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前不久,有网约车司机咨询到:“前一阵子,我的车被别人追尾了,导致我轻微受伤,交警认定对方全责,车的维修费对方承诺了由他承担,但是修车修了一个礼拜,这一个礼拜我都在家歇着我能跟对方要误工费吗?因为没有开车了营运损失费(下称:停运损失)是不是也能跟对方要”?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同时主张网约车驾驶员受伤产生的误工费和网约车停运损失是否可以获得支持呢?今天专注交通事故纠纷的深圳李远波律师结合四个案例给大家说明白
一、“误工费”和“停运损失”的概念
1、“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需要强调的是,若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则一般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2、“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受损车辆是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在受损车辆维修期间,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导致受害人经济收入减少,则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赔偿;主张“停运损失”的受害人需提交相关从业资格证、汽车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网约车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并经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二、主张“误工费”和“停运损失”法律依据
1、主张“误工费”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主张“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最高某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某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三、二者能不能兼得
第一种观点认为(案例一、案例二),网约车司机的误工费和车辆停运损失可以同时获赔。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因无法从事原有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营运损失是指由于车辆这一生产工具损坏致使无法投入经营产生的损失。二者一个赔付的是人的损失,一个赔付的是生产工具损失,理应同时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例三、案例四),网约车司机的误工费和车辆停运损失不应同时获赔。网约车司机作为出租客运业务从业人员,其收入实质上是来源于驾驶营运车辆所得的营运收入,其主张的营运损失与误工损失本质上具有重合性,不宜重复受偿。
四、司法案例
案例一、王某;李某;中国某公司;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5)辽0702民初1&19号
裁判理由:原告车辆停运损失与原告误工费能否同时兼得问题,根据《中华某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xxx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xxx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某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某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因人身受到伤害而无法正常从事工作导致收入减少产生误工费,该损失属于人身损害的范畴。而停运损失则是因原告王某、原告李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无法从事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害范畴。二者针对的客体不同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非同一赔偿项目,二原告提供的锦州市古塔区某厂出具的受损车辆维修时长证明、道路运输证(待理证)等证据可以证明二原告存在停运损失,故本案原告王某即便已经获得了某乙公司赔付的误工费,原告李某甲亦有权主张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
案例二、英大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陈某中、刘某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1)豫14民终6663号
裁判理由:陈某中所有的豫NC××**号货车系营运车辆,该车挂靠在虞城县利民物流有限公司从事经营业务,陈某中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因刘某星驾驶的豫ND××**号车辆在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陈某中的营运损失应由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承担。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主张营运损失与误工费不应同时支持,本院认为,营运损失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交通事故停止运营期间产生的损失,误工费是驾驶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误工损失,虽然本案中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均为陈某中,但损失不是同一项目,亦不存在重合,因此,一审法院同时支持陈某中的营运损失和误工费损失并无不当。
案例三、某保险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金某,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6)辽07民终1*06号
裁判理由:误工费问题,原告受伤住院无法工作,误工费应参照《辽宁省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注有关数据》中交通运输业109041元/年标准予以支持,误工天数按原告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复印费问题,原告从医院复印病志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问题。原告是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及驾驶人,其本人的经济收入来源于案涉车辆的营运收入,其因伤休息期间的损失即驾驶员工资,属于车辆运营支出成本之一,车辆运营所有支出成本与车辆运营收入相互抵消后的金额即为车辆运营利润,车辆停止营运期间的可期望利润即是原告的停运损失,如若支持原告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再支持驾驶员工资,系重复计算,且原告误工期与车辆停运时间部分一致,故原告主张停运损失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酌定每天按100元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四、蒋某良、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与杜振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2)湘06民终1&83号
裁判理由:关于误工费,《最高某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根据蒋某良提交的道路运输证及服务监督卡,可证实其确为出租车司机,从事客运经营,但蒋某良未能提供其实际减少的收入状况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一审法院参照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认定蒋某良误工费并无不妥。蒋某良认为应按城镇非私营单位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认定其误工费,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停运损失,涉案车辆属于出租车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出租车无法正常营运使用,导致蒋某良不能从事营运产生了一定的误工损失。但蒋某良是车辆的实际运营人和驾驶人,故其主张的停运损失已包含在误工损失之中,其不可重复主张,故一审法院仅支付误工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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