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
第十三条 专利奖资助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本区个人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二十条 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禅城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在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最终成功判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
禅市监知〔2025〕8号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禅城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联系人:陈韵,联系电话:82729258)
佛山市禅城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资助办法和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指商标、专利、地理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资助包括知识产权创造类资助、知识产权运用类资助、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知识产权管理类资助、知识产权服务类资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使用的知识产权资助经费在区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竞争择优、公平公开、绩效导向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获得认定当年和申报期内在禅城区范围内(除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资助)的企事业单位(不包含区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
第七条 知识产权创造类资助和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
(一)对第一权利人进行资助,由其他权利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提出申请以外的权利人签署的放弃资助声明。
(二)申报期内的知识产权状态必须为有效。
第八条 第十七条所述保险险种需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通过。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资助: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知识产权。
(二)为无效、非正常状态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保护的知识产权。
(三)权利存在争议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四)已获得上级政府部门有关资助资金或本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按规定不得重复资助或资助后累计金额超过资助限额的。
第三章 资助的方式和额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类资助
第十条 驰名商标资助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30万元。同一商标被重复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重复资助(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一条 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资助
对注册为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二条 商标金奖资助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奖资助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本区个人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十四条 佛山高价值专利成果转移转化大赛资助
对获得佛山高价值专利成果转移转化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五条 地理标志资助
对获批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获得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商标只资助一次。
第二节 知识产权运用类资助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对企业通过银行或类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按企业实际融资额给予1%的资助。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实付利息的30%。每年度该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资助事项发生年度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专利密集型产品资助
禅城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产品备案工作,被认定为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每件首次认定的专利产品给予2000元资助。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
第十九条 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禅城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4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为准。
第二十条 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禅城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在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最终成功判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境外维权资助
(一)在境外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禅城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境外专利授权后,在境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4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维权费用4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为准。
(二)在境外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禅城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在境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4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维权费用4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为准。
第四节 知识产权管理类资助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资助
成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资助3万元和5万元。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资助
成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资助
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和10万元。
第五节 知识产权服务类资助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资助
鼓励大型园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含商标品牌指导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培育布局、风险监测、法律咨询、争议解决、宣传培训、品牌建设、维权援助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健全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制度和自律机制。对被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确认为优秀的承建单位,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资助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面向禅城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遴选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个项目需开展多场次培训,每个项目承担主体每年度只能承接1个项目。每年最多资助3个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资助事项发生年度的资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超过400万元则各资助项目(不包括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按比例缩减资助额度。资助事项发生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项目先后申请市、区两级同类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支持,已经享受市级资助政策中由区级承担部分的,区级资助政策承担部分就高补足,不再重复享受。
第四章 审批流程和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 除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资助,其他各类知识产权资助原则上按“本年兑现上年”的方式实施。具体申报时间、类别、条件、材料要求等,以本年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申报期是从申请资助至资金拨付期间。
第三十一条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提交申请材料。
(二)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三)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下达相应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不通过审核或全额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区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
(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不超过”“最高”数额均包含本数,“超过”数额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本办法的资助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除中国专利金奖之外的2023年度和2024年度资助事项,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400万元。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尚未申报、已申报但未核发资助资金的,均按照本办法执行完毕。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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