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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桐梓】到朋友家吃酒,偷了4200元

参加朋友婚礼但因一时贪念将朋友所收红包盗走以为不承认就可以蒙混过关谁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仅朋友关系难维系还面临牢狱之灾基

参加朋友婚礼

但因一时贪念

将朋友所收红包盗走

以为不承认就可以蒙混过关

谁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仅朋友关系难维系

还面临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从贵阳到桐梓被害人家中吃喜酒,期间王某进入被害人房间,发现被害人放在包里的红包,便将包内的6个红包盗走,后王某将红包内的4200元现金取出,将红包外壳从被害人家厕所扔出窗外丢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来源:桐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