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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林熙: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结论项的精细化分析与技术完善路径

摘要: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结论项是鉴定成果的集中体现,其表述方式、内容构成、逻辑结构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和司法适用

摘要: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结论项是鉴定成果的集中体现,其表述方式、内容构成、逻辑结构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和司法适用。本文以某公司海湾国际社区项目(2022)桂0502委工21号《造价鉴定意见书》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其结论项中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供判断使用意见的技术特征与法律属性,揭示多结论型鉴定意见书的形成原因与实践困境,提出结论项精细化表达的技术标准与完善路径,为提升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规范性和可采信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结论项;确定性意见;选择性意见;推断性意见;供判断使用

一、问题的提出:鉴定意见结论项的复杂性挑战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结论项,传统上采用单一数值的确定性表达方式,即“某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元”。这种表达方式简洁明了,便于司法采信,但难以适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现实。实践中,由于合同约定不明、证据相互矛盾、事实难以查清等原因,鉴定机构常被迫采用多结论型表达方式,如“按A方案计算为××元,按B方案计算为××元,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多结论型鉴定意见书的出现,既是鉴定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鉴定实践困境的被动反映。一方面,它体现了鉴定人对案件复杂性的尊重和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它也引发了“以鉴代审”等质疑。如何科学分类、合理表达、有效运用鉴定意见结论项,成为工程造价鉴定理论与实务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作者代理的某公司海湾国际社区项目(2022)桂0502委工21号《造价鉴定意见书》是研究多结论型鉴定意见书的典型样本。该意见书结论项包含四个组成部分:确定性工程造价(80498857.70元)、甲供材金额(36621125.75元)、夜间施工增加费(64989.73元,供判断使用)、总包服务费(两种方案分别为659512.50元和1293312.00元,供判断使用)。这种“确定性+选择性+推断性”的复合结构,集中体现了当前工程造价鉴定结论项表达的复杂样态,值得深入剖析。

二、鉴定意见结论项的类型化分析

(一)确定性意见:鉴定意见的核心与基础

确定性意见是鉴定人依据充分、可靠的证据,运用科学的技术方法,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明确判断。其特征是事实清楚、结论确定。

某公司海湾国际社区项目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某公司海湾国际社区7#、9#、10#、11#楼及地下室已完工程造价是80498857.70元”即为确定性意见。该意见的确定性建立在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关于工料机法计价方式的约定明确;施工图纸、洽商签证、变更文件等工程量依据经过双方质证;定额依据、材料价格、费用标准等计价依据无争议;计算过程经过三方核对并形成一致意见。

确定性意见的鉴定技术要点包括:证据基础的完整性。鉴定人应当全面收集、审查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于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缺漏,应当通过补充鉴定材料、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予以解决,尽可能避免将证据问题转化为选择性意见。技术方法的规范性。确定性意见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计价规范、定额标准、价格信息等技术依据,计算方法应当符合专业惯例和数学逻辑。鉴定人不得随意创设技术方法或调整标准参数,确需调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当事人认可。计算过程的准确性。确定性意见应当建立在精确计算的基础上,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汇总核算等环节应当经过复核校验,确保数值准确无误。鉴定意见书应当附详细的计算底稿,便于核查和质证。

(二)推断性意见:证据不足时的技术性处理

推断性意见是鉴定人在证据不够充分、事实难以完全查清的情况下,依据专业经验和逻辑推理,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推测性判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7.3条规定:“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

推断性意见与确定性意见的区别在于:确定性意见的成立不以假设为前提,推断性意见的成立则依赖于特定假设条件的成立。推断性意见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确定性意见,一旦假设条件被证实或证伪,推断性意见即转化为确定性意见或被排除。

