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市同安区西湖片区二期项目征拆过程中,重度残疾人陈庆丰遭遇了一场系统性的合法权益侵害。其依法经营三十五年的企业厦门市慧丰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含原同安县惠丰粮油经营部)厂房及 1990 年自建的居家住宅,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被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在无合法征地批文、无法律拆迁裁定书且未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事后,补偿款被长期截留,陈庆丰及关联企业提起的行政诉讼、刑事申诉接连被法院驳回,厦门市同安区行政复议与信息公开申请亦被不当拒绝,权利救济通道全面堵塞,凸显出此次征拆背后程序违法、协议造假、司法不公等多重乱象。
一、征拆程序严重违法:未批强拆下位法越权替代上位法
(一)"先斩后奏" 突破法定底线,征地批文造假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落实补偿安置后,县市政府方可组织实施征迁,且批文需依法公开。但此次征拆中,祥和街道办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上午实施强拆时,并未出示任何合法征地批文;厦门市人民政府迟至 2024 年 1 月 27 日才作出《关于同安区 2023 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8 号),同安区政府更是在 2024 年 3 月 6 日才发布征地公告,完全违背 "土地管理法" 的刚性法条。截至强拆发生两年多后,相关行政部门仍未完整、合法地出示法定征地批文。特别重申: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依法严格公开并提供省级自然资源厅作出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若无此 “征地批文”作为法定前置依据,后续所有行政行为均属无本之木,不具有合法性。本征地拆迁合同自始无效。
(二)适用依据违法,土地闲置时限超长违反国法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下位法替代上位法。但此次征拆中,行政机关竟以厦门市同安区重大办文件、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等下位法文件作为拆迁依据,明显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更严重的是,涉事厂房及住宅被拆除后,被征土地闲置两年多,属于违法占有,既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时效规定,也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补偿标准违规,无视历史事实与法定要件
1、陈庆丰 1990 年自建的住宅早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2008年前的建设行为原则上不适用新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应按当时有效法律法规核算补偿,但征收方无视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证明,仅按非住宅标准核算补偿款,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此外,原同安县惠丰粮油经营部的拆迁协议既无合法法定代表人签名,还存在伪造签名情形,完全不符合协议签订的法定生效要件。
二、协议造假与补偿截留:利用残疾人弱势地位 践踏合法权益
(一)恶意诱导签署无效协议,关键信息伪造
陈庆丰因重度肢体残疾,行动极为不便,征收方竟利用这一弱势,诱导不识字的当事人配偶曾美月(仅为公司股东及公章保管人,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空白协议,事后还擅自伪造协议日期。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股东无权直接代表公司签约,该协议既无法定代表人陈庆丰的签字,也无其有效授权,依法应属无效。原审法院未采纳曾美月为文盲、法盲的关键事实,径直认可协议效力,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二)授权委托书漏洞百出,违背代理制度核心要件
与协议配套的授权委托书谎称法定代表人陈庆丰 "外出",实则由股东自行授权给自己,完全不符合法律程序。事实上,陈庆丰因重度残疾常年无法外出,"外出" 说法纯属虚构,该授权行为严重违反代理制度的法定要求,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三)违背 "国土资源部53号令" ,补偿款被截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不到位就不能强拆。征收方明知陈庆丰是实际投资人,却故意将补偿款支付至村委会,其行为究竟是工作失误还是有意截留,存在明显疑问。
三、司法程序不公:定罪存疑 维权申请遭系统性驳回
(一)刑事定罪涉嫌打击报复,程序严重违法
陈庆丰因持续举报此次征拆违法及李建国复耕工程造假(相关举报事实已获项目未通过检验佐证),遭到打击报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同0212 刑初 147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判决存在诸多严重违法情形:
