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生物医药创新实力的崛起,对外授权交易已成为行业发展的鲜明注脚。从科伦博泰与默沙东高达94亿美元的合作,到百利天恒与百时美施贵宝价值84亿美元的授权,再到传奇生物与强生就CAR-T产品达成的里程碑式协议,中国药企正从单纯的“引进来”转向“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将自主研发的创新成果推向全球市场。
在这些动辄数十亿美元的交易中,授权模式多样,主要包括:
1.首付款+里程碑付款+销售分成:最主流模式。被许可方前期支付首付款,在研发、注册、销售等关键节点支付里程碑款,并根据产品上市后的净销售额按约定比例支付分成。
2.首付款+销售分成:简化模式,适用于风险较低或已接近上市阶段的产品。
3.纯销售分成:较少见,通常用于已上市产品的区域性授权,或合作方深度绑定的情况。
4.股权合作+分成:结合股权投资与商业化分成的复合模式,实现更深度的利益绑定。
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销售分成 都是体现授权资产长期价值、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核心环节。
一何为“销售分成”?
销售分成,指被许可方就基于授权技术或产品实现的销售额,向许可方支付的持续性报酬。其核心要素构成一个精密的“价值计算器”:
·计算基数:净销售额,通常定义为“总销售额”扣除特定的、可量化的项目(采用封闭式列举的方式,如运费、保险、税费、折扣、退货等)。未免基数被不当侵蚀,确保计算基数的可确定性,除了可扣除的,其他均为不可扣除的项目。
·分成比例:可以是固定比例,但更多是浮动阶梯式,与销售额规模、是否失去专利保护、是否面临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竞争等挂钩。比例的高低是谈判的焦点,直接反映资产的竞争力和双方的议价能力。
某许可产品可能和其他产品组合成一个新产品的情况下,销售分成计算规则应考虑到“新产品”的界定以及此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销售分成的计算方式等。
·支付期限:并非永久支付,通常与产品的市场独占性绑定,例如,可以与以下标志性事件相关,以三者中最晚的日期作为支付义务终止日:
o相关核心专利在销售国的保护到期日;
o产品在销售国首次上市销售后的一定年限(如10-12年);
o产品享有的数据独占期、市场独占期等监管保护到期日。
·支付机制:包含详细的报告义务(季度/年度报告)、支付时间表、货币与汇率安排,以及许可方至关重要的审计权,以确保分成的准确计算与支付。
二从两个经典判例看销售分成的核心风险即使合同条款看似完备,在实践中仍极易因解释分歧而产生重大争议。以下两个美国判例,因其争议焦点的典型性和判决结果的启发性,在行业内被广泛引用。
案例一:Genentech, Inc. 诉 Biogen MA, Inc. ——关于“尾期库存”的特许权使用费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对于在专利有效期内制造、但在专利到期后售出的产品,被许可方是否仍有支付销售分成的义务。
·基本事实:2004年,Genentech与Biogen签订许可协议,授权Biogen使用其“Cabilly”专利技术生产药物Tysabri。该专利于2018年12月18日到期。在专利到期前,Biogen生产了相当数量的Tysabri库存。专利到期后,Biogen继续销售这些库存,但停止了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Genentech主张,该等“尾期”销售仍应支付分成,金额约8835万美元,Biogen则认为其支付义务已随专利到期而终止。
·合同争议点:双方对协议关键条款的解释存在根本分歧。Biogen认为,支付义务的触发事件是“销售”,而义务期限条款规定支付义务“持续到最后一个专利到期为止”,故到期后销售无需付费。Genentech则认为,支付义务的根源在于对专利技术的“制造”使用,只要产品是利用该技术在专利期内制造的,其后续销售就应持续产生分成义务。
·法院裁决与关键依据: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支持了Genentech的主张。法院首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法院认定,对于Genentech和Biogen各自提出的解释,该协议均“合理可接受”。法院在审查协议文本后认为其存在模糊性,进而采纳了外部证据。决定性因素包括:
1.谈判历史:早期谈判草案中曾有“专利到期后获得完全付清许可”的条款,该条款在最终协议中被删除,这被法院解释为双方无意放弃尾期使用费。
2.被许可方自身的行为证据:Genentech出示了Biogen内部制作的财务预测文件,显示Biogen自身曾多次预期并计划在专利到期后继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成为反驳其法庭主张的有力反证。
3.行业惯例与当事人其他交易:证据显示,Biogen在其他类似许可交易中,无论是作为被许可方还是许可方,均曾实际支付或主张过尾期使用费,这强化了行业中存在此类惯例的观点。
