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福州市台江区副食品行业管理所所长唐杰的贪污案因长期申诉引发社会关注。自 2005 年被法院认定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后,唐杰始终坚称自己无罪,多年来持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案件历经多次再审仍未达成其预期结果,相关争议至今仍在持续。

时间回到 1996 年 4 月,时任台江区副食品行业管理所所长的唐杰,与林某、唐某等人商议后,将下属商店缴纳的 13.85 万元承包押金以 “台副食” 名义存入银行,办理了三年定期存款。2005 年,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对唐杰等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唐杰参与私分该笔押金产生的利息 1267.28 元,构成贪污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积极退赃,法院最终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唐杰还受到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006 年,台江区纪委给予唐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台江区人事局降低了其职务工资及相关补贴,处分期间合计扣发工资 440 元,处分后月工资降至 1023 元。此外,唐杰于 2005 年 10 月被免去苍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其退休工资至今仍低于正常标准,职务晋升也受到了该案的影响。
尽管相关处理已生效,但唐杰始终否认贪污指控,并提出了核心申诉理由:其一,任职期间押金利息收入已用于单位购买五菱牌小货车,有购车审批材料、财务记账凭证等物证佐证;其二,唐杰认为,出纳苏某的相关口供与财务凭证不符,存在不实之处。且无相关签字冲减凭证;其三,法院审理未充分核查物证书证,仅依据口供定案,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为支撑自己的申诉主张,唐杰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台江区商业局离任审计报告、福建海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购车账簿及发票、律师取证材料等。其中,审计报告显示,其任职期间单位利息收入 97928.67 元,其中 48785 元用于购置小货车,与唐杰所述情况一致。
案件判决生效后,唐杰的申诉之路从未停歇。2006 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2014 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指令台江区人民法院再审。2024 年 12 月 23 日,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唐杰本人也到庭参加诉讼。

经再审查明,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唐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法应终止审理。同时,法院认定该院 2008 年 1 月 27 日作出的 (2007) 台刑再初字第 1 号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作出裁定:撤销本院 (2007) 台刑再初字第 1 号刑事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唐杰终止审理,该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一结果并未让唐杰信服。
目前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押金利息是否用于单位购车而非私分;二是法院以追诉时效为由终止审理是否合法。唐杰认为,法院未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实质性审理,终止审理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其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事实。
多年来,唐杰通过每月信访、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寄交材料等合法方式持续维权,要求法院宣告其无罪,恢复名誉并返还被扣减的工资待遇。2024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告知其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因不符合审判条件,建议服判息诉,但唐杰明确表示不服。
截至目前,唐杰表示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申诉,希望相关部门能秉持公平公正原则重启程序,还原案件真相,还自己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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