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连载: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重温对农民负担问题的重视与治理(总第237期)。
无论后农业税时代还是农村改革至今,村级税费及农民负担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面对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出现的农村经济社会新情况新问题,始终缺乏理论准备,具体体现是长期被奉为“公平”象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流行语——“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极度扭曲经济关系和税费秩序。
始终缺乏理论准备就是奠基在国家、集体、家庭三者之间经济关系的税费秩序,始终没有建立起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家庭(经营者)之间的税费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国家,具体的权利人就是征税机关。除此之外的征费机关应该被严格审视。征税机关的征税对象,也就是唯一纳税义务人是“集体”而不是家庭,不能越过“集体”直接向家庭征税。
对于集体,这是自农村改革至今都没有解决的问题,“集体”是“谁”(见本号村级组织、村级民主分论系列文章),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联合社。
对于家庭,究竟由全体成员或某一成员或家庭代表作为市场主体,这是一个迄今为止都没有明确的问题。
本期主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否真实施行与世纪前后农民负担问题成因回顾(中国三农草根学说村级税费分论之六;总第238期)。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之后,舆论场有上热下冷的说法:上层、专家们热议该法、充满期待,但基层对此较为冷淡,对有没有这个法波澜不惊。其实是有原因的,即法律本身是否是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总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否得到真实施行,其村级税费与农民负担问题完全无法回避。对本世纪前后农民负担问题成因的回顾,有助于解决该法真实施行面临的原则性和技术性难题(见往期文章)。
(一)国家对农民农业“取”之过度、“予”之不足。
“取”是指国家通过政权力量,利用税收、价格、购销政策、直接收费等方式取得农民所创造的部分剩余产品或收入。“予”是指国家利用其分配职能,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给予农民的物质产品或货币资金。
据测算,1954—1978年,国家仅通过对农业实行不等价交换形式获取资金就达5100亿元。1954—1979年国家“取”之量为6078亿元,“予”之量为1577亿元,农业国民收入净流出量为4501亿元(侯石安,2000)。
1979年之后,对农民的“取”仍大于“予”。国家对农产品的统购定购政策一直执行到20世纪90年代初;1994年开始国家实行分税体制,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以下财政普遍比较困难。
据测算,1994—1998年,国家财政给予农业的投入为3970亿元,农民上交国家的税收和承担的地方性费用负担为8356亿元,净流出量为4386亿元,年均净流出877亿元。

(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直至消亡。
在对农民“取”之过度的同时,国家不支持或限制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
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享受到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平等的宪法地位,所有者权益长期没有得到实现,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明显倒退直至消亡。
二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没有解决村级集体经济与社会经济发展有人管事的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其成员开展工作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已无任何条件和空间。
农村税费改革之后规定,行政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3至5人,村民小组组长由村干部兼任,村干部定额补贴标准控制在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至2倍之内。村级集体经济无法发展成为长期问题。
(三)农村税费制度不合理不健全。
首先,《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使农民与国家和集体同时建立了项目达十多项的经济关系,包括农业税、三提、五统、粮棉油定购、两工、生产共同费等项目,这还只是制度内的农民负担。
其次,农民实际承担的负担不公平。统筹提留实行提留按田亩、统筹按人头的征收办法,由于人均占有土地不均衡,导致人口多土地少的农户负担相对高;按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计提统筹提留,导致统计数据失真,越贫困的户负担相对多。
再次,税费征收成本高,征收难度大,反过来又加重农民负担。乡镇财政所编制失控,有的财政所达到100人以上。欠税费农户数逐年增加,农户欠税数额越来越大,平原区乡镇的农业税沉淀比山区乡镇更加突出,农业税征收成本攀高,乡村干部高息借债完成任务(黄伟民,2000)。
最后,农税执法面临两难境地。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由国家制定的,社会经济背景早已发生根本变化。《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没有规范征纳程序,无法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

(四)农民没有自己的政治经济组织,自身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侵害农民权益的事件或行为层出不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没有自己的政治经济组织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为自身主张权益。
虽然党和国家是代表农民利益的,但是党和国家所代表的利益主体众多,如何实现各利益主体利益的相对平衡始终是一个难题。
一个个农民独自存在于市场,利益极易受到侵害。
(五)乡镇机构膨胀人员急剧增加。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乡镇工作人员急剧增加,与乡镇政府“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极不相称。人员增加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实现职能转变,乡镇政府承担着许多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任务,既要收粮收款、管理计划生育、落实各种种植计划,还要作为经济主体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其次,县以上出帽子、乡镇出票子的人事政策也是导致乡镇人员增加的重要原因。
最后,村级组织长期没能成为一级实体组织,也需要增加乡镇干部帮扶村级组织工作。
本号文章延伸阅读:
中国三农草根学说文章——总论68篇、土地分论52篇、村级组织分论74篇、村级民主分论30篇。书稿连载,欢迎点赞、关注、转发、分享。网络平台均同名账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