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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和籴粮草(下)

五、抑配徵购抑配徵购与置场和籴相比,对官府带来的好处是十分明显的。第一,籴买粮草的数量和质量比较有保证,第二,官府可以任

五、抑配徵购

抑配徵购与置场和籴相比,对官府带来的好处是十分明显的。第一,籴买粮草的数量和质量比较有保证,第二,官府可以任意搜刮,少支以至不支籴本。故宋朝愈来愈多地采用抑配徵购的方式,是势所必然的。

抑配徵购的方式在北宋前期至中期已经采用,如当时北方有推置、对籴、青苗钱,南北方有配籴等,但大多未形成定额徵购的制度。尽管当时更多地实行置场和籴,而抑配徵购已造成了很大的骚扰。宋仁宗初,俞献卿上言:“天下榖帛日益耗,物价日益高,欲民力之不屈,不可得也。今天下榖帛之直,比祥符初增数倍矣。人皆谓稻苗未立而和籴,桑叶未吐而和买,自荆湖、江、淮间,民愁无聊,转运使务刻剥,以增其数,岁益一岁。”[222]皇祐年间,宋仁宗也承认:“江、淮连年荒歉,如闻发运、转运司唯务诛剥,以敷额为能,虽名和籴,实抑配尔。”[223]他们所说的,是南方的情形,而北方河东路的和籴为害最烈。关於河东和籴的记载和议论不少,其中以吕惠卿所奏介绍比较详细:

本路太原、汾等十三州军正税之外,别有和籴。体问得始据田亩,视其苗稼,等第科籴,米每斗钱三十文,粟十六文,大豆二十二文,草每束十文。虽估价颇贱,而民於登稔之际先期得钱,未以为病。中间有司弥失其指,四分中一分见钱,三分折茶,而又以一时科籴之数立为定法,遇有典卖推割,一如正税,而夏秋灾伤,乃执和籴之虚名,不得与正税检放,於是民始病之。至嘉祐中,有司又以折色之物,虚估非实,复裁定米每斗一十二文五分,粟十分,大豆九文五分,草每束四文,并支见钱,则其价又减大半矣。至熙宁以来,复以盐、布、见钱中半支给。至元丰元年,有司复请和籴价钱更不支与人户,[令]转运司趁时赴沿边州军籴买粮草封桩,如遇灾伤,据籴买下数目折充人户纳数,如无灾伤,三年一次充折茶,於是和籴始不用钱。……则是虽有和籴之名,而人户未尝得钱,乃不得与灾伤检放、倚阁,及不得随赦恩蠲。而近上人户又支移於边[上]送纳,每斗米卖钱有三百文者,则比之税租,尤为可矜。[224]

河东路有二十多个府、州、军,其中半数以上有和籴负担,十三个府、州、军两税额三十九万二千馀石,而和籴额达八十二万四千馀石,遇到自然灾害,又不得减免和倚阁,成为民间远远重於两税的经济负担。官府每一次改变制度,往往更加重了民间的负担。元丰时,改为三年一次以茶作籴本支付,已接近於完全不支籴本。

这种定额徵购的制度,也并非只限於河东,如开封府界的体量和买草,也可为一例,刘安世说:“熙宁以前,左、右[骐]骥院及天驷、牧养等十坊监马数蕃息,每至冬月,并还厩下,刍秣之费极为浩瀚。常赋所入既不能给,故於畿内十七县市草五百万束,为之体量和买。盖立法之意,本令相度逐岁之丰凶,而制抛降之多寡,未尝诸县为一定额也。其後坊监併废,国马浸少,拘文之吏因循不言,前日畿邑之草依旧收买。虽係灾伤,无敢放免,而又不支见钱,以布准折。官定布直既已甚高,及其估草,则反太贱,比之市价,不能及半。或遇水旱之灾,民间无草,即每束止令输钱,又比折布往往倍费,是於二税及诸色差科之外,加此一重无名之赋也。”[225]宋时官府收购饲草,也可用“和买”一词。开封府各县直至北宋末,方才摊派和籴,但体量和买草五百万束,也与河东和籴十分相似,变成定额徵购,是当地一项经济负担。

自宋神宗时始,抑配徵购逐渐成为和籴的主要方式,民间的和籴负担愈来愈重,官府以和籴的名义搜刮百姓膏血,可谓变本加厉,愈演愈烈。以下分四个方面,对抑配徵购作进一步介绍。

一、摊派和籴的方式:宋朝在民间摊派和籴额,或按户等,或按家业钱,或按税粮,或按税钱,或按顷亩,各不相同。

按户等分摊和籴,除了前引对籴和折籴的例证外,如大中祥符时,宋真宗下诏说:“如闻诸路和籴均於民户,颇有烦扰,可令河北、陕西、京西转运司各蠲其半,可令中等户以下免之。”[226]开封府的体量和买草是由“诸县第四等以上户”承担,“每束支钱二十八文,三等以上户以京东布折价,第四等给见钱”。[227]元丰时, “恩州至沧州等处见有寄籴粮斛约八十馀万石”,“令随本处州县人户赊借,内第三等不得过二石,第四等、第五等不得过一石,即不得抑勒,候次年夏秋收成日输纳”。[228]此外,又如在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和八年(公元1075年),河东路遭受自然灾害,“第三等以下户和籴粮草”也暂予“倚阁”。[229]如前所述,河东和籴灾年不得减免,但第三等户以下则可暂时“倚阁”。

用人户的家业钱,即按物力分摊和籴,如宋哲宗时,滕甫在河东改变和籴的摊派方式,“配率粮草,视物力高下,而不以占田多少为差,民以为便”。[230]宋徽宗时,开始以各户家业钱额摊派均籴,已如前述。宋孝宗时,和籴侍卫马军司军的马料,“州县不复置场,只以物力高下科抑人户”。[231]“全蜀饷道,岁大约以石计者一百五十馀万,中六十馀万科之边氓,量家业以定均敷之数,名和籴,实强取,民不堪命”。[232]“剑州夏秋正税不过米麦二万四百馀石,而和籴乃加数倍”,“夏秋两料粮六万八千馀石,马料二万六百馀石,係以人户家业钱均敷”。[233]

