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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文职制度面临哪些挑战?

#律师来帮忙# 警察文职制度是现代警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是西方国家为应对警务工作量激增‬、警力不足而采取的社会化、
#律师来帮忙# 警察文职制度是现代警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是西方国家为应对警务工作量激增‬、警力不足而采取的社会化、契约化用人模式,通过在非执法岗位雇佣文职人员,使警力更多投向一线。在政治与人事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于2004年在‬上海、吉林率先试行文职制度,2009年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意见》后,该制度在全国推广并取得初步成效。2023年《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出要推动警力下沉等,发挥警察文职制度的‬作用,置换出有执法资格的警察。不过,我国公安文职制度近年来在实务和理论界出现认识理解模糊化倾向。 我国公务员管理体系在纵向层级划分上较为细致,但横向职务分工宽泛,职位分类尚不精细。在公安机关内部,正式民警与‬文职人员、辅警间‬职责不清、横向关系不顺,“岗位制”难以落实。尽管2016年《规范警辅人员管理工作意见》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辅警与文职人员职责进行了划分,但在基层警力不足情况下,文职人员仍参与勤务和协助执法,易出现‬执法不规范。文职与内勤民警之间职责模糊,文书和档案管理存在重叠,普遍‬随意差遣文职‬。文职岗位虽按技术保障、辅助管理和行政事务划分,但实际承担的工作多为户口登记、报表统计、接处警及后勤保障,专业性和技术性岗位有限。 公安文职制度中,民警与文职人员的1:1岗位置换本应将民警置换到一线岗位,提升制度效能,但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部分地方新招文职人员未能实现民警置换,如‬转岗原则不明确、制度保障不足以及文职人员能力不足。政策法规对转岗工作缺乏具体指引,岗位置换刚性原则未确立,宏观规划和日常工作体系薄弱。同时,文职岗位职责广泛、技能要求高,但工作分析和职位分类缺位,招录缺乏科学依据,加之待遇和社会地位较低,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我国文职人员规模偏小、岗位调整灵活性差、专业互补性不足,限制了置换效率,难以缓解基层警力不足,实现非执法岗位的优化配置。 公安文职制度发展中,队伍整体稳定性较差,不少文职骨干为谋求更大发展流向其他部门,这与薪资待遇、福利保障、职业发展等因素有关,也受现行劳动用工模式影响。当前公安文职人员劳动用工模式缺乏宏观政策指导,权益保障有漏洞,影响其认同感和归属感。地方推行公安文职制度有事业编制、政府雇员制、劳务派遣制三种模式。事业编制保障虽积极但有风险,改革可能导致编制调整或取消;劳务派遣制虽降低用工风险,但削弱岗位吸引力、降低职业稳定性,管理复杂、责任不清,影响文职人员归属感。加之‬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文职人员为“临时工‬”,进而削弱了岗位对人才的吸引力。 公安文职人员在职业发展体系上存在薪酬待遇低、晋升通道窄、培训体系薄弱等问题。相比社会同类岗位和正式民警,文职人员普遍面临“同工不同酬”,薪资水平偏低、补贴奖励有限,激励机制不足。多数地区公安机关未建立完善的晋升路径,缺乏管理岗位与职级划分,文职人员无法获得警衔或职称晋升,岗位调动缺乏灵活性,政策支持不足。尽管制度设计要求文职与民警1:1岗位轮换,但实际效果不佳,工作效率不高,培训体系缺失是主要原因。公安机关培训以民警为主,文职人员培训机会少,转岗、在职及分类培训机制缺位,现有培训缺乏针对性,难以有效提升文职队伍整体素质及工作绩效。 公安文职制度长远发展需拓展职业发展空间。为此,要加强宏观思考与顶层设计,强化政策、法律及财政支持,借鉴解放军文职经验推动专项立法,明确身份定位,采取合理用工方式,做好岗位分析与分类;调整完善岗位置换机制,建立刚柔并济替换机制,保障民警转岗,妥善处理文职与警察关系,构建融合机制;还要拓展文职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建立合理薪酬体系并适时调整,健全员工培训成长制度,加强入职与在职培训,完善交流机制,探索转警机制,在公务员招录中设专门岗位并考量其资历能力,畅通晋升渠道,借鉴经验探索管理职务设置,形成职业发展阶梯,推动其‬健康、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