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正加速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方案提出,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分为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公共信用评价和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的市场化信用评价,前者侧重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服务政府管理,后者侧重反映企业市场活动违约风险、服务融资授信等市场行为。同时明确要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两类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在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上,方案作出全方位规范要求。公共信用评价分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健全综合评价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综合评价基础上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推动不同行业评价协同。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源于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统一划分为A、B、C、D四级,两次评价间隔最长不超一年,且相关规则需向社会公开,同时严禁各地各部门借公共信用评价违规设置准入门槛、实行地方保护等行为。
针对行业信用评价,方案明确全国统一管理要求,行业主管部门需制定本行业统一的评价规则,未制定的地方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确需开展的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在评先评优、惠企服务、财政资金奖补等工作中参考应用。同时,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统一在“信用中国”网站和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企业可查询自身结果并授权他人查询。
为推动不同评价体系协同衔接,方案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机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行业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相关部门需及时将评价数据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则将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各地各有关部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在市场化信用评价方面,方案明确规范发展方向。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可依法采集公共、金融、商业等各类信用信息,开展市场化评价并有偿提供给合法需求者,主要服务经济金融活动;行业协会商会可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行业内信用评价,坚持非盈利原则,不区别对待会员与非会员企业。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要求第三方机构提升评价透明度和准确性。
方案着重推动公共与市场化信用评价融合应用,鼓励经营主体在招标投标、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中为守信企业提供优惠便利,支持征信机构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同时鼓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平台企业结合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分别实施惠企措施、开展行业自律、完善平台信用管理,平台企业还将建立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提升平台内企业信用水平。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方案提出专项支持举措,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合理运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授信、定价模型,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降低抵质押担保要求,扩大信用贷款覆盖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服务平台作用,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水平。
此外,方案完善了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机制,明确企业可在最短公示期满后申请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相关部门按“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办理,修复后及时更新评价结果,且“信用中国”网站与第三方机构建立修复结果共享机制。企业对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部门申诉;对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评,第三方机构不得因更正信息额外收费。
在管理职责上,方案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地方行业信用评价指导管理,需在2026年底前完成地方违规开展评价的排查清理,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征信、评级机构的监管。对不按标准开展评价、非法泄露企业信息、擅自篡改结果、违规收费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