按税粮分摊和籴,除前引敷籴和四川对籴的例证外,广南西路自“祖宗以来,随苗和籴,每石价钱四百或五百文足”。[234]宋时南方所谓“苗”,乃是指两税的秋苗。在江南东路信州铅山县,“人户岁输一石,则秋籴五斗”。[235]杨万里说:“江西之州,有因秋租而每斛敷和籴十之二者。”[236]宋理宗时,浙西常熟县“於正赋外,以苗为率,复科纳和籴”,“岁籴多至三十万石,少亦不下十四、五万石”,而当时“管秋苗七万二千五百六十一石七斗九升五合”,[237]则和籴额相当於秋苗额二至四倍,足见浙西一带和籴之重。

按两税夏税钱分摊和籴,如宋孝宗时,“江西、湖外和籴,其弊非一,不问家之有无,例以税钱均敷,无异二税”。[238]

按人户田地顷亩分摊和籴,如上所述,在宋哲宗之前的百年间,河东和籴是“以占田多少为差”的。直到宋理宗时,也仍然采用这种方式,故徐经孙说:“和籴非得已也,籴於有米之家,又复何辞,而履亩均敷,是有与无俱病矣。”[239]在某些场合,官府也规定摊派和籴的顷亩限额,如宋孝宗时,“降指挥,两浙、江东路州军人户有田一万亩,出粜和籴米二千五百石”,“八千亩以上,合出粜和籴米一千五百石”。[240]宋理宗时,“浙右自三百亩以上,每亩例科三斗”。[241]

由以上几种摊派的方式看来,抑配徵购的主要对象,应是拥有田产的乡村主户。至於坊郭户,有时也摊派和籴。宋真宗时,京西转运使郑文宝等“请於部内州军等第分配坊郭之民籴买刍粟”。[242]宋徽宗时实行均籴,也以“坊郭、乡村”同依家业钱额分摊,而“坊郭第六等以下,乡村第五等以下免均”,[243]显示了用户等与家业钱两种摊派方式的交叉和混通。

官户在法律上并无减免和籴的特权。如宋徽宗时实行均籴,“官户无减免之文”。[244]因镇压方腊,“知湖州王倚奏:应缘军储,乞并官户一例科籴,民户并止第二等以上”。[245]宋高宗和宋孝宗时,也规定“不拘官户、编户”,统统摊派和籴。[246]但在某些场合,官户也可免除和籴。如《文献通考》卷20载,宋光宗时,臣僚上言:“和籴非正赋,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户,而不及官户。”宋宁宗时,荆湖北路岳州和復州人向官府上诉:“总所岁籴我米,不与我钱。我非官户也,非士人也,非义勇也,三者幸而免,使我併受。总取我一,县又倍之,传子至孙,不能脱也。”[247]又如范仲淹设置的义庄,吴县“义庄田八百九十七亩,每亩劝米三斗,计米二百九十二石一斗”,长洲县“义庄田二千二百七十一亩三角,每亩劝米三斗,计米六百八十一石五斗二升”,宋理宗嘉熙时,因“范文正公义庄乃风化之所关,与免科籴”。[248]

二、和籴的附加税:宋时人户缴纳两税,有支移、折变、加耗、脚钱、斗面、斛面、大斗、大斛、呈样、预借、重催等各种税上加税的名目,官府对民间摊派和籴时,也照搬了不少两税的加税名目,这就更加重了民间的和籴负担。关於和籴的加税名目,无疑已不可能有完整的统计,今据现存一些零碎的记载,分别介绍於下。

(一)支移:支移原是指两税“输有常处,而以有馀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249]北宋河东和籴,正如前引吕惠卿上奏,“近上人户又支移於边〔上〕送纳”。宋仁宗庆历时,欧阳修出使河东,上奏报告宋廷说:“百姓每於边上纳米一斗,用钱三百文,而官支价钱三十,内二十折得朽恶下色茶。草价大约类此。”[250]广南西路的和籴,“漕司从来以苗米支移,所纳价钱每石却至三贯文足,比之所支和籴本钱,多至数倍”。[251]这些实例,都足见和籴支移负担之重。按宋时法令:“诸监司籴买粮草,抑令远处输纳,若巧作名目,额外诛求者,并以违制论。”[252]事实上,这条规定自然是一纸废文。

(二)折变:折变原是指两税各种税物和税钱互相折价输纳,如以粮折钱,以钱折绢等等。如前所述,北宋时,开封府的体量和买草“或遇水旱之灾,民间无草,即每束止令输钱,又比折布往往倍费”。宋高宗时,何若上奏说:“和籴本钱,悉从户部支降,州县往往不以时均散,纵令人吏减剋侵欺。又其所籴米重取加耗,以致出剩数多,桩充苗米,却令人户折纳价钱,占留盗用,为害实深。”[253]

(三)加耗:加耗原是以官府运输和保管税物的捐耗为藉口而徵收的附加税。宋徽宗诏承认:“诸路州县输纳二税及籴纳粟、米、麦等,违法重收加耗,岁以为常。”[254]和籴加耗既属违法之事,故宋高宗时屡次下令禁止。[255]宋宁宗时的《庆元条法事类》卷37《籴买粮草》也规定不准“抑令人户重增加耗”。这些禁令自然决无成效可言。金安节曾对宋高宗说:“诸路和籴米加耗太多,如饶州一石至收四斗。”[256]宋孝宗时,臣僚上言:“州县各以水脚耗折为名,收耗米什之二、三。”[257]宋理宗时,汀州和籴的“仓耗、扛量等费甚於正苗受纳”,“官司和籴一石,例支本钱一贯六百文足”,“民输和籴一石,除官本钱外,民户至白贴三贯文足有奇”。[258]

