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世人皆知古代女子多早婚,却鲜有人知道这背后竟然藏着惊人的秘密!古籍《周礼》明确记载,周朝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可为何到了汉朝,却出现皇后年仅十一岁的怪象?更令人不解的是,这种低龄婚配之风,不仅没有随着朝代更迭而消失,反而愈演愈烈。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甚至出现了八岁幼女被册封为皇后的荒唐事!这种现象,究竟是人性的扭曲,还是历史的必然?背后又有着怎样不得不为之的苦衷?
一、从《周礼》到汉朝:婚龄的断崖式下降
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严格遵循《周礼》的规定。《周礼》明确记载:"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这一规定的出台并非偶然。周公制礼作乐时,特意考虑到了人体发育的自然规律。西周初期重农抑商,男子要在三十岁之前专心习武和务农,为国家提供充足的军事和农业劳动力。
然而,这种严格的婚龄制度在春秋时期开始松动。史书记载,鲁国在春秋中期就开始推行新的人口政策。当时的鲁定公下令:凡十六岁以上未嫁女子,其家需缴纳双倍赋税;十八岁以上未娶男子,除需缴纳双倍赋税外,还要承担额外的徭役。
这一政策很快在各诸侯国间传播开来。齐国襄公更是颁布法令,规定女子十五岁不嫁,其父母要受到惩戒;男子二十岁不娶,同样要受到处罚。这些政策的出台,与当时诸侯国之间的战争频繁有直接关系。以齐国为例,在一次与晋国的战争中,仅一场"鞍之战"就损失兵力数万。为了快速补充人口,各国不得不通过政策手段来鼓励早婚。
到了战国时期,婚龄进一步降低。秦国商鞅变法时期,更是明确规定:"丈夫不娶,二十岁出赋,比一夫;女子不嫁,十五岁出赋。"这项政策一方面是为了增加人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加国家税收。因为未婚男女都要缴纳特别的税收,这就迫使普通百姓不得不尽早成婚。
而到了秦末汉初,由于统一战争和农民起义造成的人口锐减,汉朝政府不得不采取更加激进的措施。汉高祖刘邦即位后,就下令废除秦朝的重税政策,转而采用鼓励性措施。比如规定:"民年二十不娶,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到了汉武帝时期,更是实行了"限田亩以赋税,课群徒以粟"的政策,鼓励百姓多生育。
政策的变化直接导致婚龄的持续下降。以长安城为例,根据出土的汉代简牍记载,当时普通百姓家的女孩,大多在十三四岁就已经出嫁。男子虽然婚龄相对较晚,但也普遍在十六七岁就成婚。这种现象在民间逐渐形成风气,甚至影响到了皇室贵族的婚配。特别是在汉朝中后期,皇室中出现了大量"娶幼女为后"的案例。
二、皇室引领的早婚之风
汉惠帝与十一岁皇后张嫣的婚事,在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这桩婚事由吕后一手策划,目的是巩固吕氏家族的政治地位。张嫣是吕后姐姐的外孙女,这场婚姻将吕氏与张氏两大家族紧密联系在一起。据《汉书》记载,婚礼当日,年幼的张嫣需要在宫女的搀扶下才能完成各项礼仪。这一幕在当时的朝廷中引起不小的议论。
但这种幼女入宫的现象并未就此停止。汉昭帝刘弗陵在位期间,大将军霍光专权,为巩固自己的地位,将年仅六岁的外孙女许配给年仅十三岁的昭帝。这场婚事再次刷新了皇室婚配年龄的下限,也为后世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到了东汉时期,外戚干政的局面更加严重。汉和帝刘肇在位时,邓太后为了维护邓氏家族的利益,特意为年仅十二岁的和帝选择了一位十岁的皇后。这种政治联姻的模式逐渐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
魏晋时期的皇室婚俗更是发展到了一个极致。曹魏的开国皇帝曹丕,就曾将年仅九岁的甄宓之女曹节,许配给了当时年仅七岁的太子曹叡。这种"童养媳"式的皇室婚配,在魏晋时期屡见不鲜。晋朝的情况也不例外,晋武帝司马炎的皇后杨艳在入宫时仅有十岁。
南北朝时期,随着政权的分裂,皇室婚俗出现了更加极端的情况。北魏孝文帝在位期间,曾将年仅八岁的冯昭仪册封为皇后。据《魏书》记载,冯昭仪入宫时还带着自己的玩具,宫女们不得不特意为其准备了一套儿童规格的凤冠霞帔。
