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前的工程建设领域,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已成为招投标及合同履行的主流方式。该模式以“量价分离、风险分担”为原则,其规范性与复杂性并存。对于施工总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而言,深入理解清单计价规范在招投标、合同履行、价款结算及争议解决等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与适用规则,并据此构建严密的风险防控体系,是保障项目盈利、规避法律纠纷的关键。本文旨在从承包人视角,系统剖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实务应对策略。
一、招投标与合同订立阶段:风险防范的起点与基石
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非单纯的技术文件,而是构成要约邀请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后续合同关系具有奠基性法律效力。
首先,清单的准确性是划分合同风险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等条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十九条要求招标文件应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必备内容,其项目特征、工作内容的描述,直接决定了投标人报价的范围与深度。承包人须意识到,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明确响应。这意味着,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清单项的理解与报价,将被视为对合同工作范围及价格的确认。若因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缺项漏项导致报价失误,在合同无特别约定时,后续主张调整的难度极大。风险防范的关键在于投标前的全面复核,对模糊描述通过答疑程序予以澄清,并将答疑纪要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次,中标价及清单构成合同价格的实质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及所依据的工程量清单,是合同价格条款的核心。因此,合同谈判阶段任何对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计价原则的修改,均需审慎评估其是否构成对“实质性内容”的背离,以免引发合同效力争议或行政处罚风险。对于发包人可能提出的不合理压价或变更计价方式的要求,承包人应援引该条规定予以拒斥。
二、合同履行阶段:动态风险管理与证据固化的核心
工程实施过程是清单计价风险动态演变的核心阶段,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与证据留存能力直接决定最终结算成果。
工程变更与价款调整的法律路径。施工中因设计修改、业主要求或客观条件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无法避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工程变更本质上是双方对原合同工作范围与价款的协议变更。对于变更价款的确定,应遵循如下顺序:首先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有明确变更计价条款的,从其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由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实践中,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规范常被视为交易习惯的重要参考。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变更价款的确定规则:有相同清单项的,沿用原单价;有类似清单项的,参照类似单价;无适用或类似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此处的“确认”是关键法律行为。承包人必须确保变更工作的指令来源合法(如经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并及时就变更价款提出书面报告,取得发包人或其授权监理的签认,形成有效的签证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此类签证是确认工程量及价款的最直接证据。
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的风险归属。对于工程量清单固有的缺项、漏项或工程量计算偏差,其风险分担取决于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则清单工程量偏差的风险通常由发包人承担,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调整。但对于清单漏项,则需判断是否属于原图纸范围和合同工程范围。若属于,且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技术资料(准确的清单可视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造成承包人增加费用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承包人需证明该漏项工作是完成工程所必需,且其成本未包含在其他报价中。
过程计量与支付是确认权利的重要环节。月度或节点工程进度款申请与支付,不仅是现金流管理,更是对已完工程价值及质量的阶段性确认。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格式,提交附有详细计算过程和支撑资料(如验收记录、影像资料)的支付申请。发包人逾期审核或不支付,承包人应及时发出书面催告,保留相关证据。这不仅为追究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奠定基础,在发生合同中途解除等情形时,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确认也更为清晰。
三、竣工结算与争议解决阶段:权利实现的终极博弈
竣工结算是合同价款清算的最终环节,也是争议高发区。承包人应主动、规范地推进结算工作。
结算依据的优先级。竣工结算的首要根据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确立了“有约定从约定”的基本原则。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调整条件、结算程序是结算工作的根本准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各类签证、会议纪要等,均是解释和补充合同约定、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证据。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应系统梳理上述全部文件,做到报价有来源、增量有依据、索赔有签证。
审计结论与合同结算的关系。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时常影响工程款支付。需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是行政法律关系,而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是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审计结论并不当然作为否定发承包双方结算协议的依据。除非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发包人不得以未经审计或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支付已达成一致的结算款。承包人应在合同中避免签订此类将行政审计作为支付前提的“不确定”条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的行使以“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为前提。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应付款时间,在法定期间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及时主张权利。在结算阶段,一份内容清晰、债权数额明确的结算文件,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重要证据基础。
四、结论与综合风险防控建议
综上所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承包人的法律素养与项目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风险防控绝非仅在结算阶段发力,而应贯穿项目始终,形成闭环管理:
1.投标与签约前置化审查:组建法律、造价、技术联合团队,深度审查招标清单,对有异议处通过法定答疑程序澄清。合同谈判中,争取对清单错误的责任划分、变更计价的具体方法(明确参照的计价规范)、现场签证的权限与时限、结算报送与答复的期限及逾期后果、审计条款的表述等进行清晰、对等的约定。
2.履约过程证据化管理:建立严格的工程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设计变更、现场指令、工程量确认、材料认价、费用索赔等均形成书面文件,并由有权人员签收或确认。充分利用影像技术记录隐蔽工程和施工过程。定期与发包人进行工程量与价款的对账,形成会议纪要或确认书。
3.结算工作主动化推进:工程竣工后,立即依据合同及过程资料编制完整结算报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报送。跟进发包人审核进程,对异议及时书面回复。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审不结,应果断依据合同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如合同有相应约定)主张权利,或准备诉讼仲裁。
4.争议解决专业化应对:一旦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应围绕“合同约定”和“履约证据”两大核心组织主张与举证。对于专业性极强的造价争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适时申请司法鉴定,但需明确鉴定范围应符合合同约定,避免以鉴定代替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
面对清单计价,承包人唯有将法律思维融入商务与项目管理,应做到“事前防范严密、事中控制有力、事后维权有据”,方能在复杂的市场与法律环境中有效驾驭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