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创作的底线。
近日,在距离正式上映不足两周之际,围绕着电影《监狱来的妈妈》的负面舆情全面爆发。电影宣传上强调“真实故事改编”、“原型人物真实出演”,却被指篡改司法事实、美化犯罪行为、为罪犯洗白;片中饰演自己的“前罪犯”、素人演员赵箫泓口碑翻车,遭到全网口诛笔伐。

01据官方介绍显示,《监狱来的妈妈》讲述了一个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故事:女主角廖红曾是一名幼儿园老师,婚后多次遭遇家暴。在一次冲突中,她因情急反抗失手致人死亡,被判入狱。在服刑期间,她在监狱文艺队通过艺术活动反思过往罪行,逐渐实现自我救赎,并在出狱后重新融入社会,与婆婆达成和解,逐步重建与儿子的母子亲情。

然而,随着《监狱来的妈妈》定档5月30日,影片的声量逐渐放大,有网友开始自发查证,发现案件的真相与影片所描述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刑一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以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的记载,案件的事实链条如下:
法医鉴定显示,死者致命伤“斜向右下入胸腔”,符合蓄意捅刺特征,非失手误伤所能形成;死者无防卫性伤痕,赵箫泓体表也无挫伤或殴打痕迹。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书所附的多名证人证言也很有说服力。无论是合租室友、赵箫泓丈夫的弟弟,还是赵箫泓自己的弟弟,都证明夫妻二人关系还算正常。

尽管本片的出品人/制片人沈芬辩称,判决书提到案发当晚有“殴打行为”,但从刑事裁定书的白纸黑字到主流舆论都普遍认为,夫妻吵架时发生肢体冲突不等于长期家暴,这一逻辑难以服众。
更令人诧异的是,据导演秦晓宇的采访,《监狱来的妈妈》最初以拍摄纪录片的名义申请获批,但最终却拍成了故事片,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违反了监狱拍摄审批的规定。同时,该片于2019年就已开机拍摄,但直到2021年才在国家电影局完成备案立项,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先备案后拍摄”的法定程序,也属于违法行为。

综合来看,《监狱来的妈妈》之所以翻车,核心原因在于用“反抗家暴”的叙事包装了一桩经司法定性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并让罪犯本人出演自己的美化故事。
02在文娱先声看来,《监狱来的妈妈》最值得影视行业警惕与反思的,不只是赵箫泓的犯罪行为有无正当理由,而是它直接触碰了全球影视工业长期恪守的一条伦理红线:让犯下重罪的真实当事人,以主角身份重返公共叙事场域,用镜头为自己的过往经历注解、发声,甚至博取同情与名望。
退一万步说,即便赵箫泓确曾遭遇家暴,让一起刑事案件的亲历者担任电影主角,依然不太合适。原因很简单,这容易模糊现实与艺术表达的边界,传递“犯错反而能带来奖赏”的信号,注定引发舆论争议。
沈芬曾解释,《监狱来的妈妈》之所以没有选用专业演员,是因为在她看来,没有任何演员能诠释出女主角在监狱度过的十年岁月:影片中赵箫泓身陷囹圄,十年间因思念儿子日夜煎熬,只能对着儿童画报,一笔一画描摹想象中孩子从一岁到十一岁的模样。厚厚一本画册,是一位母亲在牢狱之中,将无尽的思念与悔恨,一针一线刺在心上的印记。

要知道,在欧美,真实犯罪题材早已形成成熟的创作体系。欧洲、美国的影视作品从不避讳拍摄连环杀人犯、恶性暴力案件,创作者会深挖凶手的童年创伤、成长困境,试图引导观众理解施暴者背后的成因,甚至适度共情其人生遭遇。可无论叙事尺度多大、共情角度多偏,绝不允许真实的犯罪者本人以自己的身份直面镜头,这是西方影视行业始终死守着的底线。

1977年,纽约州首部《山姆之子法》问世,后普及全美。该法案诞生的根源,就是针对早年恶性罪犯靠售卖采访、撰写自传、出让故事版权大肆敛财,由此引发社会强烈不满。其核心目的只有一个:严禁罪犯依靠自身犯罪经历牟利,收益须优先赔偿受害者家属。虽然由于年代久远,部分条款的法律效力逐渐失效,但其立法的根本精神已深刻嵌入西方社会的伦理共识。
在这个层面上说,《监狱来的妈妈》能顺利通过审核,暴露出的是国内影视行业在“原型叙事”创作上的规则空白:真实案件改编中的艺术加工,究竟有没有不可触碰的上限?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是否有权主导、修改公共叙事的走向?谁来监督影视改编内容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偏差?
而这,或许才是行业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这场风波,映照出的不仅是一部电影的伦理失范,更是国产真实罪案改编赛道亟待补齐的行业短板。当真实案件成为影视素材,当当事人的眼泪与悔恨被镜头放大、包装、售卖,影视作品便不再是反思人性的镜子,而是沦为了模糊善恶、消费伤痛的工具。值得庆幸的是,公众的意识正在觉醒。这也提醒国产影视,在追逐热度的同时,仍需兼顾人文的重量。归根结底,作为行业人,不能只专注于如何讲好一个故事,更要明确哪些故事不该被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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