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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或将出台新政:住宅品质有望迎来大提升

10月24日,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湖州市住宅品质提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修改意见或建议请

10月24日,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湖州市住宅品质提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1月5日前反馈至起草单位。

该规定共分12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总图与配套设施、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暖通设计、智能化设计、绿色低碳设计、市政景观设计、施工管理、运营管理。

接下来湖州住房品质有望迎来大提升。具体内容如下:

湖州市住宅品质提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0.1为提升湖州市住宅品质,贯彻“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建设方针,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满足人民群众对住宅品质提升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新建商品住宅。新建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改扩建既有住宅和城市更新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湖州市新建商品住宅设计除遵循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相关标准要求。鼓励达到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要求。

2 总图与配套设施

2.0.1住宅小区应采用以人车分流为主的交通组织形式。总图应清晰反映出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变配电房、开闭所、智慧小区信息设备机房、E邮柜、公厕、垃圾收集分类清运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消控室等公共配套用房和市政公共用房。

2.0.2建成后移交相关部门的开关站、变配电房、开闭所、水泵房、燃气调压房、垃圾清运房等,不纳入土地出让规划容积率核算。

2.0.3设置单层地下室尚不能满足停车配建要求的项目,或因四邻关系无法深挖地下室的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多高层幢间区域允许设置地面停车层(层高不大于4.5m)并按多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沿城市界面应用作公共服务或做绿化景观处理,其中用于停车空间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平台上的覆土厚度满足绿地计算要求的前提下,绿地率和建筑密度可以平台(含覆土)面层作为室外地坪计算。

2.0.4沿城市界面的建筑面宽要求:建筑高度大于40m、小于等于60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65m;建筑高度大于60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60m(空中庭院、外挑敞开阳台不计入面宽)。建筑高度大于40m的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执行。

2.0.5应充分考虑空间梯度变化,住宅建筑南北向高差不宜大于30m,不宜形成明显的“高低配”。

2.0.6含车行入口的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进深不小于8m的缓冲集散场地,便于小区平急两用及各种交通流线的组织与分隔,且附近应设置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车辆临时停靠泊位。

2.0.7住宅应根据不同规模、区位和场景,设置多样化的配建,营造全龄友好的和美社区。鼓励结合周边条件,合理设置特色公共服务与体育活动设施。在满足规定要求的配套功能外,额外增加的具有公益属性(产权全体业主共有)的特色公共服务与体育活动设施用房不计入容积率。

2.0.8利用架空空间作为公益性用房且以玻璃材质为主围合的,不计入容积率。利用架空空间作为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时,可纳入体育设施配建面积指标,但不能超过配建指标的1/3。

2.0.9合理设置精装修的住区出入口、住区大堂、单元门厅、地下车库入户门厅等空间,打造多层级无风雨归家体系,提升住户归家动线的仪式感、安全感和体验感。访客车位宜结合住区出入口集中设置。

2.0.10地下停车库(场)与住宅单元电梯之间存在高差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住宅小区道路应满足无障碍及搬家、救护通行要求,应保证搬家、救护车辆能通达每幢建筑的地上或地下单元出入口。

2.0.11住区内设置慢行步道,可结合风雨游廊建设。宽度不大于3m的风雨游廊作为住区绿道,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2.0.12合理优化垃圾清运路线,垃圾运输车通行流线应避开住区主要人行流线。垃圾清运房设计严格按《湖州市垃圾清运房设计指导手册》执行,不应设置在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不应贴临住宅设置,其门窗洞口与最近住户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10m。地面垃圾清运设施用房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垃圾清运房后退用地红线不小于2m。

2.0.13住区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其位置应方便使用和管理。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可设置在主体建筑一层、半地下室和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架空层、地下二层及以下。电动自行车的地面集中充停场所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2.0.14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老年人活动场地应配备适老化便民设施、应急监控等设施,儿童活动场地应采用软性地面铺装,色彩宜鲜明,铺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

3 建筑设计

3.1 基本规定

3.1.1住宅的建筑层高不应小于3.0m,设有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15m(不含涉及风貌管控等特殊高度控制要求的建筑)。

