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2天法定节假日,21.75和20.83有变化吗?与劳动者有何关系?

树欲静刘艳 2024-11-14 19:02:33

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公布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

《办法》修改前,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7个,共放假11天。此次修改后,7个节日共放假13天。其中,原“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修改为“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增加1天;原“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修改为“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增加1天。

那么,国家新增2天法定假日,对上班族有什么影响呢?这里,我们以21.75和20.83两个数据来说明这个问题。

1.21.75和20.83是怎么得来的?

之前分享过相关内容,这里再简单地说一下。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的计算方式,“月工作日”“月计薪天数”是这么计算的——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参考阅读:《全了!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请求”可能涉及的计算问题及计算方法https://mp.weixin.qq.com/s/ajuLGcLPerUtkaaC34PLsg》

根据过往的经验来看,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年版)》施行,那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亦可能很快废止。

2.21.75和20.83有没有变化?

根据前面的计算方法来看,20.83是制度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一整年中的月均工作天数,与法定节假日的天数有关,因此由20.83变成了20.67,即:(365天-104天-13天)÷12月=20.67天/月;而21.75是月计薪天数,并不受法定节假日天数的的影响,还是21.75天。

3.了解21.75和20.83(现在是20.67)有什么用?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7年10月,薛某请事假3天;2018年2月,薛某请事假8天;4月,薛某请事假6天;5月,薛某请事假11.5天;6月,薛某请事假15.5天;7月,薛某请事假8天。

以上请假,公司均按照底薪“3000元/月÷20.83天/月÷8小时/天”的方式扣除事假期间工资。

2018年8月12日,薛某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等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2日,薛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

为此,薛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大家觉得,薛某这场官司会败诉吗?

生效判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支付薛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公司主张应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制度月工作日20.83天计算日工资以计算请事假扣薪工资数额,但如依据制度月工作日20.83天计算日工资,实际上是在计算日工资过程中剔除了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违反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的规定。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公司依据制度月工作日20.83天计算日工资,已违反了前述规定,客观上多扣除了薛某请事假的工资构成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并据此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不仅如此,还有更狠的。有网友反映——

实际上,有些公司还恶心!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按照当月30天或31天计算加班费;扣发事假工资的时候,按照21.75或20.83或实际上班天数。以国庆10月份为例,当月除国庆、中秋、周末等,实际上班天数为15天。有人加班1.5天,加班工资是这么算的:总工资÷31×1.5;而另外一个人请假半天,扣发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总工资÷15×0.5。

另外,法定节假日多了2天,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可能也有差异。过去,5月2日上班,那是按照休息日计算加班费,现在却按照法定节假日计算加班费;以前,除夕当日上班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现在上班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

因此,我们有必要简单地了解20.83、20.67、21.75的由来。否则,用人单位在实际管理用工过程中,很可能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劳动者却不自知。劳动者如果不知其中的由来及计算方法,那么又谈何维权呢?

本文与“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内容《国家新增2天法定假日,21.75和20.83会发生变化吗?与劳动者有什么关系?https://mp.weixin.qq.com/s/Qp2eJkFxVc7nGI435KbTQA》同步,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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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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