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出现并长期存在于人类阶级社会时代。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禁令”主要是指统治阶级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在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利益的基础上颁布的一系列临时性设禁诏令以及封建成文法典中偶有涉及有关设禁立禁的法律条文。“禁令”大多不是以法典形式固定下来,而是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随时做出调整。虽然“禁令”多为临时性诏令,但却有着和成文法典一样的法律效力。
禁令”的特点及功能“禁令”是中国古代封建政府为了禁止某种行为而颁布的政令和规定以及封建成文法典中少量有关设禁立禁的法律条文。它是政府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同时有着和成文法典相同的法律效力。而“律令”在文献中的解释是,“令者,教也,命也,亦谓法也”。可见“律令”即具是有命令、教令、号令之义的法律条文。汉代杜周曰:“后主所是疏为令”。这表明“律令”是一种有着一定解释作用的法律条文。
禁令”有着以下的特点:
“禁令”中绝大部分内容均是皇帝颁布的设禁立规的行政命令,即皇帝在特定的时间内针对某一或某些特定的人或事而颁行的一种临时性特殊规定。它的兴废,完全取决于专制君主对利弊的权衡和取舍。
“禁令”主要存在于社会的某一阶段或某一年代,并且是当时社会现象的鲜明写照。因为它是封建统治集团针对当时社会中出现的某些亟需解决的现象和问题而制定的禁止性政令。由于这些现象和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但又需要以某种法律条文的形式来解决,所以“禁令”就应运而生,成为一种有效、及时且针对性极强的解决方式。它的这一特点是法律中“律令”所无法比拟的。
禁令”具有以下维护专制皇权统治秩序的诸种功能
禁令”的施行在确保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维护帝王尊严方面起到了极大作用
唐宋“禁令”的颁布与实施有利于维护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里,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共同构成了整个社会关系,每个社会成员按照所处等级拥有不同的身份地位享有不同的阶级权利。“禁令”的施行能严格规定社会成员的行为,制止任何逾越的事情发生,
“禁令”最大的功能在于对相关法律的补充与说明。
唐宋“禁令”的内容及分类从经济到文化,从衣食住行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内涵丰富,包罗万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奢侈“禁令”
李唐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时期,整个社会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政局安定平稳社会繁荣开放,上至皇室显贵下到平民百姓都追求奢华的享受。政府出于稳定统治的角度考虑,频频颁布“禁奢令”禁止臣民的奢侈行为。宋时经济文化虽然发达,但此时理学盛行,社会风气相对唐时略显保守。理学中“灭人欲,存天理”的思想,更容不得时人有任何奢侈浪费的行为。
2.民间淫祠、妖教“禁令”
民间淫祠、妖教行为历来都受到各朝统治者严加禁止。唐宋时期淫祠、妖教在民间十分盛行,不仅数量多分布广而且还有着稳定的信众群体。其因为拥有众多信众和在信众中具有的巨大号召力,而威胁到朝廷的统治,所以被统治者认为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因此禁毁淫祠、妖教成为统治者巩固统治的不二选择。
3.官吏经商“禁令”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士、农、工、商四民的区分十分严格,商人的地位最低。自古以来封建统治者就认为经商是逐本求末,“重农抑商”是历代永恒不变的政策之一。禁止官员经商早在西周时就已出现,唐宋时也严禁官吏经商。这主要是从防止官吏以权经商谋取暴利,危及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不利于政府统治出发。唐宋禁止官吏经商,能有效制止官吏与民争利,保护民众的权利,同时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4.婚姻“禁令”
婚姻在唐宋时期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具有鲜明的伦理道德性和等级特权性。无论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任何时期,纲常伦理都是婚姻的法定标准。 “门当户对, 结为姻眷”的婚配观念,在唐宋婚姻里表现为提倡“当色为婚”,即只能在同一阶级之间进行通婚。良贱、士庶为婚;官民为婚;僧道为婚都予以绝对禁止。宋代历来重文轻武,此政令有利于抑制军将和部下勾结,拥兵自重,对朝廷造成威胁。而僧道为婚,本来就是佛道戒律中禁止的行为。但唐宋时期确有僧道结婚娶妻的事情发生,因此朝廷不得不颁布诏令进行禁止。
