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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洛龙某地宅基地谜局:百余户宅基地被指违规转卖,司法裁判争议引发关注

一份来源存疑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让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窝村村民石女士、樊先生夫妇陷入长达数年的维权困境。其名下合法获批的

一份来源存疑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让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窝村村民石女士、樊先生夫妇陷入长达数年的维权困境。其名下合法获批的宅基地被外村人赵某国占有使用,石女士、樊先生夫妇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监督均未获得支持,其反映相关环节多处争议,引发持续关注。

宅基地权益引发争议,多年情况存疑待核

1999年,石女士为改善居住条件向安乐窝村村委会递交宅基地申请,2006年11月按村里要求缴纳了宅基地使用款,此后石女士反映,相关公示批复文件及宅基地具体划分位置其长期未得知明确信息。石女士婚后长期不在村里居住,多次向村里问询宅基地进展,始终不知道自家宅基地在哪里。

(收据,樊先生提供)

2022年,安乐窝村因天街建设项目启动征迁,石女士从天街指挥部才得知,自己名下合法获批的宅基地已被安乐窝村户籍(原伊川县迁入)的赵某国占有并建房。其多次前往赵某国家中沟通,对方始终拒不开门、不配合说明情况,拆迁指挥部也无法协调处理。

2022年11月18日下午,指挥部通知赵某国签订拆迁协议,石女士在现场等候并拦住赵某国讨要说法,双方发生争执,赵某国妻子随即报警。相关执法大队到场后将两人带至派出所,双方均当场承认互不认识、从无交集。赵某国称占有宅基地是因为有村相关负责人给的协议,石女士则明确表示从未见过这份协议。

最终执法人员告知双方属于经济纠纷,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说明,樊先生提供)

经核查,该宅基地登记权利人至今仍为石女士,其反映所谓转让全程未通知其本人,也并非其本人意愿。据石女士、樊先生陈述,安乐窝村有上百户村民的宅基地,被村相关负责人以类似手段违规转给伊川县籍人员。相关反映问题,仍待地方部门核实。再审过程中,赵某国面对询问直言“这块地闲着,我就在这盖了”,石女士、樊先生据此对宅基地的取得过程提出质疑。

协议形成过程存疑,相关情况与常理不符

本案核心是一份2007年11月7日的宅基地转让协议。石女士表示其未有实际授权,未委托代办转让,和赵某国未有沟通,更未做出过任何同意转让的表示。相关转让协议效力存疑。

其称,协议由石女士的哥哥石某峰代写,石某峰作为协议的实际书写者,未与赵某国会面,两人无实际往来。石女士、樊先生据此提出质疑。书写者与被告素不相识,那么赵某国手中的这份协议来源存疑,与常理相悖。

(协议书,樊先生提供)

非本村村民办理手续,全程未告知权利人

赵某国签订协议时是伊川县户籍,不属于安乐窝村集体成员。石女士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证明,明确赵某国不享受任何村民待遇,同时提交了村书记的电话录音,证实赵某国并非本村集体成员。

赵某国并非本村村民,正常情况下无法在安乐窝村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石女士陈述,赵某国办理地籍变更、修路集资、确权登记等所有手续,石女士称其均未知情。石女士据此质疑,相关手续操作存在违规争议,村相关负责人审查批准流程合规性亟待地方相关部门对接核查

法院以赵某国2021年把户口迁入村里,认定其具备集体成员资格。而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本应由村集体认定,户口迁入不等同于自动成为集体成员,石女士方认为,该认定超出了合理范围。

综合情况与当事人诉求

协议书写人石某峰与赵某国互不相识,协议来源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赵某国并非本村村民,却完成了宅基地相关各项手续,石女士、樊先生对此均提出质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石女士提交的相关证明、录音等材料未予采纳,对笔迹鉴定、调取出警记录等申请未予准许,相关过程与结果未能让石女士、樊先生信服。

石女士、樊先生表示,其依法获批的宅基地,在本人不知情、未收款、未作出转让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被他人占有使用,多年维权未能得到支持。为查清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恳请相关部门对此案予以关注,对事件经过进行全面核实,对案件审理过程予以客观监督,充分听取石女士、樊先生的陈述与质疑,保障村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