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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买单?

出于朋友情谊无偿帮忙却在义务帮工中意外致他人受伤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该如何界定责任?01基本案情:热心帮忙,意

出于朋友情谊无偿帮忙

却在义务帮工中意外致他人受伤

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该如何界定责任?

01

基本案情:热心帮忙,意外发生

2025年6月8日,小伍联系徐二与黄四维修挖机,双方沟通后确定维修价格。6月10日,徐二、黄四一同到场开展维修工作。因徐二、黄四等人不会驾驶挖机,黄四遂联系朋友老刘到场帮忙。在老刘帮忙配合锤挖机履带的销子时,徐二被飞出的铁屑划伤手臂,随后前往仁怀市中医院住院治疗,黄四支付了徐二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徐二康复后,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事宜与黄四、老刘协商未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02

庭审焦点:徐某的损失谁来承担?

庭审中,徐二主张自己受黄四雇佣,黄四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同时认为老刘为实际侵权人,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四否认雇佣关系,称与徐二共同为伍某提供维修劳务。老刘也感到委屈,认为自己是无偿帮忙配合操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03

厘清法律关系:法律如何界定“雇佣”与“义务帮工”?

法院审理认为,徐二主张的雇佣关系不能成立。虽徐二陈述其系黄四雇佣,但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查明事实来看,二人商议的是挖机维修的市场整体价格,而非徐二个人的劳务费用。结合庭审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黄四并未从徐二的劳务费中赚取差价利润,且徐二在做工过程中并不受黄四支配、管理和安排工作,故双方更符合结伴做工关系的特征。

老刘系黄四、徐二在做工时主动联系的协助人员,未收取任何报酬,系无偿帮工。徐二、黄四与老刘之间构成事实上的“义务帮工”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被帮工人作为劳务活动的受益者,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4

法院认定:明确责任主体,情、理、法的衡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老刘为无偿帮工,黄四与徐二作为被帮工人应共同对徐二此次受伤承担责任,现黄四与徐二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此处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法院酌定由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结合查明的事实,老刘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老刘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由黄四向徐二支付各项赔偿共计一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黄四积极履行了案款,徐二亦主动申请解除了对二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实现定分止争的效果。

当意外发生时,清晰的法律规则是解决纠纷、定分止争的基石,法律鼓励社会互助友爱的善良风俗,绝不会让好人“流血又流泪”,但是好心也不能完全免除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每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从事任何活动时,都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并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此案的判决,更清晰地界定在互助行为中,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前提下,人与人之间的善意才能传递得更加安心、长久,从而让互助行为在法治框架内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仁怀市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