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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破产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管理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什么责任?

问: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破产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管理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什么责任?答: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

问: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破产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管理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什么责任?

答: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破产法解释(二)》第九条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