5.服饰“禁令”
服饰产生之初主要是用来遮体避寒,但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服饰被贴上了政治意识、身份等级的标签,服饰被纳入了“礼”的范畴。“非其人不得服其服”的服饰观念也是唐宋服饰“禁令”的制定思想。如在服装的颜色上,因为黄色、紫色均为贵色,所以一般民众皆不得服用。唐肃宗时规定工商杂户,“不听服黄”。宋太宗端拱二年,下令“庶人、商贾、伎术、不系官伶人......不得服紫”。
可见服色已成为了服用者身份等级的象征,黄色紫色只能贵族专享,普通百姓无权使用。又如在服装材质上,丝绸之类的高档面料只有统治阶级使用,普通民众“不得着绸、绫、罗、縠” ,不得以“织锦刺绣为服饰”只能着麻布衣服。政府除了在服装颜色和材质方面对士庶着衣有着明确规定,而且在服装款式尺寸乃至服饰方面都有具体规定。唐代因为“羃罗”过于轻率,不符合礼义规范而遭禁绝。
6.饮食“禁令”
中国饮食文化内涵丰富,历史悠久。在饮食“禁令”中最典型的是酒禁。酒早在大禹时期便被认为是亡国之物,夏商两代末君的因酒亡国似乎证实了正观点的正确性。尔后,历朝历代统治者都以此为戒,以防饮酒误事,因酒亡国。即使在唐朝这样一个开放的时代,国家也施行酒禁。如唐高祖下令禁屠酤,原因是“酒醪之用,表节制于欢娱。……然而沉湎之辈,绝业忘资,惰窳之民,骋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宁。……关内诸州官民,宜断屠酤。”
此禁令主要是因为立国之初,国家尚未稳定,担心民众沉湎于酒,影响国家的安定。同时,还因为国初粮食缺乏,而酿酒会导致粮食的浪费,所以颁发诏禁止屠酤。宋时因酒给国家带来了巨额的财政收入,这让统治者放松了对制酒、酤酒的约束。虽然此时酒禁稍有松弛,但政府对违禁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比唐代更为严厉。
7.姓氏人名“禁令”
姓氏人名起源之初没有掺杂丝毫的政治观念。但随着阶级的出家,国家政治对姓氏人名的变革有着极深的影响。人们不能完全享有自己选择姓氏人名用字的权利。
唐宋时期姓氏人名“禁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因避君主名讳,对某些字眼的选择使用进行设禁限制,另一种则是颁布一些特殊的“名禁”政策。如唐玄宗时讳名基,因为基和姬同音,于是要求天下姬氏改为周氏,“唐宪宗名淳,改淳于氏为于氏”。
宋代避讳在唐代从严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高峰期,因避讳而改姓最为盛行。最初是因为要避宋太祖赵匡胤之父赵玄郞的讳玄氏而改天下玄氏为元氏。“匡氏避太祖讳改为主氏”,为避宋真宗赵恒的名讳,“恒氏,避真宗讳改为常氏”,宋徽宗“政和时,诏民间不得以主为姓,改姓康”,“桓氏,避钦宗讳改为亘氏”。因为帝王的名讳神圣不可侵犯,只要臣民与之同名者都必须一律回避改名。
8.屠宰渔猎“禁令”
统治者为了国家农牧业经济的发展,为了宣扬好生之德的文化传统,以及遵守宗教中的某些斋戒习俗而颁布的一系列关于禁止屠宰、禁止采捕渔猎的诏令,史书上称之为断屠钓。 在唐宋众多的断屠钓“禁令”中,政府以促进国家农牧业经济发展和保护畜力为目的而颁布的断屠钓,对当时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比较积极的作用。
立国伊始,国家刚经过战争洗礼,社会经济和农牧业都遭受严重破坏,为稳定政局,发展经济和农牧业就必须保护畜力禁止屠杀。此类保护农牧业的“禁令”,不仅是建国之初为稳定大局而施行的权宜之计,同时它还贯穿于整个唐代,甚至在开元盛世这样一个全盛时期里。
9.书籍“禁令”
李唐王朝时,统治者为了维护图书市场的秩序和巩固专制统治,禁止妖书、天文、图谶、兵书、占卜等书在民间流传。两宋时期由于印刷术的发展,书籍“禁令”的数量、范围与唐代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唐宋政府的禁书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禁止出版收藏妖书。如唐太宗时期禁毁《三皇经》,并用《道德经》代替《三皇经》作为道士的戒法。宋代由于印刷术的出现和普及,书籍“禁令”明显增多。出现了禁止私家著书,严禁异端之学和严禁涉及边防机密的书籍等方面的禁书令。
综上所述,唐宋时期的“禁令”包含的范围已经十分广泛,但除了以上所举类型外,还有丧葬“禁令”、禁榷“禁令”、宋朝的天文“禁令”、边防“禁令”等等,由于本文内容所限不再一一列举。
总结禁令”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王朝设禁立规的治民手段或施政措施,是封建统治阶级在一般法律条规之外强加给社会成员的种种特殊限制与规定。“禁令”它与封建国家颁布的法典律令互为补充、并行不悖,共同承担着巩固封建政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共性政治功能。
唐宋时期,封建国家“禁令”内容繁杂丰富,“禁令”条目涉及社会民众婚姻、饮食、服饰、姓氏、丧葬、宗教等方方面面内容。这些“禁令”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往往带有因人而异的不同等级身份差异,这实际上是把各阶层人士强制性纳入尊卑贵贱不同身份定位的严格等级秩序之中,“禁令”于是成为了维护唐宋封建国家伦理纲常的重要“礼治”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