(四)脚钱、水脚:是指附收水陆路运输费。宋高宗绍兴十年(公元1140年),“成都、潼川两路对籴并脚钱折纳米”,“运至鱼关,计阙二百万缗”,因运费不足,於是又在脚钱折纳粮米之外,“每石复理十千”脚钱。[259]宋孝宗时,“蠲成都人户理运对籴米脚钱三十五万缗”,[260]四川铁钱的币值虽低,也足见脚钱额之多。又臣僚上言,建议各州县“明与支降水脚之费,俾之勿得收耗”。[261]韩元吉《论和籴劄子》说,浙西“每石有加耗三斗者,有依苗米例收取漕司出剩者,有剋钱四百文充水脚、〔縻〕费者”。[262]可知水脚钱事实上成为剋扣籴本的一种方式。

(五)市例钱、头子钱、縻费钱:市例钱原为商税的附加税,每百文另抽十文,也可称市利钱。[263]“人户输纳官物,以钱陌取之者,曰头子钱”,[264]最早是输纳钱币时的附加税。縻费钱也属两税的附加税。宋徽宗宣和末,两浙转运副使程昌弼言:“本路收买,除见钱外,有抛降度牒、香药文钞,召人中买,与见钱收买不同。乞自今後诸路应用度牒、文钞籴买,并不得收分文头子、市例等钱。”[265]此奏得到皇帝批准。可知官府用钱币、度牒之类和籴粮草时,要以市例钱、头子钱等名目扣除籴本。縻费钱如前引韩元吉之说,也是一种剋扣籴本的方式。宋孝宗时,臣僚上奏论和籴之弊,说“公吏、斗脚百方乞觅,量米则有使用,请钱则有縻费”。[266]甚至两个官司之间进行兑籴,也要“纽定元价及官吏縻费等钱”。[267]看来縻费钱可能是以津贴官吏为名而徵收的附加税。

(六)大斛、大斗、大升:用大的量器进行盘剥,这也是宋时徵收两税、和籴等惯用的加税手段。宋孝宗时,王师愈指出,“或低估价直,或多量升斗,出纳之际,加以官吏欺弊”,为和籴之一害。[268]宋宁宗时,德安知府赵希混“和籴米斛,而用市斛大量出剩,[赢]落籴本,掩为己有”。[269]宋理宗时,刘克庄也说:“和籴则低估高量。”[270]这是无法剗革的宿弊。

(七)斗面、斛面:斗面和斛面是指徵购和籴粮时,将斗和斛内的粮食平面堆高,藉以加税。宋高宗时,辛炳上奏说:“浙西诸州军博籴米斛约束,以装卸、欠折为名,加抬斗面,及容纵专斗乞取常例钱。”[271]绍兴时,令官府置场和籴,规定“所置籴场,并不限数目收籴,两平交易,不得收耗为名,擅行增加斗面,致有阻遏”。[272]增收斗面,甚至连置场和籴尚不能免,则抑配徵购就更可想而知了。薛徽言宣谕湖南路,发现“和籴、夫米并受纳米样,斗斛纽耗,仓例把算,抬斛,斗面,销钞之米,水程,装纲,縻费,脚乘,修笼”等等,加税名目繁多。[273]宋宁宗时,陈耆卿也指出,“市无斛面,而官有斛面”,为和籴之一害。[274]宋理宗时,“州县科籴及人户投粜”,也有“不即给钱,多取斛面之弊”。[275]

上引记载表明,宋时和籴尚有多种加税名目,其中米样又名呈样,是以抽查粮米样品的质量为名而徵收的附加税。宋理宗时,吴潜上奏说:“盖有淮乡人家出产之田仅二百四十亩,而县司明出给由子,科以和籴百四十四石,纳一石既当二石(按:指淮南市斛比文思斛大一倍),而石数之外,又有呈样、罚筹、堆尖、脚剩名目,若公吏而下诛求者,更不预焉,是以二百四十亩之田,而欲三、四百石米输官也。”[276]这里也列举了一些加税名目。总的看来,和籴的加税名目至少应有数十种之多,而各地的情形当亦有所不同。

三、官吏的贪污勒索:宋代和籴所以成为民间的经济重负,除了抑配徵购的数额重,加税名目繁多之外,还必须估计官吏贪污勒索,从中渔利的因素。

宋徽宗宣和时,臣僚上奏:“和籴天下良法,奉行之吏纵吏为奸,不即支价,或强抑配,辄亏其直。如度牒一道,官价二百千,抑配民间,仅不得三之一,香药钞每岁降拨动以数百万计,准折价钱,支与人户,而所请实无几。良民鬻田破产,恬不知恤。京畿自祖宗时,和籴之法不行,近年缘漕臣申请,意欲希进,自是一例搔扰,与诸路无异。”[277]可知官吏贪污籴本,已是司空见惯的事。

官府对和籴实行抑配徵购,支付籴本往往不足。不论籴本充足与否,都因官吏贪污而剋扣,甚至分文不给百姓。如宋高宗时,和籴曾一度“止用金银、见钱,其意正欲民间实得籴本”,“所在百姓复言未尝得钱。岂非户部科拨,其间尚有虚数,或已尽支降,而州县移易,不以给民,或给散之际,多为[猾]吏、甲头辈欺取之,而不及於下户也”。[278]由於“贪吏倚法乾没为奸,有户输粟数百斛,而不得一钱之直者”。[279]宋理宗时,官员赵时廷等“和籴取盈斛面,乾没籴本,自入己者凡八十馀万贯”。[280]

除了贪污籴本之外,还存在官吏利用和籴,向民间敲诈勒索的问题。宋高宗说:“朕向在河朔时,见民间良以此为苦。盖朝廷所降本钱,往往州县妄作名目,移易他用,不即时给还人户。纵有给还去处,又为胥吏多端乞觅,十不得其一、二,以此民受其弊,虽号和籴,与抑勒何异。”[281]宋高宗诏中也提到:“每岁诸路和籴本钱,并係户部将实有窠名钱预行科拨桩办。访闻所在州军往往减剋,不为尽数支絳,恣行侵用,人户所得无几。甚者横敛脚费,及容纵人吏公然乞觅。”[282]宋宁宗时,陈耆卿也指出,“官之监临者多,诛求者无艺”,是和籴之一害。[283]

