把 7 年变成 3 年,把 3 年变成缓刑,甚至把案件挡在批捕之前。愿本文成为各位同行、当事人的“避险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