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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股东私自挪用公司巨额资金被警方两次立案,检察院竟两次不批捕,最高检已受理

2012年至2016年,桂林某公司股东翟宏忠分多次,将公司账户资金共650多万元转入个人账户。2018年3月,桂林市公安

2012年至2016年,桂林某公司股东翟宏忠分多次,将公司账户资金共650多万元转入个人账户。2018年3月,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以翟宏忠涉嫌挪用资金案立案。但奇怪的是,当公安部门多次向叠彩区检察院提请逮捕时,检察院却多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受理该案件。

2010年7月,翟宏忠、袁小元等三人出资成立桂林国裕置业投资公司。公司经股东会研究后决定,在重大决策方面须股东三人共同协商。开支一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三个股东共同签字方能开支。公司到银行转账时,必须盖公司的财务公章、袁小元的私人印章方能办理转账手续。

公司财务章本来由另一股东廖某管理。2012年6月,翟宏忠声称叠彩区政府给公司转了土地补偿款,他要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就让廖某把财务章拿给他,同时拿走了袁小元的私人印章。

翟宏忠谎称办完手续后就把印章还回来,但事后他再也没有把印章还给袁小元和廖某。从此以后,公司的资金使用制度形同虚设,全由翟宏忠一个人说了算。股东们多次要求翟宏忠说明资金去向,并按要求管理公司财务,但翟宏忠都不理会。

2012年6月11日,公司账户收到叠彩区政府土地补偿款640万元。两天后,翟宏忠将这笔钱转入了他的桂林银行私人账户。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2012年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翟宏忠占用国裕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陆佰伍拾柒万玖仟零玖拾捌元伍角捌分(6,579,098.58元),没有交回国裕公司。

由于证据确凿,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认为翟宏忠涉嫌挪用资金案一案,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按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11月8日向叠彩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翟宏忠。

2016年12月15日,检察院却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

为此,《叠彩区检察院答复函》给出的理由是:本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办理本案的程序有误,本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没有确认、充分的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翟宏忠实施了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2018年,袁小元向桂林市政法委反映该案情况。2018年3月8日,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认为,翟宏忠涉嫌挪用资金案一案,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再次立案侦查。

2019年1月11日,叠彩公安分局再次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翟宏忠,但叠彩区检察院再次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

今年1月8日,袁小元向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刑事申诉书。2月11日,最高检回复:经审查,符合我院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