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手术26年后死亡,医院赔偿151万,你觉得合理吗?

苑柏评健康 2024-09-18 08:30:52

1993 年 3 月,患者在河南焦作A医院住院,行脾脏切除术,住院期间有输血。

2018 年 6 月,患者因腹部不适伴呕血入A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急性消化道出血,后进一步确诊为「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行食管静脉曲张套扎术,好转出院。

2018 年 11 月,患者再次因不适收住A医院感染科,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

2018 年 11 月~2019 年 10 月,患者多次因「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住院治疗。最终于 2019 年 10 月因病治疗无效去世。

随后,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在排除了家族传染、母婴传播后,法院最终审理认为A医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输血液合格,亦无证据证明输血行为与患者感染丙肝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推定,医院的输血行为与患者患丙肝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对患者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513911.85 元。

基于以上判决。需要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①、26年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对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但是对于医疗侵权案件,由于医疗案件的特殊性且专业性,《民法典》特别规定,医疗侵权案件应当是自知道或者应当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因医疗侵权行为一直存在(医疗损害),诉讼时效并未中断。所以26年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如果患者是在2018年11月确诊了丙肝肝硬化,在2019年10月死亡,那么在这段时间里,诉讼时效便发生了 中断,从2019年10月开始计算3年。如果家属在3年内未再起诉,则会超过诉讼时效。

②、26年前并未有输血条例,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在《管理办法》中开始对临床用血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

而在1993年,也就是当事人行手术治疗的同年,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在此之前,国家层面上并未对输血前检查进行规定,因此,医疗机构如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也不算过错。

但是,上述案例发生在河南焦作。1992 年,焦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输血及血源管理的通知》,要求辖区内的医院在进行输血治疗前,对病人进行肝功、乙肝五项和丙肝抗原测定;进一步加强输血队员管理、严格进行体检,在抽血前必须进行乙肝五项和丙肝抗原测定。

「一般来说,地方法的标准只会比上位法更严格。因此在上位法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法是适用的,如果上位法与地方法发生冲突,则上位法优先。」

基于河南焦作的《通知》,法院可以根据以上进行判决指导和做出判决的法律依据,以A医院未能履行输血前检查为由,判决A医院承担部分乃至全部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焦作市,乃至河南省在当时未对输血进行更加细致的要求,如不要求输血前必须查输血前四项,那么在本案中,A医院则不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③、目前还会有相应的判例么?

基于当时的环境以及中国本身是肝炎大国,在80-90年代里,因输血导致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的案例比较多,特别是在基层医院,因当时输血管理不规范,存在卖血买血等行为,基层医院,尤其是县区级医院,在把控上往往不严格,继而导致输血存在较大的漏洞。在部分省份,甚至存在群体性的输血继而导致感染肝炎的案件报道。在赔偿上面,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仍然是基于当时的条件下所颁布的部分文件。但是在综合判决上面,医院基本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比例需要依据当时的检测条件、法律法规对此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④、医院赔偿后,是否可以向血液机构提供者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新的《民法典》也基本继承了上述的观点。这也就意味着,患者即可以向医院提起侵权诉讼,亦可以向当地的血站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均有向两者提起诉讼的案例。但是一般向医院提起诉讼的比较多,其中原因一般是是基于便利性和相对性。在医院进行了赔偿之后,其实医院可以向血站追偿,但是在实践里,这种情况很少。具体为何,相信每个战友都心中有数。

基于以上,你们认为医院赔偿151万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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