某公司海湾国际社区项目鉴定意见书中夜间施工增加费的处理具有推断性意见的特征。鉴定分析载明:“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按夜间施工工日数乘以单价(21元/工日)计算,实际施工工日数没有确认,现按双方均提供《结算编制总说明》中说明‘每层夜间施工约15个工日计入’来计算夜间施工工日数,造价是64989.73元,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该处理的技术逻辑是:夜间施工事实存在(有《结算编制总说明》为证)→夜间施工工日数无法确定(缺乏签证记录)→依据双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推断工日数(每层15个工日)→计算造价并提示适用条件。这一处理符合推断性意见的形成机理,但意见书将其标注为“供委托人判断使用”,混淆了推断性意见与选择性意见的界限。

推断性意见的规范表达应当包括:明确的假设前提“假设每层夜间施工工日为15个”;推断依据的专业说明“依据《结算编制总说明》及施工常规”;推断结论的数值表达“夜间施工增加费为64989.73元”;假设不成立时的调整方法“如实际工日数与假设不符,可按实调整”。鉴定意见书未完整呈现上述要素,影响了推断性意见的技术准确性。

(三)选择性意见:法律前提分立时的方案并列

选择性意见是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依据不同的合同约定、证据材料或假设前提,分别计算形成多个结论,供委托人选择适用的意见类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7.3条规定:“合同约定不明确,鉴定人应以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分别作出选择性意见。”

选择性意见与推断性意见的关键区别在于:推断性意见的多个假设具有递进或补充关系,最终指向一个最可能的结论;选择性意见的多个前提具有并列或排斥关系,分别指向不同的结论,彼此之间不存在优劣之分,选择适用取决于委托人的价值判断。

某公司海湾国际社区项目鉴定意见书中,总包服务费的处理是典型的选择性意见。鉴定分析载明:“被告提供《分包工程明细表》(表中注明:金额不作为计取总包服务费的依据)。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7.3条,总包服务费按两种情况计算:按《分包工程明细表》计算总包服务费是659512.50元;按《结算编制总说明》合同建筑面积×800元/㎡来计算总包服务费是1293312.00元。以上两种计算结果分别列出,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该处理的技术逻辑是:总包服务费的计取基数存在争议(分包合同金额 vs 建筑面积×800元/㎡)→两种基数均有合同或文件依据→分别计算形成两个结论→由法院判断哪个基数符合合同约定。这一处理符合选择性意见的形成原因,但存在以下技术缺陷:

前提设定的法律化。两种计算方案的分歧实质是合同解释问题:方案一隐含认定《分包工程明细表》有效且表中标注的“金额不作为计取总包服务费的依据”;方案二隐含认定《结算编制总说明》中的建筑面积×800元/㎡是双方认可的暂定造价。鉴定人将合同解释问题转化为技术计算问题,存在”以鉴代审”之嫌。

方案表述的中性化。选择性意见应当对各方案的法律前提、证据依据、技术方法进行客观描述,避免暗示某种方案的优先性。但意见书中“被告提供《分包工程明细表》”的表述,与“按双方均提供的《结算编制总说明》中的合同建筑面积×800元/㎡来计算”的表述存在差异,可能影响法院的判断。

结论指向的模糊化。“供委托人判断使用”的表述未明确法院应当如何选择:是依据证据优势规则还是依据合同解释规则,亦或是依据公平原则?鉴定人未提供选择的技术指引,增加了法院裁判的难度。

(四)“供判断使用”意见:性质模糊与功能异化

“供判断使用”是鉴定意见书中常见的表述,但其法律性质和技术含义并不清晰。从字面理解,“供判断使用”意味着该意见不具有确定性效力,需要委托人结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判断后方可决定是否采信。但从实践效果看,“供判断使用”常被异化为鉴定人规避执业风险的工具,或“以鉴代审”的隐蔽形式。

某公司海湾国际社区项目鉴定意见书中夜间施工增加费和总包服务费均标注“供委托人判断使用”,但两者的性质并不相同:夜间施工增加费属于推断性意见,其不确定性源于事实不清(工日数未确认);总包服务费属于选择性意见,其不确定性源于法律前提分立(计取基数争议)。将不同性质的鉴定意见混同为“供判断使用”,模糊了鉴定意见的类型边界,影响了司法适用的精准性。

