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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大名:证据存疑、权属存异,七旬老人维权难,养老居住谁保障?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一起历时六年、历经六轮有多诉讼的家庭共有祖宅权属纠纷案,因审理过程中证据采信存疑、程序推进拖沓等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一起历时六年、历经六轮有多诉讼的家庭共有祖宅权属纠纷案,因审理过程中证据采信存疑、程序推进拖沓等问题,引发关注。七旬老人马老太及其子女哭诉,自己合法拥有权属的祖宅被前儿媳田某芳独占,老人被迫外出租房,甚至寄住在长女家中,即便手握多份证据全力维权,却多次被大名县当地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全部诉求,身为法定继承人的他们,却落入申诉无门的困境。

据悉,涉案宅基地及房产于1988年由马老太的丈夫董老汉以户主身份获批,登记的家庭人口包含董老汉、马老太及其两儿一女,明确为家庭共有财产——这也是马老太一方主张房产权属的核心基础证据。

宅基地证 图一 (当事人提供)

1999年9月13日,董家签订“分家单”,董老汉、马老太、长子董某勇及当时已与董某勇结婚的田某芳均签字按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系法定继承顺位规范,不适用于家庭分家析产关系。案涉分家协议针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享有处分与分割权利的主体为父母及子女。田某芳作为儿媳,并非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无权参与分家事宜,亦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该“分家单”明确约定:长子董某勇分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父母出资8000元支持其建房,宅基地上原有房屋归父母所有,兄弟二人需各留两间养老房,供父母安度晚年。不过,这份分家单的效力始终存在争议——次子董某强未到场,签字非其本人所签,亦未按印,长女董某红也未参与分家单的签订。财产权益受直接影响的成员,需充分知情并签字确认,以保障权益,并且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经核心共有人签字方可生效。

但案涉“分家单”被指系在田某芳持续施压下形成,其长期以吵闹、威胁离婚等方式纠缠,导致家庭长期不得安宁,父母不堪其扰、精神高度紧张,该文书并非当事人完全自愿协商的结果。尽管如此,2005年5月18日,田某芳亲笔按印出具收条,确认收到马老太夫妇支付的8000元建房款,这份收条成为佐证老人出资建房的直接书面证据。

争议“分家单” 图二 (当事人提供)

2005年,新建北屋楼房10间、东屋1间、南屋2间,后续又增建两处板房,形成了如今13间房屋的规模。马老太一方表示,建房过程中,基本上全部利用了旧房拆除后的材料,除了上述收条,相关的建房细节亦能佐证其实际出资建设的事实。

2019年11月,董某勇与田某芳经法院判决离婚。此后,田某芳便独占了涉案的十三间房产,年近七旬的马老太被迫离开祖宅,长期外出租房居住。后2021年因脑梗死,马老太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其长女承担。为方便照顾,马老太寄居在长女家中,处境艰难。2025年6月30日马老太意外受伤,需要长期请护工照看。且马老太的两个儿子亦各自患有疾病,无能力照料母亲,所有照料医药费、护工费等的重担全压在长女身上。

马老太受伤住院 图三 (当事人提供)

董某勇患病证明 图四 (当事人提供)

2018年10月。因长女董某红、次子董某强未参与此前的分家单签订,大名县当地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明确了涉案房产的归属,家庭成员均分得相应份额,一家人本以为这一调解后各自继承权益明晰。

2018 年调解书作出时,田某芳与董某勇仍为夫妻关系,且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其主张 "对诉讼不知情" 与常理相悖。2020年,田某芳单方提起第三人撤销诉求,其时,田某芳与董某勇已离婚,做为“前儿媳”其是否有权主张分配仍有争议。田某芳以实际利益受损“不知情”为由,要求撤销该民事调解书,但却未提供证据证明不知情。田某芳通过反复诉讼、信访投诉等方式,将董家拖入长期的司法漩涡。令马老太等人意外的是,大名县当地法院竟认定其诉求合理,径直撤销了此前的民事调解书。对此,马老太及其子女均对判决提出强烈异议,核心争议之一,便是案件审理中的证据采信存在明显偏差,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审理原则。

据马老太一方陈述,田某芳在此次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提交的证人证言,存在诸多疑点,不符合证据采信的法定要求。

其中,多名证人当庭证实,书面证言是在饮酒状态下书写的,被质疑存在“人为诱导”、“串供”的嫌疑;其中相关的建造细节,如砂石、水泥、砖木等材料购买、建设、支付,田某芳及相关证人无法当庭进行明确对证。更为关键的是,作证人员称与田某芳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证人“包工头肖某”,更被指其与田某芳存在不当关系。且证人证言系其“联络宴请”其余人,“饮酒”后作出证明。根据相关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证明力应审慎认定,且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方可采信。与此同时,这些证人对“建房进度”、“出资主体”、“旧房材料使用”等细节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相互冲突,不符合证言真实性的审查要求。证人证词均以同一口径称:建房过程中没见过董某勇父母也不认识,指向陈述一致,存在“串供”嫌疑。

争议证言 图五 (当事人提供)

马老太及其子女的委托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就上述证言的疑点提出了明确的质疑和异议,但审理过程中未有对该意见予以客观回应、核查,便“草率采信”了该部分存疑证言,成为案件判决偏差的重要原因。且2020年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未核实“父母出资”、“分家单效力存疑”等争议事实。

庭审记录亦被指存在“选择性记载”的问题,对证人串供的疑点更是未积极核查,违背了证据审核应全面、客观的法定原则,也为后续的维权困境埋下了隐患。

2021年,在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后,马老太及其子女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合理分配13间房屋,法院审理后判决田某芳与董某勇各分得二分之一份额,马老太拥有两间房屋的居住权——这一判决已未能充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却只是一个短暂的“保障”。田某芳对这一判决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当地法院,该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大名县当地法院重审。而让人意外的是,该案自2022年被发回重审后,直至2025年才作出重审判决,早已远超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六个月的法定审限。2021年共有财产分割案件审理中,法院驳回田某芳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抗辩,同时认定其主张董家兄妹虚假诉讼等缺乏有效证据;而田某芳“重复起诉”、“多次变更诉讼请求”等情形,导致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审理进程被长期拖延,,漫长的“程序空转”,大幅增加了马老太一方的维权成本。 截至目前,董家成员支付的诉讼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各类维权费用,已超过5万元,这对本就生活艰难的家庭而言,更添上一重负担。

重审阶段,在田某芳未提交任何新证据、未补充任何新事实的情况下,大名县当地法院作出了与此前判决差异巨大的结果,再次驳回了马老太及其子女的全部诉求,仅告知董某勇与田某芳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可另行起诉,对13间房屋的实际使用、马老太的居住权等核心诉求,却未作任何回应,老人的居住保障,成了无所着依的“空话”。

田某芳依据“分家单”主张权益,但“分家单”中明确约定的养老房,是马老太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是老人安享晚年的唯一依托。而田某芳独占房产的行为,既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成年子女赡养义务的明确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基本的家庭伦理。但司法裁判却未对老人的基本民生权益予以充分保护,最终导致七旬老人无家可归,老无所居的困境。

马老太家属无奈表示,他们的诉求并非无理争夺房产,而是只求法院能够依法确认涉案房产的家庭共有权属,保障马老太的养老居住权,以及兄妹几人的法定继承份额,还原事实,让老人能够有个安心的身养之所。

期望地方相关部门就房屋权属认定及证据采信争议进行积极核查,真正保障相关权益人合法利益,为这场持续多年的权属争议给出一份合理的满意答卷。

事件后续进展,媒体持续关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