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连银行曝出一桩理财资金失踪大案。北京某公证处在该行北京分行购买的1.8亿元理财资金到期后无法兑付,账户资金莫名“蒸发”,仅剩44万余元。该事件经多家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各方关注。
据了解,北京某公证处已将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诉至法院,要求该行兑付理财本息及赔偿损失,暂计金额超2亿元。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却辩称涉案的该行前负责人罗某某已“精神失常”且处于失联状态,关键经办人李某已离职,试图以个别人员的“状态异常”掩盖机构层面的风控漏洞,达到切割责任的目的。
对此,大连银行总行发布声明称,“我行郑重表态,坚决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切实守护客户存款安全。”记者了解到,该行多家分支机构曾发生存款被挪用事件,监守自盗的戏码不断上演。
资金流向银行内部人员账户
据媒体报道,2013年12月,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对公账户,用于存放公证业务收费款项。此后,在近三年的时间里,该公证处从其他银行账户分16笔向涉案账户累计转入资金3.6亿元。
截至2018年6月21日,涉案账户的存款本息余额合计1.8亿余元。同月29日,北京某公证处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大连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将涉案账户内的1.8亿元存款购买了大连银行“明珠理财月月赢”系列公司理财产品。
上述理财产品到期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迟迟未能兑付理财本金及收益,北京某公证处多次沟通未果。该公证处查询发现,涉案账户内的1.8亿元资金早已被银行擅自转移,截至2017年9月7日,涉案账户的真实存款余额仅为44.83万元。
然而,2018年6月21日,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对账单却显示,确认涉案账户内本息余额合计1.8亿余元。
媒体报道称,上述涉案账户开立后,由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李某具体负责与北京某公证处的对接工作。李某每季度定期上门递送对账单及相关单据凭证,供该公证处财务人员核对。截至案发前的五年间,在这些加盖大连银行公章的对账单上,涉案账户状态始终标注为“正常”,余额、利息等数据均核算无误。
事实上,早在2014年1月,涉案账户就已出现未经公证处授权的资金划转行为。直至2017年9月,涉案账户内资金已被逐步转移至九家关联企业及罗某某、霍某某等个人账户。其中,罗某某曾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霍某某则是其母亲。资金流向与银行内部人员存在明确关联,而北京某公证处对此却一无所知。
发现理财资金丢失后,北京某公证处将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诉上法庭,要求兑付理财本息及赔偿损失,暂计金额超2亿元。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该公证处提交的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及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章均为伪造。
据法院查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原业务负责人罗某某冒用北京某公证处会计刘某某身份,持加盖该公证处真实公章的材料,先后四次从银行骗取网银加密设备。但申请材料上的刘某某签名系伪造。
为掩盖真相,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李某每季度准时交付加盖伪造“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转讫章”的对账单、存款利息回单,甚至两次伪造理财协议,让北京某公证处始终误以为账户资金“安全存续”。
储户存款4160万元被挪用
针对上述案件,1月31日,大连银行官网发布声明称,“近日,我行关注到北京分行‘1.8亿元理财案件’舆情。目前,此案件正处于法院审理中。在此,我行郑重表态,坚决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切实守护客户存款安全。”

图片来源:大连银行官网
然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却在上述案件的庭审中采取了一系列抗辩措施,试图切割自身责任。该行辩称,由于申请材料上的公章属实,资金划转应视为客户的“自身授权行为”,并强调该行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同时,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还主张该行原业务负责人罗某某已“精神失常”且处于失联状态,关键经办人李某已离职。该行试图以个别人员的“状态异常”掩盖机构层面的风控漏洞,借此规避侵权赔偿责任。
据了解,这并非大连银行首次发生储户存款失踪事件。此前,大连银行沙河口支行一名职员挪用存款人账户资金416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披露,2005年12月至2007年3月,大连银行沙河口支行(原大连市商业银行沙河口支行)职员于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由王某介绍存款人、事先开设“卡本通”账户、私扣存款人银行卡、提取存款人账户资金等手段挪用资金4160万元,挪用资金大部分被案外人张冬使用。于某、张某、王某被法院判决为犯挪用资金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年、六年。
本案中,储户胡某因100万元存款被挪用,将大连银行诉至法院索赔。对此,大连银行辩称该储户“没有尽到保管取款凭证和密码的谨慎义务致使存款被取走,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100万元银行存款被挪用,与储户胡某和大连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储户到大连银行存款,大连银行应保证储户的存款资金安全,并负有及时兑付义务。即使大连银行作为挪用资金案的受害人,也不能免除该行向储户兑付存款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大连银行向储户胡某支付存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大连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储户胡某的存款本金已兑付完毕。该行辩称,“涉案100万元存款本金,已依据取款凭证和密码全部支取,账户内仅存利息3.74元,本行基于储蓄存款合同产生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2019年12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大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大连银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财政公款2000万元被挪用
此外,大连银行旅顺支行两名员工因挪用财政公款2000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披露,2010年1月,大连银行旅顺支行时任信贷员韩某以请求帮忙完成吸存任务为由,找到时任旅顺口区交通局长王某,经王某同意,交由时任旅顺口区某指挥部会计刘某霞具体经办。2010年1月21日,韩某与大连银行旅顺支行营业部会计黄某景一同到刘某霞办公室领取金额为1000万元的转账支票,黄某景和韩某将1000万元转账支票存入韩某实际经营的大连圣润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简称“圣润达机电”)账户内。
次日,韩某和黄某景又到刘某霞办公室领取了一张金额为500万元的转账支票,同样存入韩某实际经营的圣润达机电账户。韩某让黄某景给刘某霞送去两份假进账单,分别记载:2010年1月21日,出票人旅顺口区某指挥部,收款人旅顺口区某指挥部,金额1000万元整;2010年1月22日,出票人旅顺口区某指挥部,收款人旅顺口区某指挥部,金额500万元整。而真实的两张银行进账单上记载的收款人均为圣润达机电。
此外,韩某、黄某景还定期将虚假的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即利息单)送给刘某霞,刘某霞以此进账单和利息单作为旅顺口区某指挥部存款及利息记账凭证。
2014年底,已被大连银行除名的韩某为了继续挪用旅顺口区某指挥部款项,找到时任旅顺口区交通局长陈某,谎称有500万元吸存任务请求帮忙完成。陈某同意后,韩某和黄某景一起找到刘某霞,告诉刘某霞这次要完成吸存任务必须将款存入一个过渡账户,刘某霞表示同意。
2014年12月30日,韩某让黄某景去找刘某霞领取支票,刘某霞安排开具了一张5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黄某景,支票收款人填写为韩某实际经营的大连泓润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简称“泓润达电力”),黄某景将该转账支票交给韩某存入该公司账户。黄某景后开具了虚假进账单交给刘某霞,记载:出票人旅顺口区某指挥部,收款人旅顺口区某指挥部,金额500万元整。
截至案发,旅顺口区某指挥部的上述款项共计2000万元被韩某个人使用仍未退还。据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明显示,涉案2000万元款项来源为大连市旅顺口区财力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和征地动迁,款项性质为公款。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景与韩某共谋挪用公款后,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使用转账支票以私自背书转让等方式运作银行转账,将旅顺口区某指挥部的款项转入他人账户并为他人所用,并向该指挥部提供虚假进账单及其他银行单据,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据此,法院判决韩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黄某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记者:张嘉怡
财经研究员: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