官吏在置场和籴时作弊,则使官府吃亏;在抑配徵购时作弊,则使民间受害,其作弊的方式也各有不同。

四、民间的骚扰和痛苦:了解宋代的民间和籴负担,还须考虑揽户承揽代纳和籴,上户转嫁和籴负担两个因素。

宋代揽户又称揽子、揽纳人,是承揽代纳赋税,从中渔利者。揽户不仅承揽两税,也承揽和籴。“揽子以重价取诸民户,而以半赂胥吏”,“胥吏与揽子互为弊倖”,[284]狼狈为奸,民间不通过揽户,往往不能输纳赋税。宋高宗时,湖州“军粮每月四千四百馀石,尽抛在民间籴买,人户无得脱者。官给价钱每斗不过三百文,而揽户又於民间每斗取钱三百文,方能输纳”。[285]官府支付籴本,每斗不过三百文,民户又须向揽户缴纳三百文,籴本全部落入揽户或胥吏的私囊。揽户依仗胥吏的帮助,往往以劣质粮草出粜给官府。宋朝虽禁止“揽纳人取人户钱物,计会籴场受纳湿恶物者”,[286]并无成效。宋廷为了保证和籴的数额,有时还“令有力之家结揽籴米”。[287]南宋时,四川实行科籴,“量产之薄厚而制其数焉”,“上三等户饶於赀用,自输自请,虽少损,犹可支,下二等户势必付之揽纳之家,本钱既不可请,姑逭责可耳”。[288]可见深受揽纳和籴之害者,主要还是贫民下户。《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诈官作威追人於死》载,“张景荣承领总所籴本,置子场招籴”,“乃敢以揽户而行官称”,“宁细乙者,领钱入米,所欠不多”,却被张景荣逼死,可作揽户横行於乡里的一例。

宋朝对民间抑配和籴,或按户等,全由上户承担,或依家业钱额等分摊,也是上户多而下户少。宋朝也有上户承受和籴之害的记录,如宋理宗“嘉熙庚子(四年)大旱,京尹赵存耕(与懃?与懽?[289])科敷巨室籴米,始官给三十六千一石,未几粒价增四、五倍,豪民巨姓破家荡产,气死缢死者相踵”。[290]所谓“三十六千一石”,应是指严重贬值的纸币会子三十六贯。由於和籴负担沉重,上户往往将和籴转嫁於贫民下户。如宋理宗时,饶州“郡人以自顷朝廷〔和〕籴,上户规避,各将产钱飞寄,昔日之上、中户皆化为下户”。[291]所谓“产钱飞寄”,“化为下户”,实际上是伪造户名,搞诡名子户,将一户分成几户至几十户,以降低户等,逃避和转嫁和籴负担。

宋朝对民间抑配和籴,籴本充足的情况无疑是罕见的,一般往往是少支籴本,甚至不支籴本。如南宋初,朱胜非“宣抚江、湖三路”,发现“如所谓和籴米,与所输正税等,而未尝支钱”。[292]王炎在《上刘岳州书》中也说:“和籴上供米实无价钱,湖北一路皆然。”[293]我们前面说,宋代的和籴是似税而非税的负担,这并不意味着和籴负担就一定比两税轻。在某些场合,和籴额大於正税额,遭逢灾年又不得与正税一样减免,再兼之各种加税名目,官吏和揽户的盘剥,上户的转嫁,就使广大的贫民下户陷於难以负荷的悲惨境遇。

宋真宗时,“转运使於〔京西〕市籴”,“民不如约则杖之”。[294]宋仁宗时,欧阳修向朝廷报告河东和籴危害情状,说忻州和代州以绢“博籴白米九万五千二百馀石,州县从春至夏,枷棒催驱,只纳到四万馀石,见欠五万四千馀石”。[295]因和籴负担沉重,“遂致百姓贫困逃移,而州县例不申举,其本户二税、和籴不与开阁,税则户长陪纳,和籴则村户均摊,已逃者既破其家,而未逃者科配日重。臣至代州崞县,累据百姓陈状,其一村有逃及一半人户者,尚纳全村和籴旧额,均配与见在人”。[296]

南宋时,因民间和籴负担更重,故有关记载也更多。宋高宗时,向子廉“知平阳县,民有负和籴米者,子廉讯之,杖千二百,即日死”。[297]宋孝宗时,陈良祐等上奏说:“朝廷〔降〕籴本於州县,而州县亏减,十不支一、二矣。名为和籴,而朝夕诛求於叫呼捶楚之间。”[298]宋宁宗嘉定时,真德秀报告潭州的和籴情况:“本州支降官会、度牒,以为籴本,会价折阅,已不便於民旅,而度牒经年无人承买。於是官司不获已,以科配从事。每岁州以度牒科之县,县以度牒抑之民。凡户管田一千亩以上者纳度牒米,一千亩以下者认中籴米。每牒一道,率三、四户共之,寺观亦然。一岁所科虽十馀万石,而所纳实不及半。县吏并缘由此致富,则在在有之,甚至乡胥之走弄,场吏之邀求,价直之减削,斛面之增加。其纳中籴米者,比之市价,每石折钱多至八百文足,少亦不下官会一贯,而纳度牒米者折阅尤甚,且无变转之所。词诉盈庭,怨嗟载道。”[299]这段记述既介绍了和籴的受害者,也介绍了和籴的得利者,十分真实而具体。宋理宗淳祐时,阳枋描述四川的情形说,“官籴其百,则私以千言,官科其千,则私以万言”,“长官之饕求,群胥之邀索,西军之追捕,一司未已,一司复来,前籴未终,後籴复继,斯民至於蹈水火,经沟渎,而终弗能免。”[300]景定时,刘克庄说,宋孝宗乾道时,“通诸路止籴一百五万,今吴门一〔郡〕而籴百万,通诸路不知其几倍矣。加以凶相(按:指丁大全)当国,增额抑价,浙中钜产化为下户者,十室而九”。[301]宋理宗也承认:“访闻近年所在和籴,未得朝廷抛类(降),预行多敷,富室大家临期率以赂免,而中产下户反被均敷之害。以至散钱则吏胥减剋,纳米则斛面取[赢],专计诛求,费用尤夥,是致民间所得籴本,每石几耗其半,其何以堪!”[302]

