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合作中,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常因资金支付、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实缴起纠纷,协商无果会致公司停滞、损害股东权益。近日,朱律师团队凭专业能力为委托人孙某某化解纠纷,实现股权变更、追补缴资及违约金诉求。
一、案情呈现
2022年7月,孙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共设内蒙古某文化娱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孙某某认缴50万元(持股50%),另两人各认缴25万元(各持股25%)。
2024年8月22日,三方签《股权转让协议》及《附加协议》,约定刘、王二人以135万元转让50%股权给孙某某,二人承担税费、补足实缴资本,孙某某先付100万元,剩余35万元待股权变更后支付。
孙某某依约付款,但刘、王二人以税费为由拒办股权变更,也未实缴资本,致公司经营停滞,孙某某遂委托朱律师起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
1. 股权变更登记义务:刘、王称孙某某未付剩余款项,否认自身有配合变更义务。
2. 注册资本实缴责任:刘、王辩称款项已汇入总经理个人账户,且孙某某未实缴,无权要求其补足。
3. 违约金合法性:刘、王主张孙某某违约在先,拒绝支付违约金。
三、代理工作及方案
朱律师从三方面制定方案:
1. 拆解协议条款:明确协议约定由刘、王负责股权变更,结合孙某某付款记录,反驳对方抗辩。
2. 直击出资本质:指出实缴需资金进公司对公账户,对方汇入个人账户无效,且孙某某出资义务与本案无关。
3. 量化违约金:依协议算金额,还准备同期LPR利率数据,应对法院可能的调整。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朱律师意见,判决:
1. 刘、王15日内协助孙某某办股权变更,承担税费。
2. 刘、王15日内各补缴25万元注册资本。
3. 刘、王15日内支付违约金(以13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算,自2024年9月22日至实际履行日)。
4. 案件受理费4884元由刘、王负担。


五、法条依据
1.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2.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股东分红与增资认缴)。
3.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股东出资义务)。
4.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
六、律师建议
1. 协议明确变更时限、税费承担、实缴责任、付款节点。
2. 留存转账记录等证据,出资需入公司对公账户。
3. 纠纷初期委托专业律师,避免延误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