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实施威胁手段,而陈庆丰的举报基于客观事实,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农民利益,未实施任何威胁行为;且其作为二级肢体残疾人,坐轮椅、生活不能自理,根本不具备实施威胁行为的身体条件,完全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存在权力合谋设套嫌疑:举报后,当地政府、公安、检察部门与李建国涉嫌合谋设套,办案机关非法收缴陈庆丰及叶水再的手机,意图掩盖手机内的举报证据及上级督办整改告知书,涉嫌欺上瞒下,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
证据获取违法:陈庆丰在关押期间,遭检察人员以取保、缓刑为诱饵进行逼供诱供,还通过其子女施压,导致其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意见书。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此类通过引诱、胁迫手段获取的 "证据" 属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非法剥夺律师阅卷权:《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保障律师阅卷权,但同安法院以 "省法院内部规定" 为由,拒绝陈庆丰申诉代理律师阅卷,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与当事人的辩护权。
(二)行政诉讼维权全面受阻,法院未履行法定审查职责
陈庆丰及关联企业就强拆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案号:(2024)闽 0211 行初 241 号;二审案号:(2025)闽 02 行终 31 号),但均遭驳回,审理过程存在明显枉法情形:
一审法院无视核心违法事实:未依法调取 2023 年 9 月 27 日至 28 日当事人子女与同安区重大办负责人的通话记录及录音(该证据可直接证明强拆在先、协议补签在后);对不合法征收批文、补偿款未付强拆、拆迁协议的合法性三大核心违法点未进行实质审查;拒绝当事人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未审查征地批文合法性及协议伪造签名问题,明显未履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审查职责。
二审法院未纠正一审错误:以 "上诉请求依据不足" 为由维持原裁定,驳回当事人调取通话记录、进行笔迹鉴定的合法申请,甚至作出 "通话记录不能否定协议效力"" 日期是否为曾美月所签不影响协议效力 " 的不当认定,违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未审查征地批文与强拆行为的时间矛盾及程序合法性,未回应厦门市同安区行政复议相关争议点,违反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无视最高法指导性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 6755 号、9430 号判例明确规定,无征地批复的土地征收协议属附条件生效协议,未取得批文时可解除,但两级法院对相关判例置若罔闻,裁判结果与司法统一原则相悖,造成 "同案不同判"。
(三)行政复议与信息公开申请被不当驳回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但陈庆丰的行政复议申请已不予受理不当驳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要求,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对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但陈庆丰的信息公开申请未获合法回应;其提交的《行政复议证据调取及听证申请书》亦未得到任何处理,相关批文核查、档案检索等合法请求均被拒绝,严重违反行政复议程序的法定要求。
四、诉求与呼吁:彻查乱象 守护法治公平
陈庆丰作为重度残疾人,本应得到更多社会关怀与权益保障;作为合法经营者,其三十年苦心经营的产业应受法律严格保护。但此次事件中,其合法财产遭违法强拆,举报违法行为后遭刑事追责,司法维权之路全面受阻,暴露出的程序违法、补偿截留、行政复议司法裁判软暴力,严重挑战法治底线,损害政府公信力。
为此,呼吁厦门市委市政府立即成立由市纪委监委、市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高调介入此案:
彻查此次征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确认征迁行为自始无效,依法追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查清补偿款被截留的原因与去向,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全额支付补偿款及相应利息;
全面复查相关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核实案件中是否存在枉法裁判、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行为,依法撤销(2024)闵 0212 刑初 147 号刑事判决书,宣告陈庆丰无罪;
公开此次征地项目的完整审批流程与补偿标准,依据《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保障律师阅卷权及当事人听证、证据调取等合法权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法治社会的底线,在于任何权力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障。陈庆丰的遭遇,考验着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与司法机关的公正底线。期待相关部门正视问题、主动作为,纠正违法行政与司法不公行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本文所述内容均有抗诉申请书、行政起诉状、司法裁定书、信访记录等书面材料佐证,拆迁时的录影、录像、拍照等影像资料可作为补充证据,当事人陈庆丰愿对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