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某社交平台下载女性主播照片后上传到另一交友APP上,利用其说话声音偏女性化的特点,将自己包装成女性后结识被害人周某,后张某添加周某微信并聊天,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张某虚构自己真实姓名为“王某”,编造需要缴纳社保、房租、水电费等理由,骗取周某通过微信及手机银行向其转账90余笔,共计人民币4万元。
2025年6月至8月期间,张某通过交友APP结识另一名被害人孟某,添加孟某微信并聊天,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张某再次虚构姓名和编造理由骗取孟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40余笔共计196900元,张某向孟某转回20455元,张某诈骗孟某合计176445元。综上,张某诈骗金额共计216445元。原审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通过网络冒充女性与他人发展恋爱关系,利用二被害人对其产生感情,骗取二被害人为其转账一百余次,犯罪情节恶劣,应从严惩处。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一审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4万元,退赔被害人孟某人民币176445元。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认定该事实的相关证据均已在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核实,法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评判称,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上诉人张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科以刑罚,量刑适当。故对上诉人张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原审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犯罪构成
1.欺骗行为
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3.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本案中,张某通过网络冒充女性与他人发展恋爱关系,利用二被害人对其产生感情,骗取二被害人为其转账一百余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情节恶劣,应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