3.1.2除首层设置配套公建的单元、复合利用盖上以及涉及特殊高度管控要求的建筑外,高层住宅应设置架空层,且架空层层高不应小于3.9m。架空层应与小区景观一体化设计,合理布置相应的居民活动场地、邻里交往空间和幼儿游乐设施等,不应作为停车或车行交通空间使用。

3.1.3除地下室外,住宅户内挑高部分不应超过该户地上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的25%。

3.1.4单元式住宅不宜采用敞开外廊式户型设计,确需采用敞开外廊式户型时,住宅每户应至少有一部公共电梯经封闭空间与户门相连。敞开外廊应采用实心栏板,并应做好有组织排水设计。

3.1.5电梯井道不应与卧室紧邻布置。住宅套内“书房”、“健身房”、“活动室”等类似功能名称的使用面积大于7㎡的独立房间,不应紧邻电梯布置;电梯与以上功能房间之间采用了复合墙体(双墙)、壁柜、壁橱等措施的,仍视为紧邻布置。当本套型已有三个及以上不贴邻电梯布置的卧室时,不受以上要求限制。

3.1.6住宅外墙及卫生间、厨房、有用水需求的封闭阳台应采取整体防水措施。

3.1.7全装修项目鼓励采用装配化装修。住宅内公共部位应全装修交付,同一小区公共部位装修标准应保持一致。住宅户门向外开启不应影响相邻住户、电梯门以及公共部位的交通。

3.2 公共空间

3.2.1住宅单元主要出入口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40m。当采用双扇平开门时,至少有一扇门的通行净宽不小于0.80m。

3.2.2多高层户型宜采用大面宽设计,面积90㎡及以上的户型,其面宽不宜小于9m。多高层户型可合理设置空中庭院,对符合要求的空中庭院所产生的容积率,不纳入土地出让规划容积率核算。

空中庭院:指空间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及以上的有围护设施的开敞空间,通高空间中不得预留后期可以改造增设楼板的结构构件。可分为户内空中庭院和共享空中庭院。空中庭院的绿化面积不应小于其水平投影面积的25%,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5m,配设灌溉和排水系统,并做好防渗漏和防穿刺措施;绿化区域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3m,扣除绿化区域空中庭院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2m。

户内空中庭院:指建筑主体结构外的开敞式空中庭院,且与住宅户内空间连接。户内空中庭院的进深不宜小于1.5m,不宜大于3.6m。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层总水平投影面积的12%。

共享空中庭院:指对外开敞的供全体业主共享的休闲平台,应与住宅建筑公共空间连接,且不小于15㎡。共享空中庭院中的绿化面积可按50%计入绿地率。

3.2.3同一电梯厅设有多部电梯时,应采用并联、群控等控制方式,并保证每台电梯均能到达所有目的层。设置公共电梯的住宅,每居住单元应至少设置 1 部担架电梯;当居住单元的两部公共电梯分组布置且联系不便时,两部电梯均应设置为无障碍电梯兼担架电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B 33/1006的规定,当层数不低于12层时应采用标准担架电梯,轿厢尺寸不小于1.1m(宽)×2.1m(深)。

3.2.4生活水泵房、发电机房、集中空调机房、雨水回用机房等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用房不应直接与住宅套内房间贴邻,且均不应设置在住宅主楼的投影范围内。

3.3 套内空间

3.3.1鼓励住宅户型创新,可采用一字型、L型、U型阳台、空中庭院等多种形式,丰富产品类型。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5m,不宜大于2.4m。

3.3.2多层叠屋每户宜有独用地面庭院,确有困难时上叠可采用露台庭院形式,并应避免视线干扰。鼓励通过独用电梯连接该户的独用地下室、独用地面庭院及该户使用楼层,该独用电梯在地上非停靠楼层所产生的容积率,不纳入土地出让规划容积率核算。

3.3.3排屋应采用下沉庭院、半地下室侧开窗、采光井等形式满足独用地下室的通风采光要求。排屋应设置户内电梯或预留电梯安装位置,电梯应直通独用地下室,并考虑结构安全和安装便利性。排屋至少设置一个短边不小于3m的独用庭院,并明确院墙形式和围合范围。

3.3.4邻近高速、高架、铁路、航空航道沿线,以及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居住建筑,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采用封闭式阳台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确权登记时可根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3.3.5设备平台、开敞阳台等易积水平台的地漏应设置在远离建筑墙体及出入口的一侧,并向地漏找坡。