案例二:Novartis Pharma AG 诉 Incyte Corporation —— 关于“监管独占权”部分失效触发分成的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产品仅部分适应症的监管独占权到期时,是否触发销售分成费率的自动下调。
·基本事实:2009年,诺华与因赛特签订协议,共同商业化药物鲁索替尼。协议包含一项“阶梯下调”条款,约定当产品在某一国家“既未被任何许可专利覆盖,也未享有监管独占权”时,销售分成费率将降至50%。2018年11月,该药用于治疗骨髓纤维化的孤儿药独占权(ODE)到期,但其用于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等适应症的ODE及所有专利仍然有效。因赛特据此单方面将支付给诺华的分成费率降低了50%。
·合同争议点:双方对“监管独占权到期”和“许可专利覆盖”的解释产生冲突。
1.关于监管独占权:因赛特主张,一个适应症的ODE到期,即意味着其排除第三方商业化该产品整体的能力丧失,故“监管独占权”已到期。诺华则认为,只要产品仍有其他适应症享有独占权,其排除仿制药为所有用途上市的能力就依然存在,故独占权未到期。
2.关于许可专利:因赛特认为,在计算其支付义务时,相关“许可专利”仅指诺华许可给其的专利。由于该药在美国的专利均为因赛特自有,故不存在“许可专利覆盖”。诺华则认为,“许可专利”是一个包含双方相关专利的整体概念,只要产品仍被任一有效专利覆盖,该条件即不满足。
·法院裁决与关键依据: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因赛特提出的驳回起诉动议时,作出了阶段性裁定:
1.法院支持了因赛特对“监管独占权”的解释,认为协议定义中的“排除第三方商业化……的能力”意指排除所有商业化活动,一个适应症“失守”即构成法律上的权利到期。
2.然而,法院认为协议中“许可专利权利”这一术语在应用于具体条款时存在模糊性,双方的解释均具合理性。因此,法院驳回了因赛特要求直接撤销案件的动议,案件得以进入下一诉讼阶段。这意味着关于“许可专利”定义的争议,仍需通过进一步审理解决。
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提炼出三大核心风险点:
1.“销售”行为与“使用”行为脱钩的风险:分成支付的触发时点(销售)与支付义务的法律基础(对授权技术的制造/使用)可能发生时间错位,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绑定。
2.关键定义在具体适用中产生模糊性的风险:像“监管独占权到期”、“许可专利覆盖”等专业定义,在应用于费率调整、期限计算等具体条款时,可能因预设场景不完整而产生多种解释。
3.外部证据对合同解释的颠覆性影响:当合同语言模糊时,谈判历史、当事人履约过程中的行为(尤其是内部文件)、行业惯例都可能被法院采纳,用于探求当事人真实意图,这有时会完全改变基于字面的初步判断。
三谈判与审核销售分成条款的注意事项基于上述模式与风险,企业在处理销售分成条款时应聚焦以下几点:
1.定义之战,决胜起点:投入最多精力打磨“净销售额”、“许可产品”、“监管独占权”、“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竞争”等核心定义。明确包括什么、排除什么,并确保定义在所有条款中逻辑自洽。
2.设计动态、公平的调整机制:
o阶梯费率:与销售额挂钩,激励被许可方积极推广。
o损失独占性后的下调:明确下调触发的具体、无歧义的条件(如“所有核心专利失效”而非“任何专利失效”;是“所有适应症的监管独占权均到期”还是“任一主要适应症到期”)。
o应对竞争:设定在面临生物类似药/仿制药竞争时,进一步的费率下调或转为固定费用机制,以保持产品价格竞争力。
3.夯实审计与监督权:确保拥有强有力的审计权,包括定期审计的频率、审计范围覆盖至被许可方的关联方及分销商、对审计发现少付款项的处理(补足、支付利息、承担审计费)等。
4.全局审视,避免冲突:将销售分成条款与协议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范围”、“支付报告”、“终止后权利义务”等关联条款进行交叉核对,确保逻辑闭环,无矛盾之处。例如,协议终止后库存产品的销售是否仍需支付分成?应与“尾期库存”条款一并考虑。
总结生物医药对外授权协议,尤其是其中关乎长期收益的销售分成条款,是一份兼具商业远见与法律严谨性的复杂文件。它不仅需要对科学、市场、专利有深刻理解,更需要对合同语言在极端情况下的解释有精准预判。
Genentech诉Biogen案和Novartis诉Incyte案表明,即使国际顶尖药企,也会因合同条款的潜在模糊而陷入耗时费力的重大诉讼,涉诉金额巨大。对于正在蓬勃开展“出海”授权的中国生物医药企业而言,在签署这份决定未来数十年现金流的协议之前,聘请精通生物医药许可交易的专业律师团队,对每一个定义、每一项条件、每一种假设情形进行逐条审核、反复推敲,是控制风险、保障交易价值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唯有通过事前极致的严谨,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事后代价高昂的争议,确保合作双方的利益格局清晰、稳定,最终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