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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沅锦、张翔凯律师助力客户赢得投资款及利息赔偿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杨某与张某、游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游某向原告杨某支付投资款及相应利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杨某与张某、游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游某向原告杨某支付投资款及相应利息。该案由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吕沅锦、张翔凯律师团队代理,凭借专业的法律研判和策略调整,成功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彰显了法律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件背景:投资款落空,公司悄然注销

2021年4月,杨某与甲公司签订《经销合同书》,并支付投资款。然而,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合同期满后亦未退款。更令杨某措手不及的是,该公司已于2022年9月注销,法定代表人张某及股东游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完成了公司清算及注销程序。

杨某多次通过微信与公司人员沟通,对方虽承诺退款,却始终未兑现。在自行协商无果后,杨某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吕沅锦、张翔凯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难点:公司已注销,责任主体缺失成障碍

案件初期,面临诸多法律难题。公司已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传统合同纠纷路径难以适用。被告张某、游某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案件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均存在挑战。

吕沅锦、张翔凯律师团队在接手案件后,并未局限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思路,而是深入分析公司注销程序及股东责任,逐步调整办案策略,寻找新的突破口。

策略转型:从合同纠纷到清算责任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系统梳理,律师团队将案件焦点从“合同履行”转向“清算责任”。他们指出,张某、游某作为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注销过程中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杨某,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团队调取了公司工商档案、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杨某属于“已知债权人”,而清算组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导致其债权未获清偿。这一主张得到法院采纳,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

法院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注销,杨某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款。二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游某向杨某支付投资款及利息(自2023年1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律师观点:法律精准适用是胜诉核心

吕沅锦律师表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使公司已注销,债权人仍可通过对清算组成员追责实现权利救济。我们通过证据重组与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将看似‘死局’的案件引向胜诉。”

张翔凯律师补充道:“企业注销不是逃避债务的‘挡箭牌’。股东若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将面临个人连带责任。本案也为类似情况的权利人提供了维权路径参考。”

结语:专业律所,为权益护航

本案的胜诉,不仅体现了司法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彰显了律师在案件策略制定与法律适用中的关键作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吕沅锦、张翔凯律师团队以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坚定的维权意志,为客户赢得了公正的判决,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裁判参考。

如遇公司注销后债务追索难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