皇室的这种婚俗很快对民间产生了深远影响。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达官贵人竞相效仿皇室,纷纷为年幼的子女订立婚约。一些世家大族更是把这种早婚模式视为维系家族利益的重要手段。比如,南朝宋的王导家族,就经常与其他显贵之家互相联姻,订婚年龄往往在十岁左右。
这种风气随后逐渐向下渗透到普通民众中。据南朝梁元帝时期的户籍记载,当时长江下游地区的普通人家,女孩大多在十二三岁就开始议亲。一些家境殷实的商人,更是争相效仿贵族,为年幼的子女寻找门当户对的婚配对象。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襁褓之交"的现象,即两家在子女尚在襁褓时就订立婚约。
三、早婚背后的社会经济因素
在农耕文明时期,人口即生产力的观念根深蒂固。据《齐民要术》记载,北魏时期一个普通农户至少需要四个劳动力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贞观年间的户籍档案显示,关中地区的一户五口之家,平均耕地面积在四十亩左右。这意味着家庭必须不断扩充劳动力,才能维持基本的生计。
战争的频繁爆发更加剧了人口短缺的问题。以安史之乱为例,据《新唐书》记载,短短八年时间,全国人口从五千二百万骤降至二千八百万。唐朝廷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生育。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租调制"的改革,规定十五岁以下的未婚女子免除赋税,这一政策直接促使民间掀起了一股早婚热潮。
家族联姻在政治和经济层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宋代史料中记载了一个典型案例:建炎年间,杭州知府陈某为了拉拢当地盐商势力,将年仅十二岁的女儿许配给了盐商之子。这种联姻不仅确保了盐税的稳定收入,还为陈氏家族在江南地区建立了稳固的商业网络。
女性教育与家庭地位的现状也推动了早婚之风。宋元时期的女训书籍中普遍强调"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这导致大多数家庭倾向于让女儿尽早成婚,而不是投入时间接受教育。元代的《齐东野语》中就记载了一个案例:一位秀才因让十四岁的女儿继续读书而遭到乡里非议,最终不得不为女儿议亲。
医疗条件的落后直接影响着人口的存活率。根据明朝《皇明典制》的统计,当时婴儿的夭折率高达三成。即便活过童年期,也面临着各种疾病的威胁。正因如此,许多家庭选择让子女尽早成婚生育,以确保家族血脉的延续。明代嘉靖年间的一份户籍档案显示,江南地区的平均生育年龄仅为十五岁。
经济因素在其中也起着决定性作用。以明清时期的江南地区为例,一个普通农户要供养一个女儿到及笄之年(十五岁),需要投入相当于全家两年收入的费用。因此,不少家庭选择让女儿早婚,以减轻家庭负担。清代《鸿雪因缘》中就记载了这样一个真实案例:苏州一个织工因无力负担三个女儿的抚养费,不得不为大女儿寻求早婚。
此外,高额的聘礼制度也推动了早婚之风。明清时期,一个普通人家的聘礼往往相当于全家三年的收入。为了避免聘礼金额随着女孩年龄增长而上涨,许多家庭选择在女儿年幼时就订立婚约。清代《东华录》中记载,康熙年间江浙一带就流行"双方父母约定聘金,不得因女儿年长而增加"的习俗。
四、早婚制度下的社会悲剧
明代嘉靖年间,浙江绍兴府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城的命案。据《绍兴府志》记载,十四岁的王氏女在出嫁第三日便服毒自尽。经查,这位幼女与夫家相差数百里,且丈夫年近四十。这起案件在当地引起极大震动,知府不得不下令严查此类婚配。然而,类似的悲剧仍在各地不断上演。
清代乾隆年间的一份刑科题本中记载了更为惨烈的案例。江西南昌一户殷实之家将年仅十岁的幼女许配给当地盐商,不料盐商染上赌瘾,将妻子典当于赌坊。这位幼女在被赎回后便投井身亡。此案经过三级审理,最终盐商被处以绞刑,但幼女的悲剧已无法挽回。
早婚带来的不仅是个人悲剧,更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据《清稗类钞》记载,道光年间广东地区曾出现"童养媳逃婚潮"。一些年仅十二三岁的童养媳集体出逃,其中不乏投河自尽者。地方官府不得不出台特别法令,规定童养媳年满十六岁才能正式过门。