“供判断使用”意见的规范使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确有必要,即鉴定事项确实存在难以克服的不确定性,无法形成确定性意见;二是区分类型,明确是推断性意见还是选择性意见,并说明不确定性的来源;三是提供指引,为法院判断提供技术标准和参考因素;四是限制范围,避免将核心鉴定事项泛化为“供判断使用”。

三、多结论型鉴定意见书的形成原因与困境剖析

(一)形成原因

多结论型鉴定意见书的形成,是鉴定机构面对复杂案件时的被动应对,而非主动选择。其形成原因包括:

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存在约定不明、相互冲突、理解分歧等问题,如本案“税金按照10%计取”与实际税率9%的冲突、“甲供材不计入总价”与承包人申请列入造价的冲突。在法院未作合同解释前,鉴定机构难以确定计价依据,被迫采用选择性意见。

证据材料的矛盾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常相互矛盾,如本案发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明细表》与承包人主张的建筑面积×800元/㎡基数,均有一定证据支持但无法并存。在法院未作证据认定前,鉴定机构难以取舍,被迫并列多个方案。

事实查清的有限性。工程造价鉴定受限于资料条件和时空距离,部分事实难以完全查清,如本案夜间施工的实际工日数、二次结构自拌混凝土的具体部位等。在现有证据条件下,鉴定机构只能依据推断形成意见,并提示不确定性。

鉴定委托的宽泛性。法院委托鉴定时常表述笼统,未明确鉴定前提和假设条件,鉴定机构为全面回应诉求,不得不将所有可能情形纳入鉴定范围,形成多结论结构。

(二)实践困境

多结论型鉴定意见书在实践中面临多重困境:

从专业技术到价值判断,属于鉴定功能超载。鉴定机构的职能是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但多结论型意见书常被迫涉及合同解释、证据认定、责任判断等价值判断领域。如本案总包服务费的选择性意见,实质是将“哪个基数符合合同约定”的法律问题转化为技术计算问题,鉴定功能超载。

从辅助者到裁判者,导致鉴定人与法官的角色错位。多结论型意见书以“供判断使用”的形式出现,表面上是尊重法院裁判权,实际上是将判断前提和选项范围固定化,法院只能在鉴定人设定的框架内选择,难以实质性审查和超越。鉴定人由辅助者异化为隐性裁判者。

从精确计算到模糊表达,造成鉴定技术质量瑕疵。多结论型意见书降低了鉴定的精确性要求,“推断”“选择”“供判断使用”等表述为计算误差和逻辑漏洞提供了掩护。部分鉴定机构滥用多结论形式,将本可确定的事项模糊化处理,逃避执业责任。

从明确结论到选择适用,构成法院采信困难。法官面对多结论型意见书,常陷入选择困境:各方案均有专业依据,但结论差异显著;鉴定人未提供选择指引,法官缺乏判断标准;无论选择哪个方案,均面临当事人质疑。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和司法权威双双受损。

四、结论项精细化表达的技术标准

(一)优化鉴定意见结论表述,构建层次分明的结论体系

鉴定意见书的结论项应当构建“核心结论+辅助结论+说明事项”的层次结构:

1.核心结论:确定性意见构成鉴定意见书的核心结论,应当置于首要位置,明确、具体、无歧义地表述工程造价金额。核心结论应当覆盖鉴定委托的主要事项,体现鉴定工作的主要成果。

2.辅助结论: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作为辅助结论,应当单独列示,明确标注意见类型和适用条件。辅助结论应当与核心结论相互独立,避免重复计算或逻辑冲突。

3.说明事项:对鉴定前提、假设条件、限制范围、调整方法等进行说明,提示法院注意影响鉴定意见适用的重要因素。说明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泛泛而谈。

针对本文研究对象,某公司海湾国际社区项目鉴定意见书的结构可优化为:

一、确定性意见:某公司海湾国际社区7#、9#、10#、11#楼及地下室已完工程造价(不含甲供材、夜间施工增加费、总包服务费)为人民币80498857.70元。

二、推断性意见:假设夜间施工工日数为每层15个工日(依据《结算编制总说明》),夜间施工增加费为人民币64989.73元。如实际工日数与假设不符,可按实调整,调整公式为:调整后费用=64989.73元×(实际工日数/假设工日数)。

三、选择性意见:总包服务费的计取基数存在争议,分别计算如下:方案一:按《分包工程明细表》计算,总包服务费为659512.50元。方案一的法律前提包括:认定《分包工程明细表》具有证据效力,其关于“金额不作为计取总包服务费的依据”的标注不影响计算;认定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优先于其他解释方法;认定发包人对分包合同金额的举证具有初步证明力;方案二:按《结算编制总说明》建筑面积×800元/㎡计算,总包服务费为1293312.00元。方案二的法律前提包括:认定《结算编制总说明》构成对原合同计费基数的变更或补充;认定暂定造价条款优先于原合同的分包合同金额条款;认定合同解释应当符合结算便利和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对暂定造价的确认具有约束力,或该基数符合双方结算时的真实意思。请法院依据合同解释规则选择适用。

四、说明事项

1.钢筋、混凝土甲供材金额为36621125.75元,依据合同约定“甲供材不计入总价”,未计入上述造价,但法院如认定应计入,可在上述造价基础上增加。

2.本鉴定意见依据工料机法计价,如法院认定应采用其他计价方式,应当重新鉴定。

(二)规范表达用语,提升鉴定意见的可理解性

鉴定意见的表达应当符合专业规范和语言习惯,提升可理解性和可采信度:

1.数值表达的精确性。工程造价金额应当精确到分,多个数值之间应当确保逻辑自洽。如本案80498857.70元的确定性意见与36621125.75元的甲供材金额、64989.73元的夜间施工增加费、659512.50元/1293312.00元的总包服务费之间,应当说明是否可简单相加及相加后的含义。

2.术语使用的规范性。应当使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标准文件确定的规范术语,如“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避免使用“供判断使用”“供参考”“暂按”等模糊表述。同一术语在意见书中应当含义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3.风险提示的充分性。 对于鉴定意见的不确定性、限制条件、适用范围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确保法院和当事人充分注意和理解。

五、鉴定技术质量完善的路径探索

(一)强化鉴定启动的必要性审查

法院委托鉴定前,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避免将本可通过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解决的问题纳入鉴定范围。对于合同解释、法律适用等纯粹法律问题,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排除;对于可以通过补充证据、现场勘验查清的事实问题,应当先行调查核实,避免将事实不清转化为选择性意见。

(二)完善鉴定过程的协同机制

建立法官、当事人、鉴定人三方协同机制,在鉴定关键节点召开协调会,共同确定鉴定范围、技术路线、假设条件等。对于可能形成选择性意见的事项,应当提前沟通,明确各方案的法律前提和证据依据,避免鉴定人自行设定选项范围。

(三)加强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

法院应当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重点审查:鉴定事项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鉴定意见类型是否适当;推断性意见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选择性意见的选项设置是否全面;各方案的计算过程是否准确。对于“以鉴代审”的鉴定意见,应当要求鉴定人说明理由,必要时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四)提升鉴定人的综合能力

鉴定人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和司法实务的学习,准确理解鉴定权与审判权的边界,提升合同解释、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综合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质量审核机制,对多结论型鉴定意见书进行专项审查,确保结论项的规范性和可采信。

六、结语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结论项是鉴定成果的最终呈现,其精细化表达是鉴定质量的重要标志。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各有其适用条件和表达规范,“供判断使用”等模糊表述应当严格限制使用。本文所涉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表明,当前多结论型鉴定意见书在类型归纳、结构优化、表达规范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期待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建立科学完善的鉴定意见结论项技术标准,促进工程造价鉴定为建设工程司法实践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权威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2)桂0502委工21号《造价鉴定意见书》

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4.尹贻林:《工程造价咨询理论与实务》

5.吴佐民:《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