官府以和籴搜刮粮草,不仅危害乡村,也严重影响坊郭市民的生活。“绍熙甲寅岁(五年)虽小稔,县官和籴,米价遂增,两日雨雪,市中贫民有无炊烟者,艰籴反甚於去年之凶歉”。故王炎的《冬雪行》说:“穷巷小家真可怜,典衣籴米无炊烟。江头津吏日来报,往往上流无米船。县官要籴十万斛,天上符移星火速。……今年冬雪民已癯,明年春雪民更饥。”[303]

由於民间和籴负担的沉重,激化了阶级矛盾,某些统治者为巩固统治地位,也不得不另谋出路。北宋亡国时,宋钦宗“诏三省,自靖康元年正月已来,抛给诸路籴本,并用实钱,仰今後州县并须置场,不得复行科配”。[304]他企图以置场和籴全部取代抑配徵购,然而随着北宋亡国,此诏也成为一纸空文。南宋时,蔡戡也上奏说:“夫和籴所以备荒岁也。要当官自为场,视时值之高下,而稍增之,痛戢吏胥侵渔之奸,则人将负担而至矣。今也量立价值,半以楮币,州郡知其不相若也,于是并缘为奸,次第而敷之民。中人之家输赋偿逋之馀,盖亦无几,欲为卒岁之计,乃尽取之;贫者剔屋偿债,转籴以输,不酬其值,不恤其有无。名曰和籴,其实强取,民安得不困乎?”[305]然而在财政愈益拮据,籴本愈益不足的情形下,要以置场和籴取代抑配徵购,不过是幻想而已。

宋理宗景定时,贾似道推行公田法,低价强购田产,即以“可免和籴,可以杜楮弊,可以饷军,可平物价,可安富室”为标榜。[306]但公田法并未全部免除和籴,《宋史》卷175《食货志》载,宋度宗咸淳五年(公元1269年)规定:“和籴米除浙西永远住籴,及四川制司就籴二十万石,桩充军饷外,京湖制司、湖南、江西、广西共籴一百四十八万石,凡遇和籴年分皆然。”

宋理宗时,姚勉作《戊午喜罢和籴》诗说:“到处相悲虎政苛,设官本意果如何?民今不足将谁足,籴本名和岂是和。”又说:“虐籴安能峙糗粮,只应根本暗中戕。并缘鼠猾丰衣食,受纳狼贪富橐囊。中户白科都罄室,列城黑腐谩盈仓。边尘澒洞烽烟急,民命如丝谨勿伤。”[307]宋季国脉如缕,民命如丝,不论是加重民间和籴,或者以公田米部份取代和籴,都不能使人民负担有所减轻,也不会使南宋国运有所好转。

宋朝的和籴粮草是民间一大负担,又是赋役制度一大项目,传世资料甚多,而各种籴名与制度又十分复杂,头绪纷繁。我们认为,籴本构成的演变,从置场和籴为主到抑配徵购为主的演变,是把握和籴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的两条主要线索。籴本由钱、银、茶、盐之类转变为以纸币、官告、度牒之类为主,必然导致置场和籴的衰落,造成抑配徵购为祸的酷烈。至於籴本构成的变化,主要是由宋朝各代的财政状况和军饷需求决定的,政治的腐败、官吏的贪污勒索等等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注释

[1] 《长编》卷158庆历六年六月丙辰:“命度支判官、侍御史仲简往陕西和市军储。”

[2] 《宋会要》职官43之50:“川茶元法,於茶税并息钱内,岁认定应副熙河博马及籴买粮草,乞令提举买茶官岁给熙州、岷州大竹并洋、蜀州茶,各三百,以为应副市籴。”

[3] 《宋会要》食货39之12—13:“京西路转运司〔言〕:今岁秋成,斛斗稍贱,乞下三司支拨见钱,及时收籴。”

[4] 《宋会要》食货39之9:“沿边州军粮草如不及三年,合收市为备者。”

[5] 《文献通考》卷21。

[6] 《定斋集》卷4《论扰民四事諸子》,《清正存稿》卷1《奏乞科拨籴本赈济饥民劄》。

[7]《蔡忠惠公集》卷18《论兵十事》。

[8]《文献通考》卷25。

[9]《梦溪笔谈》卷12。

[10]《墨庄漫录》卷4。

[11]宋仁宗时各地驻禁兵指挥数,据《宋史》卷187《兵志》计算,以卷188《兵志》参校。

[12]《包拯集》卷9《再请移那河北兵马及罢公用回易》。

[13]《宋会要》食货39之28。

[14]《宋史》卷193《兵志》。

[15]《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东南军储数》。

[16]《要录》卷158绍兴十八年闰八月甲子。

[17]《宋会要》食货40之40。

[18]《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四川军粮数》,正文所引数字互有出入,今姑仍其旧。

