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身份证件是证明公民身份、行使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然而,近年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屡见不鲜,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也滋生诈骗、洗钱等下游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对此设立了专门的罪名,旨在维护身份证件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一、法条解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核心要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旨在打击通过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逃避监管、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核心要素包括:
(一)行为场景
必须发生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这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如办理金融业务、住宿登记、交通出行、婚姻登记、就业入职、考试报名等。
(二)行为方式
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即虚假证件)和“盗用他人的”证件。前者指证件本身系伪造或变造,后者指证件本身真实但系未经持有人同意而使用。
(三)对象范围
不仅包括居民身份证,还扩展至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适应了现代社会证件多样化的特点。
(四)入罪门槛
要求达到“情节严重”。这意味着并非所有使用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达到一定危害程度。
二、构成要件与实务认定
(一)客观行为:从“证件虚假”到“冒用意图”
1.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
包括自制的假证,或通过篡改真实证件信息(如照片、身份信息)形成的“变造证”。
例如,捡拾他人驾驶证后贴上自己照片的行为,即构成变造证件罪。
典型案例:张某因驾驶证被扣,使用伪造驾驶证驾驶货车,被法院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罚金。
2.盗用他人证件
既包括盗窃、拾得他人证件后冒用,也包括骗取、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后伪造证件。
例如,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房产抵押、购买火车票等。
特殊情形:即使证件所有人同意出借,若用于非法目的(如逃避限高令、实施犯罪),仍可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恶性:从“不知法”到“明知故犯”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以“不知违法”为由抗辩,但生活中法律默认公民对身份证件不能伪造、冒用等管理规则明知。
例如:李某冒用他人身份证乘坐高铁60余次,辩称“不知需实名制”,法院仍认定其构成犯罪。
(三)情节严重:量化标准与综合考量
根据司法解释及判例,以下情形通常认定为“情节严重”:
1.数量与频率:多次使用或涉及多张证件(如3本以上)。
2.危害后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扰乱公共秩序或损害证件公信力。
3.目的恶性:为实施其他犯罪(如诈骗、招摇撞骗)而盗用身份。
4.前科记录:曾因类似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三、司法实务:典型场景与裁判倾向
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呈现出类型化特征。
以下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场景一:金融领域使用
案例:甲盗用乙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造成乙信用记录受损。法院认定甲的行为属于“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且用于诈骗活动,情节严重,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定罪,并与信用卡诈骗罪从一重处。
实务要点:在办理贷款、开户、保险等业务中使用虚假或盗用证件,极易与金融诈骗犯罪竞合,量刑往往较重。
场景二:逃避监管或责任
案例:丙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后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继续驾车,被交警查获。法院认为丙在交通管理活动中使用伪造驾驶证,情节严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实务要点:在交通、治安、税务等监管领域使用虚假证件逃避处罚,严重扰乱管理秩序,通常认定为“情节严重”。
场景三:就业、考试等资格准入
案例:丁为获得某项职业资格,盗用他人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属于依法可证明身份的证件范畴)报名参加考试。虽未进一步实施诈骗,但损害了考试公平性与证书公信力,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拘役。
实务要点:在涉及公平竞争、资格认证的活动中使用虚假或盗用证件,即使未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也因破坏制度公正而可能入罪。
场景四:日常生活“小用”
案例:戊为入住酒店,使用朋友的身份证登记。因系初次、未造成危害后果,公安机关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予以行政处罚。
实务要点: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行政处罚处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四、风险防范:公民与企业的合规指南
(一)公民:守住身份信息的“安全底线”
1.证件保管:避免将身份证、驾驶证等借给他人,遗失后及时挂失。
2.信息核查:定期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发现异常冒用立即报案。
3.拒绝“捷径”:不购买、使用假证,如驾照被扣应依法重新考试。
(二)企业:完善身份核验机制
1.实名认证技术:采用人脸识别、指纹验证等手段,减少冒用风险。
2.员工培训:教育员工识别虚假证件(如比对证件照片与本人)。
3.合规审查:在招聘、合作等环节核查身份信息真实性,避免连带责任。
结语:诚信社会不容“身份伪装”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的行为,不仅损害个人信用,更侵蚀社会信任根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以刑法规范的形式,传递出国家维护身份管理秩序的决心。
在数字身份日益发展的今天,守护身份的真实性,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每位公民对自身信誉与社会责任的担当。唯有共同尊重身份之“证”,方能明晰法律之“界”,共建诚信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文作者:兖光辉
刑法学硕士,盈科南京所刑辩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拥有丰富办案经验,多起案件获案、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理。
部分典型案例:
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公安阶段介入后成功撤案,转为行政处罚。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董某某寻衅滋事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郭某盗窃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检察院阶段积极沟通,成功取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的情况下,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侯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周某诈骗案等;公安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黄某某被诈骗案;当事人向栖霞、句容两地报案未果,经梳理证据材料向警方提起刑事控告后,并与警方多次沟通交涉,最终警方正式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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