3.4 地下空间

3.4.1住宅地下机动车库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位(非住户车位除外)。采用垂直式停车时,标准小型车停车位尺寸(长×宽)不应小于5.5m×2.5m,大尺寸小型车停车位尺寸不应小于6.0m×2.7m,微型车停车位标准尺寸不应小于4.5m×2.3m;采用平行式停车时,标准小型车停车位尺寸不应小于6.0m×2.5m,大尺寸小型车停车位尺寸不应小于6.5m×2.7m,微型车停车位标准尺寸不应小于5.0m×2.3m。子母车位按1.5倍折算,折算后的车位数不应大于应配停车位总数的5%。大尺寸小型车停车位、微型车位应在图纸中予以标注。车位纵向侧面离车位端部长度超1250mm的范围外设有墙、柱等障碍物时,车位线与纵向墙、柱的净距不应小于300mm。

3.4.2地下汽车库地面应采用掺金刚砂的耐磨地面、环氧树脂地面、固化地坪等防滑不起尘、耐磨耐压的工程措施,燃烧性能等级达到B1级及以上要求。地下室地面基层应加强防开裂措施(增设钢丝网片等)。

3.4.3非机动车地下车库坡道应做好防滑防撞措施,坡道应采用两侧踏步中间斜坡形式,斜坡坡度不应大于20%,宽度需满足两车交汇推行且不小于1.3m。坡道上方应设置防雨顶棚,不计入建筑密度。

3.4.4地下机动车库坡道设置在住宅主朝向一侧时,坡道与住宅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坡道面层应采用降噪防滑措施。机动车坡道上方应设置防雨顶棚,不计入建筑密度。顶棚应能完整覆盖整个机动车坡道,并采用有组织排水。

4 结构设计

4.0.1当地下室结构底板采用梁板结构时,地下室结构底板厚度不应小于400mm;当采用无梁筏板基础时,地下室结构底板厚度不应小于450mm;当地下室结构底板厚度不大于800mm时,每层每方向通长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柱墩、承台及厚度超过800mm的筏板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4.0.2地下室外墙厚度不应小于300mm,外墙每侧每方向通长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3%,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地下室外墙外侧保护层中宜增加钢筋网片,防止裂缝产生。

4.0.3有覆土的地下室顶板应采用梁板结构形式,板厚不应小于250mm,并应双层双向通长配筋,每层每方向的通长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5%。

4.0.4单层地下室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小于P8,两层及两层以上地下室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小于P10。

4.0.5厨房、卫生间、阳台板厚不应小于100mm,其余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且单向板厚度不小于跨度的1/30,双向板厚度不小于短跨的 1/35。屋面板采用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小于P6,板厚不应小于120mm。

4.0.6地下室设计应明确施工期间地下水位控制要求。

4.0.7预制桩考虑两节桩抗拔时,上下节桩接头应采取机械连接或上下节桩端加焊连接角钢等可靠的设计加强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时,抗拔应仅考虑首节桩抗拔承载力。

4.0.8建筑外墙,卫生间、盥洗间、厨房等房间的室内迎水面不应采用ALC轻质条板隔墙等轻质墙体材料。

4.0.9屋顶女儿墙应采用混凝土现浇结构,并设置加强柱。

4.0.10空调机位小于套内房间数量,有中央空调管线需要穿梁时,设计应明确预留孔洞位置,且应采用预埋钢套管方式设置,不得后凿或钻孔。

5 给排水设计

5.0.1给水管应采用金属管材。住宅套内应采用低噪声管材,排水出户管应采用金属管材,并采取应对不均匀沉降的技术措施。在穿越地下室外墙时应设置柔性防水套管。

5.0.2首层为住宅时,应单独设置排水,并应单独接至室外检查井;当排水立管需转弯时,上一层住宅的排水横支管应接至转弯后排水立管或单独接至室外检查井。

5.0.3住宅阳台和设有洗衣机、洗涤池的露台应设置废水排水管,排屋的顶层露台应设置废水排水管,并接入污水系统。

5.0.4卫生间宜采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器具用水效率等级不应小于2级。

5.0.5地下室集水坑不应设置在车位线内,其提升设备排水管及配件不得影响汽车后备箱及车门的正常开启。

5.0.6住宅消火栓箱不应设在户门开启范围内。地下室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与车位平行设置的消火栓,需满足消火栓箱门与车位线的间距不小于650mm,确保消火栓的正常开启。