[19]《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行在诸军马草》。

[20]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关上诸军马料》。

[21]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都下马料》。

[22] 《杜清献公集》卷12《经筵己见奏劄》辛丑八月。

[23] 《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35宝祐五年六月丁未。

[24] 《宋会要》食货41之9。

[25] 《清正存稿》卷1《奏乞科拨籴本赈济饥民劄》。

[26] 《宋会要》食货39之19。

[27] 《真文忠公文集》卷32《馆职策》。

[28] 《宋史》卷466《李神祐传》。

[29] 《宋会要》食货4之18。

[30] 《长编》卷30端拱二年十月癸酉。

[31] 《长编》卷95天禧四年四月庚寅。

[32] 《长编》卷110天圣九年八月戊戌。

[33] 《长编》卷181至和二年十月乙未。

[34] 《宋会要》食货36之18—20。

[35] 《长编》卷160庆历七年二月己酉。

[36] 《宋会要》食货39之4。

[37] 《长编》卷120景祐四年七月辛酉。

[38] 《宋会要》食货39之3—4。

[39] 《长编》卷101天圣元年八月庚子。

[40] 《长编》卷105天圣五年十月庚午。

[41] 《长编》卷120景祐四年十一月己未。

[42] 《长编》卷175皇祐五年闰七月丙子。

[43] 《宋会要》食货39之4—5。

[44] 《长编》卷114景祐元年五月辛酉。

[45] 《宋会要》食货23之27,《长编》卷54咸平六年正月壬寅。

[46] 《宋会要》食货23之39。

[47] 《宋史》卷182《食货志》。

[48] 《宋会要》食货23之27,39之2,《长编》卷54咸平六年正月壬寅。

[49] 《宋会要》食货30之6。

[50] 《宋史》卷185《食货志》。

[51] 《玉海》卷181《天圣茶法》,《梦溪笔谈》卷12。

[52] 《要录》卷26建炎三年八月丙辰。

[53]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祠部度牒》。

[54] 《长编》卷341元丰六年十二月辛卯,卷343元丰七年二月丙子。

[55] 《长编》卷254熙宁七年七月庚申。

[56] 《长编》卷328元丰五年七月壬寅。

[57] 《宋会要》职官55之30—32。

[58] 《长编》卷278熙宁九年十月辛亥。

[59] 《长编》卷279熙宁九年十二月辛卯。

[60] 《宋史》卷181《食货志》。

[61] 《燕翼诒谋录》卷5。

[62] 《宋会要》食货40之8。

[63] 《宋会要》食货40之11。

[64] 《紫微集》卷24《论和籴》。

[65] 《鸿庆居士集》卷12《沈相书》。

[66] 《梁溪全集》卷104《与右相乞罢行交子劄子》。

[67] 《要录》卷101绍兴六年五月乙酉。

[68] 《卢溪文集》卷27《与胡待制书》。

[69] 《宋会要》职官41之50。

[70] 《宋会要》食货40之36。

[71] 《宋会要》食货41之5。

[72] 《历代名臣奏议》卷247。

[73] 《宋会要》食货40之47—48。

[74] 《周益国文忠公集·平园续稿》卷22范成大神道碑。

[75] 《真文忠公文集》卷17《回申尚书省乞裁减和籴数状》,《申尚书省免和籴尽数状》,《申尚书省乞免降度牒状》。

[76] 《清正存稿》卷1《奏乞科拨籴本赈济饥民劄》。

[77] 《宋史》卷175《食货志》。

[78] 《宋史》卷181《食货志》。

[79] 《桐江集》卷6《乙亥前上书本末》。

[80] 《宋会要》食货41之1,《山堂群书考索》後集卷56。

[81] 《宋会要》食货39之4。

[82] 《宋会要》食货39之6。

[83] 《宋会要》食货4之18。

[84] 《宋会要》食货39之20。

[85] 《长编》卷61景德二年八月庚寅。

[86] 《宋会要》食货52之17。

[87] 《宋会要》食货39之16。

[88] 《长编》卷254熙宁七年六月丁卯朔,《宋史》卷175《食货志》。

[89] 《宋会要》职官43之54。

[90] 《宋会要》食货40之15—16。

[91] 《资治通鉴》卷273注。

[92] 《宋会要》食货39之13。

[93] 关于 “入中”和“折中”的含义,可参见戴裔煊先生《宋代钞盐制度研究》第231页。

[94] 《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乙卯。

[95] 《宋史》卷175《食货志》。

[96] 《宋史》卷175《食货志》。

[97] 《宋史》卷387《汪应辰传》,《要录》卷40建炎四年,卷153绍兴十五年正月丁卯,卷175绍兴二十六年闰十月甲子,卷176绍兴二十七年三月己丑,《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6《四川宣抚司科对籴米》,《宋会要》食货63之146。

[98] 《宋史》卷175《食货志》。

[99] 《长编》卷105天圣五年十月辛未。

[100] 《宋史》卷330《李参传》。

[101] 《宋史》卷175《食货志》。

[102] 《宋会要》食货39之21—22。

[103] 《宋会要》职官5之5,《长编》卷181至和二年十一月己未。

[104] 《长编》卷310元丰三年十二月庚申。

[105] 《长编》卷385元祐元年八月丁酉。

[106] 《宋史》卷175《食货志》。

[107] 《梁溪全集》卷144《禦戎论》。

[108] 《宋会要》食货40之40。

[109] 《长编》卷270熙宁八年十一月辛未。

[110] 《宋会要》食货37之28—29。

[111] 《宋会要》食货38之2。

[112] 《宋会要》食货37之17。

[113] 《宋会要》食货37之25。

[114] 《宋史》卷175《食货志》,又见《长编》卷271熙宁八年十二月己酉,卷274熙宁九年四月戊子。《长编》作王君万等人“拖欠熙、河两州结籴十四万三百六十馀缗”,与《宋史》的“十四万六百三十馀缗”稍异。

