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条款确立了地面车位权属判断的基本准则——凡占用业主共有区域(包括公共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规划设置的停车位,其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均归属于全体业主。
需要明确的是,物业服务企业仅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职能,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受业主委托的管理服务方。这与建筑区划内经规划登记为专有部分的产权车位存在本质区别。地面车位作为社区公共资源的组成部分,与电梯、楼道、绿化带等设施同属业主共有财产范畴。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处置此类车位,实质上构成了对业主物权的侵害。
二、物业出租车位的合法性边界:授权与收益分配双重要件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对外出租地面车位,需从两个维度进行法律审视:
1. 处分权限的取得前提物业服务企业处置共有车位必须经过法定授权程序。《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未经业主大会依法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单方面出租车位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2. 收益归属的法定流向即使经合法授权出租车位,相关收益亦不得由物业服务企业占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此条文确立了两个关键原则:一是经营收益归属于全体业主,二是资金用途需优先保障专项维修资金或遵循业主大会决议。
三、权利救济路径:业主维权机制解析当出现物业服务企业违规出租车位情形时,业主可通过以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权属性质确认通过查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等文件,确认争议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区域。若属规划内产权车位,则需依据规划文件确定权属;若确系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则适用业主共有规定。
授权文件核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示业主大会关于出租车位的决议文件。若企业无法提供有效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主张权利。
多层救济途径首先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整改;协商未果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若已造成实际损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返还违法所得及赔偿损失。
收益流向监督对经合法授权的出租车位行为,业主应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示收支明细,确保收益专项用于维修资金或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
小区地面车位的权属关系本质上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具体体现。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尊重业主物权的基础上,任何超越授权范围的处分行为均构成权利滥用。业主唯有充分认知自身法定权利,通过法定程序行使监督权,才能有效维护社区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构建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