5.0.7鼓励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入户,直饮水管道应独立设置,管材宜采用食品级不锈钢管,中央净水机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直饮水系统末端应设置专用龙头,且应进行日常供水水质检验。

6 电气设计

6.0.1公共部位的配电装置及设备控制箱宜设置于相应的配电间或配电井内,便于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

6.0.2电梯厅照明采用延时自熄的节能控制方式时,地下层及首层至少应设置一盏采用非延时自熄的照明灯。

6.0.3地下车库照明宜根据人员、车辆活动采取动态智控节能措施。

6.0.4单元入户大堂应设置紧急救护插座,单独回路,并应设置显著标识。

6.0.5分户墙两侧的设备位置应错开,安装时不应直接穿透墙体;当设备管线穿过其他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6.0.6封闭式母线应采用三相五线制(5P)。电气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接地干线应单独设置,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6.0.7住区公共区域应设置通信基础设施,便于智慧设施接入,室外管井不宜设置在硬质路面区域。住宅内应留有安装强、弱电箱的砖墙部位。

7 暖通设计

7.0.1设计应充分考虑梅雨季节和高温高湿天气造成地下室、半地下室结露的防治措施,满足除湿设备安装和排水要求。

7.0.2供平时使用的通风机房设置在住宅地下室,当其上部为居住空间时,应避免直接贴临。无法避免时,风机需采取消声隔震措施,机房、管井也应做隔音处理。

7.0.3地下室排风口与住宅居住空间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正对布置。

7.0.4住宅的厨房、卫生间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或预留机械排风系统条件。厨房、卫生间竖井应分别设置,竖井出屋顶口部应设置防止室外风倒灌装置。

7.0.5住宅配套用房及商业服务网点的空调室外机设置于其屋面时,空调室外机离住宅门、窗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且不应直接朝向住宅门、窗等噪声及景观敏感点。

7.0.6住宅商业服务网点设置餐饮功能时,厨房油烟应经净化及除异味处理,首选高空排放,当在商业服务网点屋顶排放时,排放口离住宅门、窗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8 智能化设计

8.0.1打造绿色智能住区,搭建区域互联网、物联网体系。宜包含安防监控系统、智能家居系统、智慧物业等内容。住区内通信、有线电视管路及其他智能化地下通信管路应遵循集约化建设的原则统筹共建。

8.0.2住区应设置电梯智慧管理系统,实现室内呼梯、单元门与电梯联动功能、电动自行车梯阻系统等。

8.0.3应设置物业综合服务平台、物业管理信息化应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住户和物业移动端应用等,实现对住区设备设施的自动化管理。

8.0.4每户通信接入系统应采用光纤接入,户内布线不应低于六类标准。户内有线网络布线应充分考虑户内Wi-Fi网络扩展整个户内空间。

8.0.5小区高层建筑应设置高空抛物视频监控设施。

8.0.6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充换区应设置具有热成像感温火灾探测功能的摄像机。

9 绿色低碳设计

9.1 绿色设计

9.1.1住宅设计宜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及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 的二星级要求,其中室内声环境、空气质量、隔声性能等关键指标应不低于二星级标准。鼓励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评价。

9.1.2鼓励在规划设计、施工建造、运维管理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数字化设计、智能化施工和智慧化运维。

9.1.3海绵城市设计应满足《湖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应合理设置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透水铺装等绿色基础设施,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

9.1.4住宅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应低于45%,优先选用获得绿色产品认证、低碳认证的建材产品。鼓励使用本地化、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

9.1.5建筑外立面材料应使用耐脏、耐老化、易清洗的高品质材料,鼓励使用铝板、一体化板材等板材幕墙体系,鼓励使用经绿色认证的绿色建材,不得使用低品质涂料和面砖等材料。

9.1.6住宅外墙保温系统应优先采用保温一体化系统,当外保温采用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时,房屋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7m,保温层厚度不应超过25mm,装饰面不应使用面砖粘结饰面构造。当外墙采用砌体时,砌体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住宅分户墙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

