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公安民警使用非致命性武器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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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民警日常执法里,警械和武器作用不同。警棍等驱逐性警械攻击力有限,难以对嚣张的犯罪分子形成有效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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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民警日常执法里,警械和武器作用不同。警棍等驱逐性警械攻击力有限,难以对嚣张的犯罪分子形成有效威慑;而枪支等致命性武器虽具强大杀伤力,但受严格管理及民警顾虑使用后影响个人仕途等因素限制,其威慑效果被削弱,甚至成为“不敢用”的摆设。相比之下,非致命性武器兼具威慑力与安全性,其致命性虽低,却能造成明显的制止效果,在面对不服从或挑衅行为时能有效压制对方、迅速控制局势。民警使用时心理负担较轻,也能避免造成严重后果,从而在不突破法律与伦理底线的前提下,实现高效、安全与人性化的执法目的,弥补了传统警械和致命武器之间的空缺。
目前,公安机关装备的以防暴枪、泰瑟电击枪、催泪弹等为主,属于依靠物理或化学手段实现暂时性失能的非致命性武器。此类武器在停止作用或随时间推移后,效果会逐渐消失,且通常不会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害。在人性化执法呼声日益高涨的背景下,任何使用武力都应以避免意外伤亡、控制伤害程度为前提,非致命性武器恰能在合法规范和操作规程的约束下,为执法提供更多可控、低致伤手段,从而扩大了其在现代执法中的适用空间。其安全性依赖严格培训、明确信息记录、使用审批与独立监督;在符合法律、操作规程及比例原则下,可降低致死风险,平衡执法效能与人权保障。
公安民警执法受社会监督,需学会在镜头下执法。日常执法中,面对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引发的冲突,若需使用强制手段,民警常处被动,既要迅速反应又要合理处置,否则易激化矛盾。良好执法形象与规范行为能营造有利舆论环境,反之则损害公安机关公信力。当前,网络上常出现质疑民警过度使用武力的报道,原因包括处置初期未及时控制局面或过度用武,虽有个别媒体过度解读,但也存在民警用武欠妥情况。而果断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可减少负面舆论,其能让执法对象失去抵抗能力,避免执法狼狈,且更适合对抗激烈但违法程度较轻的对象,能塑造良好执法形象,避免在舆论场上陷入被动。
尽管非致命性武器具有人性化、低风险等优点,适用于多种执法场景,但它在公安机关中尚未得到普及,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定位模糊、管理标准不一。“非致命性武器”并非法律上的正式概念,而是实务中约定俗成的称谓,既不同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警械,也未被明确归入武器范畴。由于名称中含“武器”二字,且其实际效果可能在特定条件下造成严重伤害甚至致命后果,使得民警在执法时对其性质存疑,不敢轻易使用。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在管理上也存在混乱,有的将其按枪支管理,有的视为普通警械,而模糊定位不仅影响执法效率,也可能导致现场处置延误或失控。
公安机关在非致命性武器的使用与管理上仍存在培训不足和维护缺失的问题。尽管公安部自2019年起推动全警实战大练兵,但针对非致命性武器的培训多停留在“会用”层面,缺乏对其性能特征、适用条件及安全风险的系统掌握。例如,催泪弹的扩散效果受风速风向影响,泰瑟枪电极的拆除及特殊体质对象的处置等,都需专业指导才能确保安全高效。另外,各地公安机关普遍缺乏完善的维护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导致装备长期存放后出现失效、漏气、断电等问题,关键时刻无法正常使用。上述问题不仅削弱了非致命性武器的实战价值,也影响民警的使用信心,甚至造成民警弃用、拒携等窘境。
推动非致命性武器在公安执法中的规范应用需从法律定位、培训体系和保障机制三方面入手。在法律法规中明确非致命性武器的正式称谓及其与武器、警械的关系,可借鉴国外分级管理模式,将其单独列为介于二者之间的独立装备类别,为基层公安单位制定配套管理制度提供依据,填补武力层级空白。丰富培训内容,不仅要教授实操技能,还要涵盖维护、保养及使用风险的防范知识,并建立定期复训机制,确保实战能力常态化。完善保障体系,建立专门的保管和维护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设专人管理,科学设置存放和携带规定,同时配套稳定的经费支持,用于设备维护、更新与补充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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