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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未竟现判决书 一名父亲历经 1825 天司法程序 当事人方提出多项质疑

副标题:当事人方指出涉案管辖存疑、核心证据有瑕疵 对案件司法程序提出合理质疑(本文内容据当事人王涤非及其家属的陈述与案件

副标题:当事人方指出涉案管辖存疑、核心证据有瑕疵 对案件司法程序提出合理质疑(本文内容据当事人王涤非及其家属的陈述与案件相关证据整理,仅为当事人方维护合法权益的事实陈述与合理质疑,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一切以司法机关的最终调查结论及生效裁判为准。)

一、异地管辖:当事人方认为案件程序起点存在争议点

法律的生命在于程序。一起涉案事实均发生于四川成都、由广东茂名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追诉案件,其管辖程序在初始阶段被当事人方认为存在争议点。

2019 年春天的一个普通周末,王涤非正带着九岁的女儿和一岁多的儿子在成都郊外享受亲子时光,茂名警方通过网上通缉指令,协调当地都江堰警方将其当场带走。

据当事人方陈述,本案所有涉案项目、资金流转、人员活动均发生在成都;涉案的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注册地登记在茂名电白,但其主要办事机构、实际经营地、财务审计地及报案人所在地均位于广州,与茂名电白区无实质关联。当事人方认为,办案机关仅以 “注册地” 为依据启动异地管辖,偏离了更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属地管辖原则,也为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明带来了客观障碍。

此次突发的抓捕行为,对孩子的心理状态造成了一定影响,王涤非的女儿在此后数周里始终一言不发,家人对此深感担忧。

二、核心证据:当事人方指出多项指控依据存在明显瑕疵

当事人方指出,支撑本案刑事指控的多项核心证据存在形式矛盾、程序不合规等问题,难以有效支撑相关刑事指控,当事人方也因此对这些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提出了合理质疑。

时间错位的任命书,劳动关系无法律佐证

据当事人方提供的案件相关证据显示,一份落款为 2010 年 12 月 1 日的《任命书》,加盖的却是 2011 年 7 月才正式启用的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存在明确的时间矛盾,其真实性被当事人方提出质疑。该文件同时缺乏套红、发文文号等基本公文格式,而同期该公司发给另一名员工刘某廷的任命书,均为规范的套红头文件且有明确发文文号,二者形成鲜明对比。

更重要的是,在成都市建委、四川省建设厅、高新区工商局的官方登记信息中,成都分公司的负责人一栏始终登记为刘某廷,从未出现王涤非的名字。王涤非与电白公司之间无劳动合同、无社保记录、无入职备案,在法律层面不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方认为,挪用资金罪作为职务犯罪,认定前提是当事人为公司工作人员,而这份存在明显形式问题的任命书,却成为本案指控罪名的关键依据。

疑点重重的 “历史文件”,多份文书逻辑相悖

面对各方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相关方在二审中提交了两份落款相隔八年的《人事任命书》与《人事任免书》。据当事人方指出,这两份时隔多年的 “历史文件” 纸质崭新、公章印痕深浅完全一致,与一枚正常使用九年的公章应留有的痕迹不符,真实性存疑。

当事人方还指出,整个审理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三份针对王涤非的任命书,三份文件格式各异、风格不同、内容互有出入,却落款于同一天,违背基本逻辑常识。当事人方认为,此类存在明显漏洞的文件,难以成为案件的定案依据。

程序存疑的审计报告,新旧报告内容完全一致

电白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本案第一份审计报告被发现由报案方私自委托出具,审计程序不符合相关规范。案件发回重审后,办案机关重新委托审计机构出具了《中职信审专字(2021)第 1018 号审计报告》,但这份新审计报告,与此前的《中职信审专字(2018)第 605 号审计报告》在内容、数据、文字表述甚至标点符号上完全一致,未作任何修改。

经查证,出具这两份报告的机构,实则是同一家事务所改制前后的不同主体,审计人员也为同一批人。法院最终依据这份无实质修改、程序被提出质疑的审计报告作出有罪判决,当事人方对该审计报告合法性提出的质疑,未在案件审理中得到明确回应。

此外,据当事人王涤非及其家属陈述,电白公司法务高某华曾向王涤非及其妻子提出,拿出 200 万元即可让司法机关放人,该情况被当事人方纳入对案件相关程序规范性的质疑依据中。

当事人方认为,证据是还原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本案中多项关键证据被指出存在形式瑕疵、程序不合规等问题,不仅无法有效支撑刑事指控,也让当事人方对司法办案的严谨性提出了质疑。

三、庭审程序:庭审未竟现判决书 当事人方提出程序性质疑

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形,被当事人方认为导致其法定诉讼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当事人方也因此对审判程序的相关环节提出了合理质疑,认为法庭本应有的质证、辩护环节的有效性受到了影响。

