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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李军律师代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审纠纷胜诉,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开发商逾期交房且援引格式条款限制购房者解除权的情形屡见不鲜,而本案的胜诉判决则为此类争议树起了清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开发商逾期交房且援引格式条款限制购房者解除权的情形屡见不鲜,而本案的胜诉判决则为此类争议树起了清晰标杆。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凭借对合同法的精深理解与缜密的诉讼策略,成功代理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终审维持原判,购房者全部核心诉求获得支持。

案件概述

逾期交房引争议,购房者维权陷困局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24年7月30日前交房,逾期超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然而,直至约定最晚交房日之后,开发商仍未履行交付义务,且项目长期处于停工状态。购房者遂诉请解除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已偿还贷款本息等。开发商则辩称,依据补充协议中关于大气污染、环境治理等不可抗力顺延交房的约定,逾期天数尚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且补充协议另设“解除权应自享有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否则视为放弃”的条款,意图否定购房者的解约权。案件看似对购房者极为不利,一旦该条款被认定有效,购房者或将陷入彻底被动。

律师介入

识别格式条款陷阱,重置办案思路

李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简单沿袭常规的逾期交房违约诉讼路径,而是敏锐地聚焦于补充协议中那行被加黑的“解除权30日行使期限”条款。经过细致研判,律师发现:该条款由开发商单方预先拟定,购房者在订立合同时无从协商;加黑处理虽构成形式上的提示,但开发商未就该条款的法律后果——即法定解除权可能被永久消灭——向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购房者进行明确说明和充分告知。据此,李军律师果断调整方案,将核心突破口锁定为“该格式条款依法无效”,从根本上扫清了购房者行使解除权的最大障碍。

精准破局

双向法律论证,拆解开发商免责企图

在后续代理工作中,李军律师搭建起两道严密的攻防体系。其一,正面出击,针对“解除权行使期限”条款,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层层论证:该条款不合理地缩短了解除权行使期间,排除了购房者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的主要权利,开发商仅以字体加黑不能视为已尽合理提示说明义务,故对购房者不发生约束力。其二,反向拆解,针对开发商主张的大气污染、环境治理等不可抗力顺延时由,律师指出开发商未能举证证明具体停工事件达到阻碍合同履行的程度,亦未履行不可抗力发生后的通知义务,所谓顺延并不成立;更为关键的是,即便按照开发商逻辑顺延,其交房日期仍已远超约定解除权触发点,且项目至今停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双线论证之下,开发商的抗辩体系被逐一瓦解。

庭审交锋

两审法院一致裁决,格式条款抗辩失败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庭审中,开发商反复强调加黑条款的提示效力,并试图以类案判决论证继续履行合同的合理性。李军律师紧扣“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这一核心,结合民法典立法精神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政策,有力反驳了对方观点。一审法院明确认定,补充协议中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条款不合理限制了购房者的主要权利,仅凭字体加黑不能视为已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二审法院更进一步指出,开发商交房已构成严重违约,且目前仍无法确定何时交房,合同应予解除。两审法院均完全采纳李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已偿还贷款本息,并由开发商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

胜诉落地

合同全面解除,购房者权益完整还原

终审判决驳回开发商上诉、维持原判,购房者所签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均自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开发商须返还购房者全部已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返还购房者已清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并直接向银行清偿剩余贷款本息。由此,购房者从债务链条中彻底解脱,不仅拿回了血汗钱,更避免了因开发商停工导致的持续月供风险。这一判决结果,生动诠释了格式条款规制的法律制度如何在个案中落地有声。

本案的胜诉,不是对合同文本的简单援引,而是对隐蔽性格式陷阱的精准识别与有力回击。李军律师在看似条款完备的合同体系中,找到了失衡的利益天平,并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灵活的诉讼策略,帮助当事人重新夺回了公平的支点。这不仅是一案之胜,更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向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试图以格式条款架空消费者核心权利的安排,终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