9.1.7住宅建筑的外窗不应采用塑钢型材玻璃窗,当采用铝合金窗时,外窗主型材壁厚应不小于1.8mm,组合窗拼樘杆件壁厚应不小于2.2mm。不宜采用内开窗,开启扇必须有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或措施。紧邻高速公路、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的住宅应具有满足声环境要求的技术措施,其朝向噪声源一侧的外门窗应采用三玻两腔等隔音降噪措施。

9.2 节能降碳

9.2.1住宅建筑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鼓励按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筑体型系数、窗墙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等应优化设计,降低建筑能耗。

9.2.2住宅应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

1.住区宜结合低多层公共配套建筑屋顶、非机动车充电设施顶棚、景观路灯等合理规划和设置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优先采用建筑一体化光伏(BIPV)。太阳能光伏系统应遵循“自发自用,就地消纳”的原则,优先用于住区地下室、公共配套设备设施的供电。

2.可再生能源应用应满足《浙江省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T 1105的要求。

9.2.3小区公共区域水、电、能源表设置能耗采集系统,并预留向上级部门传输接口。

10 市政景观设计

10.0.1鼓励采用地面、平台与屋顶等多种方式,打造小区多层次复合绿化系统。

10.0.2住宅小区内车辆通行道路等级参照城市支路标准设计。小区内路面结构层分层厚度应按规范采用适宜厚度,不应选用最小压实厚度,小区内车行干道沥青面层厚度应不小于10cm,半刚性基层厚度应不小于35cm,刚性基层厚度应不小于25cm。路基填料应满足路基强度和回弹模量的要求,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10cm,填筑厚度应不小于60cm。

10.0.3居住区内车行道路应优先考虑道路交通使用功能,应首要保证路面路基强度及稳定性等安全性要求。区内主要车行道路、消防通道及消防登高场地不宜采用透水路面。轻型荷载道路采用透水路面应设置排水设施,与区内市政排水系统相连。

10.0.4住宅小区室外市政雨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重现期应不小于5年,重要商住混合小区设计重现期应不小于10年。高低水位区雨水管网系统严禁混接,低于防洪圩区标高的区域须设置动力排涝保障设施。

10.0.5住宅小区雨、污水接入城市市政排水管网前应设置水质取样监测井,污水构筑物禁止采用砖砌工艺。排水检查井位于车行道下时应采用圆形井盖,并设置井圈加固及防沉降措施且井盖应满足结构使用要求及具备防盗、防滑、防响等功能。各类构筑井井盖面或旁边均应作明显标识(标识内容包括管线类型及走向等)。铺装或绿化带上井盖应满足结构使用要求,并宜进行美化处理,绿化带上采用下沉式井盖时,应设置双层井盖。

10.0.6住宅小区市政雨水管道宜选用钢筋砼管、非定长玻璃钢夹砂管、PVC-U及同等优质实壁类埋地排水管等刚性结构壁管材,污水管道宜选用非定长玻璃钢夹砂管、PVC-U及同等优质实壁类埋地排水管、排水用球墨铸铁管等刚性结构壁管材。排水管道工程中不宜采用UPVC加筋管、UPVC双壁波纹管、HDPE双壁波纹管、定长缠绕工艺玻璃钢夹砂管及中空结构壁塑料管材。建筑单体出户排水横管宜采用柔性接口与室外排水系统连接并考虑防不均匀沉降措施。

10.0.7钢筋混凝土结构污水构筑物内壁应进行防腐处理。商住混合小区的商业区污水系统需独立设置,不得与住宅小区污水系统混接。沿街商业建筑室外污水系统应布置在沿街一侧。

10.0.8小区市政各类公共管线应布置于公共用地区域下,不得穿越建(构)筑物、排屋,且不宜穿越私家庭院,并合理设置各类接管(线)构筑井。

10.0.9除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燃气中压箱等设施外,小区内管、线、井等设施应与景观设计相协调,并做好美化或隐蔽处理。

11 施工管理

11.0.1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严格落实省、市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等相关要求,加强施工管理,化解住宅工程地下室渗漏、外墙渗水、混凝土开裂等易发质量问题,切实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品质。