据当事人方陈述,电白法院对本案仅组织了一次一审庭审,庭审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将一份完整打印、签名盖章完毕的判决书,直接交到了王涤非的深圳辩护律师手中。

辩护律师当场严正指出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一份正式的刑事判决书,其生成必须经过合议庭评议、文书撰写、逐级审批、院长签字、加盖院印等一系列法定内部流程,在庭审尚未结束、举证质证环节未充分展开、双方辩论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该行为不符合判决书的法定形成流程。

结合这一客观事实,当事人方对该判决的形成时间节点提出了合理质疑。当事人方认为,整个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 当庭质疑控方证据真伪的质证权、提交对自身有利材料的举证权、进行充分辩护的辩护权,均无法有效行使。事后,法院致电律师要求收回该判决书,该行为被当事人方认为进一步凸显了本次庭审程序存在的规范性问题,也让当事人方对程序正义的落实提出了质疑。

四、罪名认定:当事人方认为法律事实与逻辑适用存在争议

当事人方认为,本案实质为一起挂靠合作纠纷,相关办案机关以刑事罪名追诉,在法律事实认定与法律逻辑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与法律的确定性与谦抑性原则不符。

正常经营行为被纳入挪用资金指控范围

当事人方指出,为王涤非团队中总公司派驻且已购买社保的工程师发放薪酬,属于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却被纳入挪用资金的指控范围;当事人依法向国家金库缴纳的 309 万元税款,是履行公民与企业的法定义务,却被计入挪用资金总额,该认定不仅与实际行为不符,更与国家税收的法定属性相冲突。

正常资金调配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

在全体合伙人共同决策下,将成都分公司合伙人共有的利润,用于电白公司名下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紧急资金周转,属于正常的商业自救与企业间资金调配行为,却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当事人方对此提出质疑。

除此之外,当事人方指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提出了 “成都分公司集体资金” 这一在法律层面无明确界定的概念,并将王涤非的合伙事务执行人身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 “公司工作人员”,当事人方认为,此举在案件主体身份与资金性质的核心认定上,与法律相关规定存在明显偏差。

五、调查取证:当事人方认为关键案件事实未得到全面核查

1100 万元资金的真实去向是本案的核心事实焦点,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与当事人的罪责认定,当事人方认为,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对此关键事实的调查存在疏漏,相关核心证据未能被全面收集与核查。

据当事人方查阅案件卷宗发现,关于该笔 1100 万元资金接收人游某生、倪某辉的询问笔录为空白,侦查机关在拥有三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定机会下,未对该关键事实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检察机关也未对该证据缺漏问题作出相应监督回应,导致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始终未能查清。

据当事人方结合案件现有线索及客观事实分析,该笔资金大概率用于支付电白公司的工程款、材料款乃至国家税款,属于履行电白公司的对外经营义务,若该事实得以全面查清,本案的相关刑事指控基础将发生根本变化。当事人方认为,对关键事实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案件的客观事实无法得到完整还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结语:1560 天未决羁押 当事人方盼程序正义落地

从 2019 年 4 月 4 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到 2023 年 7 月 4 日终审裁定落槌,王涤非在看守所中度过了四年零六个月的未决羁押时光,共计 1560 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应当严格依法执行。” 当事人方认为,本案的羁押期限,已超出了法律为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所设定的合理期限。

这 1560 天的未决羁押,让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形成了 “未判先罚” 的客观结果。当事人方认为,在法院判决生效前,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当事人本应被推定为无罪,却承受了长期的监禁,个人的正常生活与发展受到了不可逆的影响,也让当事人方对司法程序的效率相关问题提出了质疑。

1560 个日夜,让当年牙牙学语的幼儿长成了活泼的孩童,让当年懵懂的小女孩在成长中缺失了父亲的陪伴与呵护,孩子的心理因此次事件受到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节奏也因此被改变。

王涤非的父亲,一位旅居海外的老人,在得知儿子的遭遇后,通过合法途径表达了对案件程序的质疑,这份质疑是一位父亲对儿子遭遇的心痛,也体现出普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朴素期待。

王涤非案中被当事人方指出的各类程序相关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办案的理性思考:如何让侦查权的行使始终遵循法定原则、如何让检察监督职能有效落地、如何让审判程序始终保持公正与独立,这些都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

当事人方期待,王涤非能够得到公正的司法裁量,重获应有的清白与自由,弥补家庭所遭受的损失与伤痛;更期待司法机关能够正视本案中被指出的诸多程序相关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坚守程序正义的底线,让程序正义的光芒照亮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办理过程。

司法公正是守护每一位守法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石,民众期待司法机关能够通过对个案的严谨办理,让大家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这也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义,更是所有民众的共同期盼。

(本文所有内容均据当事人王涤非及其家属的陈述与案件相关证据整理而成,仅为当事人方维护合法权益的事实陈述与合理质疑,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一切案件事实与定性均以司法机关的最终调查结论及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