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喵猫公司在其皮箱产品上使用“喵猫” 商标,产生一定影响但未注册。其经销商甲公司发现喵猫公司未注册“喵猫”商标,于是在皮箱产品上注册“喵猫”商标。乙公司以囤积商标为业,预计喵猫公司未来生产皮带产品,于是在皮带产品上注册“喵猫”商标,以期之后卖给喵猫公司牟利。甲乙公司是否侵权?
答:1.甲公司以喵猫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喵猫公司可以“先用权”为由抗辩。甲公司虽然在皮箱上获得了“喵猫”注册商标,但喵猫公司在其申请前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故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2.甲公司与喵猫公司具有业务往来关系,而“抢注” 喵猫公司未注册商标,喵猫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乙公司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甲公司申请宣告其注册商标无效,不受5年限制。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