[115] 《长编》卷273熙宁九年二月乙巳。

[116] 《长编》卷277熙宁九年八月乙巳。

[117] 《宋史》卷175《食货志》。

[118] 《宋会要》兵12之29。

[119] 《长编》卷265熙宁八年六月戊申。

[120] 《长编》卷268熙宁八年九月辛未。

[121] 《宋史》卷175《食货志》。

[122] 《宋史》卷453《曾孝序传》。

[123] 《宋史》卷179《食货志》。

[124] 《长编》卷255熙宁七年八月己巳。

[125] 《长编》卷256熙宁七年九月己亥。

[126] 《长编》卷267熙宁八年八月壬子。

[127] 《长编》卷275熙宁九年五月辛巳。

[128] 《长编》卷338元丰六年八月庚子。

[129] 《宋会要》食货53之14。

[130] 《长编》卷402元祐二年六月壬辰。

[131] 《宋会要》食货40之3,13,52。

[132] 《宋会要》食货39之22。

[133] 《宋史》卷175《食货志》,《长编》卷297元丰二年三月丁丑。

[134] 《长编》卷334元丰六年四月癸酉。

[135] 《宋会要》食货39之36,《长编》卷344元丰七年三月戊辰。

[136]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27崇宁三年冬。

[137] 《宋会要》食货40之41。

[138] 《长编》卷110天圣九年九月己巳。

[139] 《长编》卷307元丰三年八月乙卯。

[140] 《长编》卷61景德二年八月甲辰,九月甲寅,《宋会要》食货39之5。

[141] 《鸡肋集》卷68《殿中侍御史赵君墓志铭》。

[142] 《包拯集》卷7《请差灾伤路分安抚》。

[143] 《包拯集》卷10《请支拨汴河粮纲往河北》。

[144] 《历代名臣奏议》卷244。

[145] 《长编》卷275熙宁九年五月庚辰。

[146] 《长编》卷276熙宁九年六月丁亥。

[147] 《长编》卷138庆历二年十一月辛卯,《宋史》卷292《郑戬传》。

[148] 《宋史》卷175《食货志》。此外,《长编》499元符元年六月壬寅亦载此事,但无括籴之名。

[149] 《要录》卷32建炎四年四月己亥。

[150] 《字溪集》卷1《上宣谕余樵隠书》“十曰革籴弊”。

[151] 《宋史》卷175《食货志》。

[152] 《宋会要》食货40之15—16。

[153] 《宋史》卷397《刘甲传》,《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78《朝奉大夫〔太〕府卿四川总领财赋累赠通奉大夫李公墓志铭》。

[154] 《宋会要》食货41之22。

[155] 《宋会要》兵4之21。

[156] 《宋史》卷175《食货志》。

[157] 《龟山先生全集》卷33《钱忠定公墓志铭》。

[158] 《斜川集》卷6《河东提刑崔公行状》。

[159] 《靖康要录》卷7靖康元年五月十二日。

[160] 《要录》卷189绍兴三十一年四月甲辰。

[161] 《宋会要》兵12之29。

[162] 《历代名臣奏议》卷47,《斐然集》卷25《先公行状》。

[163] 《可斋杂稿》卷19《奏总所科降和籴利害》。

[164] 《黄氏日抄》卷83《吴县拟试策问三道》。

[165] 《浪语集》卷33《先大夫行状》。

[166] 《梁溪全集》卷106《申省应副张龙图米等状》。

[167] 《要录》卷49绍兴元年十一月乙巳。

[168] 《宋史》卷397《刘甲传》

[169] 《宋史》卷398《李蘩传》。

[170] 《南涧甲乙稿》卷10《论和籴劄子》。

[171] 《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45《泸州社仓养济院义冢记》。

[172] 《真文忠公文集》卷9《潭州奏复税酒状》。

[173] 《可斋杂稿》卷19《奏总所科降和籴利害》。

[174] 《絜斋集》卷13《龙图阁学士通奉大夫尚书黄公行状》。

[175] 《鹤林集》卷37。

[176] 《可斋杂稿》卷19《奏总所科降和籴利害》。

[177] 《清正存稿》卷1《九月朔有旨令伺候内引壬子入国门是日内引奏劄第二劄》。

[178] 《诚斋集》卷116《李侍郎传》。

[179] 《可斋续稿》後卷3《乞贴科四川制总司秋籴本钱奏》。

[180] 《宋会要》兵12之29。

[181] 《历代名臣奏议》卷272。

[182] 《攻媿集》卷88《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汪公行状》。

[183] 《历代名臣奏议》卷109,《止堂集》卷6《乞权住湖北和籴疏》。

[184] 《文献通考》卷18引陈傅良之说。

[185] 《历代名臣奏议》卷63黄应龙在宋理宗时对策:“蜀居兵荒之後,而有劫籴、掇籴、截籴之苦;吴居旱涝之馀,而有敷粜、劝粜、奏粜之忧。”此处敷籴和劝籴的内容可见正文,《字溪集》卷1《上宣谕余樵隠书》“十曰革籴弊”也载有“掇籴”。其馀劫籴和截籴不见另外记述。

[186] 《宋会要》食货39之15。

[187] 《宋会要》食货40之44。

[188] 《宋会要》食货39之10。

[189] 《宋会要》食货40之2。

[190] 《宋会要》食货40之12—13。

[191] 《宋会要》食货40之38。

[192] 《宋会要》食货41之3。

[193] 《宋会要》食货40之41。

[194] 《宋会要》食货40之53。

[195] 《宋会要》食货40之23。

[196] 《宋会要》食货41之20。

[197] 《宋会要》食货39之14。

[198] 《宋会要》食货39之37。

[199] 《宋会要》食货39之10。

[200] 《欧阳文忠公全集》卷117《乞展便籴斛斗限》。

[201] 《长编》卷270熙宁八年十一月庚辰。

[202] 《宋会要》食货62之3。

[203] 《宋会要》食货39之15。

[204] 《宋史》卷190《兵志》。

[205] 《宋会要》食货40之8。

[206] 《宋会要》食货39之13。

[207] 《长编》卷101天圣元年九月丁亥。

[208] 《宋会要》食货39之18。

[209] 《宋会要》食货39之21。

[210] 《宋会要》食货40之9。

[211] 《宋会要》食货40之49。

[212] 《宋会要》食货36之8。

[213] 《乐全集》卷18《对手诏一道》。

[214] 《乐全集》卷23《再上国计事》。

[215] 《长编》卷181至和二年十一月己未。

[216] 《长编》卷176至和元年八月癸巳。

[217] 《梦溪笔谈》卷11:“世传算茶有三说法最便。三说者,皆谓见钱为一说,犀牙、香药为一说,茶为一说,深不然也,此乃三分法耳。……予在三司,求得三说旧案,三说者乃是三事,博籴为一说,便籴为一说,直便为一说。其谓之博籴者,极边粮草,岁入必欲足常额,每岁自三司抛数下库务,先封桩见钱、紧便钱、紧茶钞(紧便钱谓水路商旅所便处,紧茶钞谓上三山场榷务),然後召人入中。便籴者,次边粮草,商人先入中粮草,乃诣京师算请慢便钱、慢茶钞及杂货(慢便钱谓道路货易非便处,慢茶钞谓下三山场榷务)。”按三说法、博籴和便籴的原始含义应以沈括之说为准,但後来以讹传讹。如本文在上一节所述,宋真宗时,博籴与便籴的含义已和“三说旧案”不同。这里吴充所谓“三说之法”,也是指以钱、茶和香药、象牙三类物品互相搭配,充作籴本。

