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家人身陷囹圄,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人能不能先出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短短一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却是决定能否成功申请取保候审的核心与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审查的重中之重。
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团队,深耕广东刑事司法实践十余年,对“社会危险性”这一抽象法律概念的精准把握与专业论证,是我们成功办理数百起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的核心能力。我们深知,您的每一次咨询,都承载着沉甸甸的期盼与焦虑。
一、 法律解读:何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意味着案件本身涉嫌的罪行不轻,但这并非取保候审的绝对障碍。司法机关真正顾虑的是:如果放人,嫌疑人是否会:
实施新的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
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企图自杀、自残或逃跑?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就是需要通过事实、证据和专业的法律论证,向办案机关(公安、检察院)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可能性,具备稳定的监管条件,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 实务痛点:家属自行申请为何频频“碰壁”?许多家属在自行申请取保候审时,常陷入以下误区:
误区一:仅凭“人是个好人”说情。 主观的道德评价无法替代客观的法律论证。
误区二:材料简单堆砌,缺乏论证逻辑。 仅仅提交申请书和身份证明,无法系统回应办案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关切。
误区三:错过黄金沟通时机。 在拘留初期、审查批捕等不同阶段,沟通策略和侧重点截然不同。
误区四:对“重罪案件”望而却步。 认为可能判刑较重就完全没有取保希望,实际上,即使是涉嫌较重罪名的案件,只要“社会危险性”论证充分,仍有取保空间。
三、 专业策略:广东深腾律所如何论证“无社会危险性”?我们的团队,将抽象的“无社会危险性”拆解为可证明、可操作的具体维度,并通过专业文书与有效沟通予以呈现:
主体情节论证:
是否系初犯、偶犯?有无前科劣迹?
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胁从犯?作用地位如何?
犯罪动机是否属一时冲动、家庭纠纷等情节较轻的情形?
悔罪表现与补救措施论证:
是否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这是降低“翻供串供”风险的关键。
是否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这直接体现其消除社会危害后果的意愿。
是否愿意提供人保或财保,并提供具备监护能力的保证人信息?
家庭与社会关联性论证:
是否具有稳定的家庭关系(如需要赡养老人、抚育幼子)和固定住所?
是否有正当职业、固定收入或在校学生身份?这些是社会关系的“稳定锚”。
(实操指引):在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准备附件时,应提供户口本、单位证明、学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将“家庭与社会纽带”可视化。
重罪案件的突破点论证:
对于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案件,我们会聚焦于案件证据的固定程度(如事实清楚、证据已基本收集完毕,无串供必要)、嫌疑人患有不适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或案件本身存在重大定性争议等角度,论证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已显著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