医疗条件的落后更加剧了早婚的危害。据《太医院档案》记载,康熙年间宫廷中就有多起因早婚导致难产而亡的案例。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一位十三岁的侧妃,因骨骼发育不全,在生产时母子俱亡。这一事件促使康熙帝颁布谕旨,规定宫中女眷需年满十六岁才能侍寝。
早婚还导致了严重的教育问题。清代学者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记录了一个案例:苏州一位秀才的女儿在十二岁订亲后被迫辍学,这位女童原本在诗词方面极有天赋。类似的记载在各地方志中比比皆是,不少有才华的女子因早婚而断送了学业。
官场上的早婚陋习更是触目惊心。雍正年间的一份密折揭露,山东巡抚为攀附权贵,将年仅九岁的女儿许配给五十多岁的户部侍郎。这种现象在当时的官场中并不罕见,甚至形成了一种"以女择婿,以婚谋仕"的潜规则。
早婚还严重影响了人口质量。据《户部则例》统计,乾隆年间,江南地区因早婚导致的畸形儿、夭折儿数量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代代式微"的现象,即因早婚导致后代体质逐渐衰弱。
更为严重的是早婚对家庭伦理的破坏。清代《刑案汇览》中记载了大量因婆媳年龄相仿而导致的家庭纠纷。其中最为极端的案例是,河南一户人家的童养媳与婆婆仅相差五岁,最终因争夺家庭地位而酿成命案。这类案件在当时的司法档案中屡见不鲜。
五、早婚制度的逐步革除
清末民初,各地开始出现反对早婚的声音。据《申报》记载,光绪三十二年,上海青年知识分子组织了"废除童养媳会",在租界区张贴传单,呼吁废除早婚陋习。这一行动得到了不少开明士绅的支持,其中包括著名的教育家张謇。张謇在南通创办女子学堂时,特别规定已婚女子不得入学,以此抵制早婚现象。
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宣统元年,两江总督端方颁布新政,明令禁止十六岁以下女子出嫁。违者不仅婚姻无效,还要受到惩处。这一规定在江南地区产生了重要影响,据统计,仅苏州一地就有三百余起早婚案件被叫停。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律》,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根据档案记载,当时全国有二十三个省份上报了早婚统计数据,其中江浙地区的早婚率最高,占适龄人口的三成以上。这份统计促使政府在次年加强了对早婚的查处力度。
教育的普及对抵制早婚起到了关键作用。1915年,北京女子师范学堂开始在全国推广女子教育。据《教育部年鉴》记载,到1920年,全国女子入学人数较1915年增长了近五倍。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抵制早婚,一些受过教育的女性甚至组织了"抗婚同盟"。
司法改革也为革除早婚提供了制度保障。1921年,北洋政府司法部颁布《婚姻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最低结婚年龄的婚姻无效。这一规定得到了严格执行,据《司法统计年报》显示,1921年至1925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了两千余起涉及早婚的案件。
城市化进程加速了早婚陋习的消亡。以上海为例,1920年代随着工厂的大量建立,大批年轻女工进入城市。这些女工获得了经济独立,不再受制于传统婚姻。据工部局统计,1925年上海女工的平均结婚年龄已升至二十岁以上。
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则从思想层面动摇了早婚制度。1919年,《新青年》杂志连续发表多篇批评早婚的文章。这些文章在知识界引起强烈反响,许多进步人士纷纷加入反对早婚的行列。据不完全统计,1919年至1925年间,全国各地共成立了三十多个反早婚团体。
地方自治组织也在革除早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23年,浙江省城乡自治协会发起"废除童养媳运动",在全省范围内登记调查童养媳现象。这次调查揭露了大量早婚案例,推动了地方政府的进一步整治。到1925年,浙江省童养媳数量较1920年下降了近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