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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人老办法”一个合理解释是落实“老人”待遇的前提条件

刚看到一位网友的一篇解释“老人老办法”的文章。他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老人老办法”是这样解释的,他通过一番解释后,

刚看到一位网友的一篇解释“老人老办法”的文章。他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老人老办法”是这样解释的,他通过一番解释后,得出的结论是这样,他说“按照老办法计算退休待遇,按照老办法落实养老金调整办法。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制度实施之后,纳入全国统一的养老金调整范围。”他的解释实际上就是依照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实行的养老金调整情况作出的结论。再则,他的这个结论也犯了逻辑学上矛盾律的错误。他对“老人老办法”的表述是“按照老办法计算退休待遇,按照老办法落实养老金调整办法”,后面又说“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纳入全国统一的养老金调整范围。”从他的这个表述来看,一是“老人”的退休待遇没有体现“按照老办法落实”。二是既然是“老办法”,怎么一下子就又变成了“纳入全国统一养老金调整办法”,这样对“老办法”的解释前后矛盾。同时,他所说的“纳入全国统一的养老金调整范围”也没有法律政策依据。他的解释纯粹是从现行执行情况得出的结论。很明显,这个结论是难以服众的。

为了很好地理解这个概念,我们首先应该了解“老人老办法”提出的相关情况。一般没有了解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老人老办法”的来龙去脉的人,都把它视为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提出的,因为2014年10月1日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节点。就是说,在这个时间节点以前退休的被视为“老人”。这个时间节点参加工作的叫“新人”,在这个时间节点以前参加工作,这个时间节点以后退休的叫“中人”。2014年10月1日实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人”实行了一个“十年过渡期”。“中人”的“十年过渡期”采取的新老办法对比的措施,按照新老办法对比每一年递增10%的办法进行计发退休“中人”的养老金。

我们也先来看看国务院2015年2号文件的两处表述,第一处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里是这样表述的:“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行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从这个表述来看,仅提到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中人”和“新人”均未提及今后待遇调整的问题。个人理解,这就是对“老人”与“中人”、“新人”表述的不同之处。

另一处表述是关于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表述,是这样表述的:“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这段表述有三点需要理解的,第一,是“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的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提是强调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第二,“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所谓“逐步建立”,这无疑包括从“老办法”到“新办法”的过渡期的逐步吻合,而不是一下子就将“老办法”与“新办法”合并。第三,就是强调全体退休人员都应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这三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个人认为,并不是那位网友所说的,“‘老人老办法’就是按照老办法计算退休待遇”,然后“纳入全国统一的养老金调整办法”,这样的解释是说不过去的,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他的这个解释只是对现在养老金调整执行情况的解读,并不是从“老人老办法”的内涵上去进行分析解释,实际上也是对“老人老办法”的一种曲解。

个人理解,根据国务院2015年2号文件精神,“老人老办法”,不仅仅是退休待遇的计算是“老办法”,还应该包括退休待遇调整上的“老办法”,这个“老办法”也就是那位网友提到的2014年9月30日之前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的计算按照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的规定来计算的。这个文件包含退休时退休金的计算方法和退休后退休待遇的调整方法,这就是“老办法”。

按照国务院2015年2号文件的表述,应该这样理解,因为养老金制度改革有一个时间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到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衔接,只能是如文件中提出的“逐步建立兼顾”的原则。而从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突然就要把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纳入全国统一的养老金调整范围,这显然是有悖于“老人老办法”的内涵的。

在这里顺便也说一下关于“老人老办法”这个概念的来历问题,有人认为2014年10月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提到“三种人”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办法,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采取过渡性措施”的办法。其实,这个提法是在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中提出来的。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从1995年就已经开始了这个制度设计。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文件。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文件,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提出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的办法”。这就是“老人老办法”这个概念的源头。

“老人老办法”是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老办法”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了让改革前退休的人员有一个稳定的养老待遇。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在退休金的计算上,采用的是“老办法”,另一方面在“今后的待遇调整”上仍然采用“老办法”,这样,才能让“老人”的退休待遇得到有效的保障。

根据上述分析,归纳起来,“老人老办法”指2014年10月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逻辑上推理,“老人老办法”退休的“老人”其退休金按改革前的原待遇标准计发,后续仍按原有方式调整基本养老待遇,不适用新办法后的纳入统一养老金调整方法。如果只有退休金的计算按“老办法”,而在待遇调整上按“新办法”,就不能叫“老办法”了,是对“老人老办法”的扭曲,是对改革前退休“老人”的一种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67
用户10xxx67 6
2025-11-02 20:30
老人的退休金比中人、新人每月少数千元怎么办?
大姚
大姚 2
2025-11-02 16:47
老而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