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56岁妻子陈婷在卧室隐匿安装摄像头,拍下陌生女子80余次上门,以此起诉离婚并主张丈夫出轨。一审法院认定该证据"具有严重的不法、背俗性",不予采用。证据被排除后,受害方还有哪些合法自救路径?
80+
陌生女子上门次数(3个月内)
60余天
丈夫刘海在家天数
20年+
双方婚龄(2003年登记)
事件经过
2026年10月
媒体集中报道,陈婷提起上诉
陈婷不认可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在自己家装监控,不应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2026年7月9日
一审判决:准予离婚,证据不予采用
厦门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准予双方离婚并作出财产分割,但以监控系非法取证为由不予采用该证据。
2025年8月
陈婷起诉离婚并提交监控证据
陈婷将丈夫刘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及财产分割,并当庭提交监控视频。
2025年5月
刘海报警,原始视频被派出所扣押
刘海以"安装间谍设备"为由报警,派出所扣留监控原始载体,法院因此无法核对原件。
2024年12月
刘海发微信提出离婚
双方分隔两地多年,刘海通过微信向在澳洲的陈婷表示要离婚,此后陈婷开始安装监控收集证据。
法院为何认定证据非法:四问判断法
判断维度
本案情形
结论
装在哪?
卧室(私密起居空间)
违法
录什么?
全天候无差别录制起居行为
违法
怎么装?
隐匿安装,对方不知情
违法
目的与手段是否相符?
"担心受伤"目的与无差别窥视明显不符
违法
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并明确指出,夫妻关系不消灭各方的隐私权,取证结果的好坏不能倒推取证行为的合法性。
各方立场
一审法院
厦门市法院
夫妻身份不概括性剥夺任何一方的隐私权。私自在卧室隐匿安装摄像头,对私密起居无差别录制,是主动、刻意、秘密的窥视行为,具有严重不法性与背俗性,证据不予采用。
来源: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
陈婷(化名)
在自己家中安装摄像头,拍下的证据却被认定违法,"那我该怎么证明丈夫对婚姻的不忠?"隐匿安装只是为了美观,不想破坏家中装修。
来源:媒体采访
律师观点
受访律师
取证手段违法,法院有权排除相关证据。但陈婷可向警方反映违法线索;即便已超追诉时限,警方仍可查明事实,只是无法对刘海进行处罚。
来源:媒体引述
妻子起诉离婚称丈夫出轨, 当庭拿出陌生女子80多次上门监控, 法院: 私自隐匿安装摄像头, 具有严重的不法、背俗性, 对该证据不予采用
潇湘晨报
女子起诉离婚称丈夫出轨,监控拍下有陌生女子80多次上门,法院:秘密拍摄行为具有严重的不法、背俗性,证据不予采用
红星新闻
哪类婚内证据能被采信?
取证方式
一般可采性
关键条件
公共区域(门口、客厅)摄像头
可采
非私密空间,非隐匿安装
手机聊天记录截图
可采
完整截图,显示时间与联系人
证人书面证言
可采
证人可出庭作证
公证人员在场固定证据
可采
须在公证员陪同下取证
法院调查令获取第三方记录
可采
如物业访客登记、门禁数据
卧室隐匿摄像头(如本案)
不可采
侵犯私密空间隐私权
私家侦探报告
风险高
拍摄方式、场所合法性须严格审查
女子起诉离婚质疑丈夫出轨嫖娼,拿出陌生女子80多次上门监控,法院:不予采用
泾渭新闻
妻子发现丈夫与他人多次发生关系并转账10万元,起诉追讨被驳回,法院:"赠与"与"嫖资"不同
齐鲁壹点
出轨证据被排除后,还能怎么做?
1
向警方举报违法线索
如怀疑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可将相关线索提交警方调查。超过追诉时限,警方仍可查明事实,但无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本案中警方已介入,"已抓了好几个人,正在研判是否过追溯时限"。
2
申请法院调查令
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的证据(如物业访客登记、门禁刷卡记录、酒店入住信息),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向第三方调取。
此类证据系第三方持有,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取证问题。
3
公证处固定证据
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对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或相关网页内容进行公证保全,所形成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操作要点:须提前预约公证处,当场操作,不得事后补证。
4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
若能证明对方存在"与他人同居"(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关键在于举证同居的持续性与公开性。
单次出轨与稳定同居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力度不同,需具体评估。
5
二审中补充新证据
陈婷已提起上诉,二审程序中可就新取得的合法证据补充提交,法院将结合新证据重新审查事实认定。
当前案件仍处于上诉阶段,最终结果尚未确定。
注意:证据合法性是首要前提
法院明确:取证结果的好坏,不能倒推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即便内容属实,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同样不予采用,且取证者本身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56岁妻子起诉离婚称59岁丈夫出轨,当庭拿出陌生女子80多次上门监控 法院:视频系非法证据,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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