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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情况是否侵权以及赔偿额度为多少?

问:A公司生产的花瓶造型独特、色彩鲜艳,2018年1月1日就该花瓶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当年2月1日获得专利权。2

问:A公司生产的花瓶造型独特、色彩鲜艳,2018年1月1日就该花瓶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当年2月1日获得专利权。2021年2月,A公司发现B公司制造并销售与其同款的花瓶。C公司自2020年以来, 一直销售B公司所产花瓶,但并不知道A公司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事实。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和C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B公司辩称,自己于2017年已经开始制造并销售该款花瓶。则B公司和C公司是否侵权以及赔偿额度为多少?

答:(1)若B公司能够证明其于2017年,即A公司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制造并销售该款花瓶,花瓶的色彩、围案等已属于现有设计,则A公司不应获得专利权。相应的,B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但无权要求其获得该专利。

(2)A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即便无法确定其因为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其依然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照“B公司所获利益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3万元—500万元”的顺序确定。

(3)C公司对于A公司已经获得花瓶的外观专利权并不知情,且能证明产品系合法自B公司购得,故其构成善意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 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