11.0.2施行样板先行、举牌验收、影像留存制度。样板未经验收通过不得展开大面积施工。关键部位、工序验收应留存验收人员现场举牌验收的影像资料。

11.0.3合同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80%,因特殊情况确需低于80%的必须组织专家论证,且应增加相应措施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7天/层;冬季气温低于5℃时,不得少于8天/层。

11.0.4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省、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相关规定。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1.0.5竣工验收阶段分户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应组织业主开放日活动,对业主所提的合理质量问题应在分户验收抽测前完成整改。鼓励在住宅工程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施工阶段组织业主开放日活动。

11.0.6各区县质量监督机构住宅分户抽测率应不少于10%,并根据抽测情况进行差异化管控。

11.0.7地下室底板面层地坪中宜设置高分子材料排水板,进行辅助防水(抗压强度≥350kPa,凸点高度≥20mm)。高分子材料排水板应采取可靠连接。

11.0.8地下室顶板、屋面应优先采用混凝土表面凿毛(抛丸)处理、非固化橡胶沥青、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组合措施,提升耐久性和可靠性。

11.0.9建筑外墙砌体填充墙与钢筋混凝土梁、柱、剪力墙墙肢等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墙面两侧均应采用热镀锌电焊钢丝网加强带进行抗裂处理,交接处的总宽度不应小于500mm。外墙采用加气混凝土填充墙时,顶层及次顶层外墙面抹灰层应满铺设置热镀锌电焊钢丝网。

11.0.10建筑外墙应设置抗裂砂浆层,抗裂砂浆层内应设置耐碱网格布,网格布铺设应平整,并遵循“一布两浆”的施工步骤,防止开裂。外墙应优先选用吸附力强、耐候性好、耐洗刷、环保的弹性材料。

11.0.11内外墙粉刷前应采用拍浆工艺增强粉刷层的粘结效果。

11.0.12突出外墙面的横向线角、窗台、挑板等出挑构件上部与外墙相交处应作成小圆角并向外找坡不小于5%,下檐处应做滴水线或明显鹰嘴。

11.0.13建筑首层及地下室等处于潮湿环境的砌筑墙体根部应采用高度不低于300mm的混凝土翻边,翻边外侧应采用防水砂浆粉刷。

11.0.14烟道预留洞口大小应与烟道外径匹配。预留洞口周边应设置混凝土翻边。预制烟道上下两节烟道的对接处应采取可靠连接,接口应密封严实。

12 运营管理

12.0.1建设单位应聘请物业管理服务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设备选用、功能布局、施工管理、验收接管等工作,就项目后期运营、使用和维护提出专业意见,实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与物业服务无缝衔接。

12.0.2住宅项目应在交付时提供《住宅产品手册》,说明产品设计中可能的不利因素,如垃圾清运设施、设备用房、消防设施、排风排烟井道、地下室坡道等功能的位置,以及不可改建、封闭或拆除的位置和结构构件。《产品手册》应提供建议性装修设计方案,考虑适老化、精细化、可变化,应明确住区各功能的产权归属与权责以及物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12.0.3在住宅项目交付时,应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屋面、外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管道渗漏,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窗户翘裂等房屋保修范围和年限。

12.0.4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内梁、柱、剪力墙等承重构件及空中庭院等的管控要求、业主后期维护相关义务及不得封闭空中庭院等内容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产品手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交付时应对承重构件予以现场标示。

12.0.5物业服务人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高品质的物业服务。前期物业原则上应达到一级及以上服务标准。共享空中庭院应纳入住区物业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12.0.6物业服务人应运用好智慧物业平台,整合设备运行监控、智能预警、门禁管理、线上报修、线上缴费、投诉处理等功能。对电梯、消防、能源等系统实施智能化管理,预留与城市管理平台的数据传输接口。鼓励配备专职IT支持人员。

12.0.7持续创新运营模式,激发空间经济活力,形成“一区一品”的运营格局。高效运用邻里中心、儿童乐园、健身房等公共空间,打造特色互动活动。围绕“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不断拓展服务清单。

12.0.8支持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参与小区共同治理。积极探索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新模式。

12.0.9物业服务人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2.0.10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日常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擅自改变原批准内容进行改建、加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综合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