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与征迁启动:合法权属遭遇程序失范
李某在金寨县双河镇某村拥有合法土地承包权,有完整书面凭证佐证。1996年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其承包耕地1.34亩,含水田0.8亩、旱地0.54亩,承包期30年,经发包方盖章并司法备案,合法有效。2015年确权发证后,其母亲2.25亩承包地不在征收范围;李某0.4亩水田已被光伏项目征收。本次涉征地块为1996年合同内0.54亩旱地,后改种油茶,权属仍属耕地。
2024年1月24日,县相关部门发布某武高铁金寨段土地征收预公告,李某继承的房屋与案涉旱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李某始终认可项目公共利益属性,未对征收必要性提出异议,矛盾核心集中于评估程序违法与补偿标准过低。征收方未组织李某参与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而是提供10家机构名单单方面确定评估主体。李某于2024年9月19日通过微信向村主任发送书面通知,表示不认可相关评估程序,但相关部门仍在预征收阶段完成了评估,全程套用文件标准,补偿价格远低于2020年新建房屋的实际建设成本,无法覆盖真实投入。
更为严重的是,村组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仅有复印件拍照件,相关部门无法出示原件。证件存在姓名涂改、缺签证日期、关键地址缺失等瑕疵,当事人庭审中多次质疑真伪,仍被用作权属认定依据。征收期间还被限制通行、禁止进入现场,相关语音记录在案,进一步激化矛盾。
二、征收推进与补偿决定:法定程序失守,权益保障缺位
在评估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征收程序被加速推进。当事人表示,2025年6月10日县相关部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仅隔7天便于6月17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未遵守公告期满10日方可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要求,且无法提供公告张贴完整记录,存在程序合规性瑕疵。
该补偿决定在部分土地事实认定上存在出入:征地调查确认表明确区分水田与旱地,但补偿决定中的地类认定与核算方式同原调查记录不完全一致;将周某常未被征收的土地与李某案涉土地合并处理,同时将宅基地计入承包地面积进行核算。而某武高铁金寨段土地征收分户登记表清晰记载,被征收1.178亩土地不含宅基地143平方米。社会保障方面,李某全家4人户籍虽迁至浙江宁波,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户籍迁出而丧失,政策明确人均耕地不足0.3亩应纳入失地社保,其户剩余耕地远低于该标准,补偿决定却仅凭村组无佐证的人均耕地说明,驳回社保申请,剥夺其法定保障权利。
房屋评估方面,评估机构两次现场勘查均未进入房屋内部,仅依据外部查看出具报告,遗漏水电、排污管道、化粪池等附属物。李某依法申请复核与专家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不属其受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在未签订补偿协议、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案涉土地被进场施工。2025年12月5日村组提交的2014年土地调整存根图,与2015年颁发的官方权证所载四至信息存在明显不一致,涉嫌伪造,仍被作为证据采信。
三、司法程序与事实认定:依法维权步履艰难,核心争议未获公正回应
面对违法补偿决定,李某坚持依法维权,先后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6月26日申请复议后,六安市相关部门于9月30日作出维持决定。李某随即向六安市中院起诉,法院于2025年12月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过程中,对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预征收评估环节、补偿决定作出是否超期等程序性事项未予审查,也未采纳李某提交的1996年承包合同与2015年所获新证,采信涂改、无原件的登记簿与无依据的耕地说明。
李某不服上诉,安徽省高院于2026年3月24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若干出入:对周某常承包地情况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宅基地计入承包地、认定征收土地不包含李某承包地,与分户登记表、1996年承包合同完全相悖。两级法院均未采纳李某关于评估程序、证据材料、社保权益等方面的主张,对其提交的微信记录、书面异议、权属证书等完整证据未予实质审查,而采纳了行政机关提供的部分证据。同时未核查林地权属,李某林权证载明林地不在征收范围,判决仍按含林地核算面积。
整个维权过程中,李某始终理性举证,所有诉求均有书面材料支撑,但相关裁判对其所提核心问题未予采纳,最终导致其房屋补偿远低于成本、土地补偿认定错误、失地社保权益落空、未签约土地被强行施工,合法权益持续受损。
四、基于事实的理性思考:公共利益不应牺牲合法权益
某武高铁属国家重点工程,具备明确公共利益属性。李某户始终全力支持项目建设,从未阻挠施工推进,合理诉求仅为依法获得公平补偿、征收程序合规、落实社会保障待遇,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必须恪守程序合法、补偿公平、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法定底线。本案征收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瑕疵:评估选定环节未充分保障群众参与、补偿决定超法定时限、权属认定依据存疑、补偿标准脱离实际、社保权益被侵害,与征收相关原则要求存在出入。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并非对立,重大项目建设不能以牺牲群众合法权益换取施工进度。恳请相关部门对本案中存在的程序问题与事实认定问题进行重新核查误,依法核实土地权属、征收程序及补偿标准,依法纠错确权,足额落实补偿和社保待遇,平衡公共利益与群众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与民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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