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满心信赖地将爱车送去维修,期待它能恢复如初,没想到却被“踢皮球”,维修后车辆不仅没修好,反而直接“罢工”,服务站与总部互相推诿,让消费者投诉无门,这样的遭遇就真实地发生在了王先生身上。

事情经过
根据王先生的描述,2026年1月2日,他因货车油耗高的问题,按照厂家总部的安排,前往石家庄某服务站进行检测维修。维修工到场后,用电脑检测一番后,称电脑显示油质量问题的代码。然而,王先生表示车辆一直加中石油、中石化的油,且该问题一直存在。询问故障代码出现时间,维修工却称不知,面对其他问题也均以“不知道”回应。随后,维修工称需给车做再生,启动再生后便离开,王先生等待3小时再生完成后回家。(注:再生指的是车辆的颗粒捕捉器再生,是国六的车辆用来解决尾气排放污染的措施。)

当晚,王先生找好一车货需半夜装货,可启动车辆挂挡就熄火,根本无法正常行驶。他立刻联系服务站,电话却一直打不通,直到1月3日早晨才联系上。服务站称一会安排人过去维修,结果王先生等了一上午也没等到。下午再次联系,服务站又改口称只做了再生没动别的,车辆无法行驶不是他们的责任。双方僵持后,服务站表示不修了,让王先生找厂家总部。
厂家总部“协调”:消费者苦等无果
王先生无奈联系厂家总部说明情况,厂家总部答复会联系服务站。王先生到家后接到涉事服务站电话,询问其多久能到车跟前。因王先生居住地离货车停车位置远,且正值放假最后一天返程高峰期,无法给出准确时间,服务站工作人员急了,称领导说不修就走人了。
此时,货前一天就已定好,车走不了已耽误一天,货主一直催装货,还表示不装需赔偿损失。王先生心急如焚,一直联系厂家总部,可厂家总部始终只有“协调”二字。直到1月4日凌晨,仍未得到明确答复。货车是王先生赚钱养家的工具,贷款一天就300多元,车辆耽误的这几天,让王先生损失惨重。
那么问题来了,就目前的情况,王先生应该如何维权?因车辆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失,品牌厂家应该承担吗?
律驰驾道观点
货车维修纠纷中的责任界定与维权路径探析
本案中,消费者王先生因货车维修问题陷入服务站与厂家总部相互推诿的困境,暴露出售后服务体系中责任界定不清、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等多重问题。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维修责任的归属认定、损失赔偿的范围与依据、合同履行的瑕疵判断以及消费者维权途径的有效性等方面展开。以下将逐一剖析这些争议焦点,并结合相关法律与实践提出观点。
一、责任界定之争:维修后车辆故障应由谁负责?
服务站是否应对维修后车辆无法行驶承担直接责任?厂家总部是否负有监督与协调义务?
从事实描述看,车辆在服务站进行“再生”操作后即出现挂挡熄火、无法行驶的故障。虽然服务站辩称“只做了再生没动别的”,但维修行为与故障发生的时间紧密相连,服务站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操作符合技术规范且未造成车辆损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服务站提供的维修服务(“再生”操作)如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即操作不当或未能解决问题反而导致新故障),消费者王先生有权要求服务站履行修理等义务,即对车辆无法行驶的故障进行免费修复。此外,厂家总部作为服务网络的统筹方,应对授权服务站的维修质量承担监督与保障义务,而非仅停留在“协调”层面。因此,服务站应首先被推定负有维修不当的初步责任,厂家总部则需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二、损失认定与赔偿之争: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应由品牌方承担?
因维修导致的车辆停运损失、贷款利息、货物延误赔偿等间接经济损失,是否属于厂家应赔偿的范围?
本案中,车辆是王先生从事运输经营的工具,维修后无法使用直接导致其收入中断并产生额外经济损失。若能够认定服务站维修存在瑕疵,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履行与违约之争:维修服务是否构成违约?
服务站未能彻底解决车辆油耗高的问题,反而导致车辆无法行驶,是否构成服务合同违约?
王先生基于厂家总部安排前往服务站维修,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维修服务合同关系。服务站的义务不仅是进行检测与再生操作,还应确保车辆在维修后处于可安全行驶状态。现在车辆在维修后出现无法行驶的新故障,可视为服务站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此外,维修工在检测过程中对故障代码出现时间等问题以“不知道”回应,反映出服务不专业、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也可能影响其对故障判断的准确性,进一步强化其违约责任的成立。
四、维权路径选择之争:消费者应如何有效维权?
在面对服务站与厂家互相推诿时,消费者应采取哪些合法、高效的维权方式?
王先生目前可采取多层次维权策略:
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可向服务站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行政介入调查并调解。
联系厂家总部上级或品牌方公开渠道:通过企业官方客服、社交媒体公开投诉等方式施加舆论压力,督促其履行企业责任。
收集证据并寻求司法途径:包括维修记录、沟通录音、损失凭证等,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赔偿维修费、停运损失等。
借助媒体曝光:如本案已通过社交平台引发关注,可继续通过媒体监督推动问题解决。
本案反映出汽车售后服务体系中责任链条断裂、消费者救济机制不足的典型问题。建议王先生立即系统收集证据,明确向服务站与厂家发出书面维权函,并同步向监管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应果断采取法律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此类案例也提示品牌方应加强对其服务网络的监管与培训,建立快速响应与责任认定机制,避免因“踢皮球”损害品牌信誉与消费者权益。
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注汽车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