[218] 《宋会要》食货30之11。

[219] 《文献通考》卷21。

[220] 《真文忠公文集》卷32《馆职策》。

[221] 《可斋杂稿》卷19《奏总所科降和籴利害》。

[222] 《长编》卷100天圣元年正月癸未,《宋史》卷300《俞献卿传》。

[223] 《宋会要》食货23之40。

[224] 《长编》卷400元祐二年五月乙卯。

[225] 《尽言集》卷9《论畿内买草事》。关於体量和买草数额,各书记载不一,如《宋会要》食货39之19为皇祐时“三百万束”,《长编》卷444元祐五年六月辛酉作“六百万数”。又《长编》卷90天禧元年七月辛酉作“常岁於开封府界均买草千馀万围”,卷100天圣元年二月甲辰作“畿内体量买草凡千万束”,《韩魏公集》卷10《家传》景祐时为“配买马食草六百万”,这些当是不同时期的数字。

[226] 《宋会要》食货39之7。

[227] 《宋会》职官27之10,食货39之19,31,《长编》卷444元祐五年六月辛酉。

[228] 《长编》卷334元丰六年四月癸酉。

[229] 《长编》卷260熙宁八年二月乙亥,卷270熙宁八年十一月辛未。

[230] 《东坡七集·东坡後集》卷18《故龙图阁学士滕公墓志铭》。

[231] 《宋会要》食货41之20。

[232] 《平斋文集》卷9《知心堂记》。

[233] 《文定集》卷4《御札问蜀中旱歉画一回奏》。

[234] 《要录》卷165绍兴二十三年九月辛亥。

[235] 《永乐大典》卷7650《黄永存》引何澹《小山杂著·黄公墓志铭》。

[236] 《诚斋集》卷89《千虑策·民政中》。

[237] 《琴川志》卷6。

[238] 《宋会要》食货40之41。

[239] 《徐文惠公存稿》卷1《陈政事四条》。

[240] 《宋会要》食货40之47。

[241] 《杜清献公集》卷11《论和籴榷盐劄子》。

[242] 《宋会要》食货39之4—5。

[243] 《宋会要》食货41之22—23。

[244] 《宋会要》食货41之23。

[245] 《宋会要》食货9之15。

[246] 《宋会要》食货40之15,37。

[247] 《水心文集》卷25《朝请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陈公墓志铭》。

[248] 《范文正公集·朝廷优崇·与免科籴》。

[249] 《宋史》卷174《食货志》。

[250] 《欧阳文忠公全集》卷116《乞减放逃户和籴劄子》。

[251] 《要录》卷165绍兴二十三年九月辛亥。

[252] 《庆元条法事类》卷37《籴买粮草》。

[253] 《宋会要》食货40之26。

[254] 《宋会要》食货70之24。

[255] 《宋会要》食货40之14,23。

[256] 《要录》卷117绍兴七年十一月己酉。

[257] 《宋会要》食货40之41。

[258] 《永乐大典》卷7514《均济仓》引《临汀志》。

[259] 《要录》卷136绍兴十年闰六月癸酉朔。

[260] 《宋史》卷174《食货志》。

[261] 《宋会要》食货40之42。

[262] 《南涧甲乙稿》卷10。

[263] 《西塘先生文集》卷1《市利钱》。

[264] 《文定集》卷5《论勘合钱比旧增重疏》。

[265] 《宋会要》食货40之11。

[266] 《宋会要》食货40之41。

[267] 《宋会要》食货40之13。

[268] 《历代名臣奏议》卷247。

[269] 《宋会要》职官75之9。

[270] 《後村先生大全集》卷52《召对劄子》三。

[271] 《宋会要》食货40之17—18。

[272] 《宋会要》食货40之27。

[273] 《浪语集》卷33《先大夫行状》。

[274] 《历代名臣奏议》卷273。

[275] 《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32绍定四年十二月癸丑。

[276] 《许国公奏议》卷1《应诏上封事条陈国家大体治道要务凡九事》。

[277] 《宋会要》食货70之28

[278] 《宋会要》食货40之22

[279] 《鸿庆居士集》卷37《宋故左朝请大夫直秘阁致仕张公墓志铭》

[280] 《徐文惠公存稿》卷1《劾李宜之赵时廷疏》

[281] 《宋会要》食货40之27

[282] 《宋会要》食货40之25—26

[283] 《历代名臣奏议》卷273

[284] 《宋会要》食货68之17

[285] 《要录》卷88绍兴五年四月庚戌

[286] 《庆元条法事类》卷37《籴买粮草》

[287] 《宋会要》食货40之14

[288] 《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78《朝奉大夫〔太〕府卿四川总领财赋累赠通奉大夫李公墓志铭》

[289] 《咸淳临安志》卷49载,嘉熙三年正月至六月,赵与懃任知府,当年六月至嘉熙四年五月,赵与懽任知府。赵与懽《宋史》卷413有传,字悦道。今不知“善耕”是赵与懽之号,还是赵与懃之字,或是“嘉熙庚子”的时间不确。另据《宋史》卷66《五行志》,嘉熙三年和四年均有旱灾

[290] 《吹剑四录》

[291] 《後村先生大全文集》卷79《与都大司联衔申省乞为饶州科降米状》

[292] 《要录》卷42绍兴元年二月乙酉

[293] 《王双溪先生集》卷1

[294] 《长编》卷79大中祥符五年十月癸丑

[295] 《欧阳文忠公全集》卷115《倚阁忻代州和籴米奏状》

[296] 《欧阳文忠公全集》卷116《乞减放逃户和籴劄子》

[297] 《要录》卷73绍兴四年二月癸卯

[298] 《宋会要》食货40之43

[299] 《真文忠公文集》卷17《回申尚书省乞裁减和籴数状》

[300] 《字溪集》卷1《上宣谕余樵隐书》“十曰革籴弊”

[301] 《後村先生大全集》卷87《进故事》

[302] 《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34淳祐十年八月甲寅

[303] 《王双溪先生集》卷7

[304] 《靖康要录》卷7靖康元年五月十二日

[305] 《历代名臣奏议》卷108,《定斋集》卷4《论扰民四事劄子》

[306] 《咸淳遣事》卷上

[307] 《雪坡舍人集》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