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一、新闻事件
10月27日,北京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了一笔奇怪的交易。交易中涉及一张假币母版的图片,警方判断,买家很可能在印制假币。根据这条线索,警方顺藤摸瓜,抓获15名犯罪嫌疑人,捣毁8个货币伪造窝点,缴获250多万元假币。
据介绍,这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均为“00”后,甚至还有未成年人。他们先通过境外软件学习造假技术,后使用打印机生产假币,再利用虚拟币结算的方式进行销售。犯罪嫌疑人不仅自己生产,还传授造假技术,从中牟利。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法律知识学习
在这起事件中还可能存在衍生罪名: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他们通过网络销售假币的行为,完全符合此罪构成要件。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仅自己生产,还传授造假技术牟利,这一行为单独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该罪指用各种方式将犯罪的方法、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将造假技术作为“商品”出售,极大地扩大了犯罪危害,是司法打击的重点。
对于涉案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重伤、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若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虽可能免于刑事起诉,但绝非一放了之。司法机关会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进行收容教养。同时,其犯罪记录将被封存,以保护其未来回归社会的权利。但这绝不意味着犯罪“零成本”,它依然会对其人生轨迹造成深远影响。
四、案件引发的社会思考
这起案件远非一桩简单的刑事罪案,它更像一记沉重的警钟,敲响在家庭、学校与社会的耳边。
一群本应在校园汲取知识、塑造品格的年轻人,为何会集体走向犯罪?这暴露出当前法治教育和生命教育的严重不足。教育若只停留在分数与升学,而忽视了对法律敬畏感、财富获取正义感以及生命价值感的培育,就会在年轻人的思想中留下“真空地带”。当“赚快钱”、“一夜暴富”成为部分人信奉的圭臬,法律的底线便可能在利益的诱惑下变得不堪一击。他们精通技术,却对使用技术的伦理边界一无所知;他们渴望成功,却对通往成功的正道充满迷茫。
如此大规模的造假活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涉案少年的家长,是否真正尽到了监护责任?是否关心过孩子深夜在电脑前做什么?是否了解他们异常的资金来源和消费情况?案件的爆发,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家庭监管的缺失。忙于生计的父母,可能疏于与孩子进行深度的心灵沟通,未能及时发现其思想上的偏差和行为上的异常。
此案不仅警示着潜在的犯罪者,也为每一位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
对青少年来说:青春充满无限可能,但绝不能在法律的底线上“试错”。一次犯罪的代价,可能是一生都无法挽回的。要树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正确财富观,将聪明才智用于学习知识和正当的技能上。
对家长来说:不能再做“甩手掌柜”。必须加强对孩子的陪伴与沟通,关注其心理健康和网络足迹。要及早进行法治教育,让孩子明白行为的边界与后果。发现不良苗头,应立即干预,寻求学校和专业机构的帮助。
这张由打印机吐出的假币,印制的不仅是虚假的图案,更是一群“00后”迷失的青春和对社会秩序的公然挑衅。它向我们展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在技术平权的时代,犯罪的“赋权”可能比教育的“赋能”来得更为迅速和直接。解决这一问题,无法单靠法律的严惩,更需要一场深刻的教育反思、一场紧密的家庭联动和一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我们必须教会下一代,如何在一个技术无所不能的时代,成为一个心有敬畏、行有所止、用智慧和勤劳开创未来的人。这,或许是这起令人痛心的案件留给社会最宝贵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