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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远居民反映租赁合同纠纷案存疑,呼吁依法复核

近日,湖南省宁远县居民冯永红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就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0〕湘

近日,湖南省宁远县居民冯永红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就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0〕湘1127民初504号)提出疑问,希望相关部门依法核查相关情况。

据冯永红介绍,该案涉及其与蓝山县某建筑材料出租行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问题。2020年,法院判决其归还部分建筑器材或支付相应赔偿款,合计约24.6万元。但冯永红表示,该判决所依据的部分事实与其掌握的情况存在差异。

争议焦点:器材是否已全部运离工地?

冯永红称,早在2019年3月前后,对方已将堆放在和平车站工地上的全部建筑器材(包括租赁设备及其自有设备)运走,但双方未进行现场清点或签署交接手续。他虽未亲自到场,但安排人员全程监督运输过程,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与对方沟通。此外,对方家属曾就运费事宜与其联系,间接佐证了器材已被运离的事实。

针对判决中涉及的租金及赔偿金额,冯永红提出异议。他表示,合同中部分计价标准明显高于当地行业常规水平。例如,外架管租金按110元/月/吨计算,而按市场通用换算方式(约353米/吨),实际应付金额应显著低于判决数额。初步估算,其合理应付款项不超过10万元。

证据提交与采信情况引关注

在庭审过程中,冯永红提交了包括公证书、转账记录、通信截图、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等多组材料,试图证明涉案器材已被对方实际控制。其中,蓝山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详细记录了器材从工地运往对方仓库的过程。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未采纳上述部分证据,理由为“与本案关联性不足”或“缺乏具体数据支撑”,转而采信了对方单方制作的《验收单》。冯永红认为,此举未能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蓝山县相关部门于2020年11月出具的一份书面说明中提到:“2019年3月11日后,涉案器材已由对方组织人员分批运至其仓库,但双方未清点、交接或签字确认,无法核实具体数量。”这一内容与原审判决中关于“器材缺失”的认定存在一定出入。

程序方面亦有疑问

冯永红还表示,在庭审中他曾明确提出“器材已被全部运走”的抗辩意见,但判决书对此未作详细回应,也未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分析,使其辩论意见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另据其透露,今年6月,蓝山县法院一位工作人员曾与其代理人沟通,表示该案“可能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之处”,并提及或将安排补充审理,但截至目前尚无后续进展。

呼吁依法依规处理

冯永红表示,希望上级司法机关能依法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复核,如确有需要调整之处,应依规处理,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

目前,此事已引起部分法律从业人士关注。有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反映出在基层民事审判中,证据审查、程序规范及裁判说理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公众期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处理相关反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